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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16年5月5日施行,之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条 凡在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宜,按《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适用
2022-06-02 -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6年版本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房屋征收部
2022-06-02 -
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规定,自2021年8月10日日起施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规定,自2021年8月10日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河北省石家庄市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
2022-06-02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推进方案的通知》确定了2021年作为改造试点项目8个城中村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推进方案的通知》河北省石家庄市确定8个城中村(长安区店上和西庄屯、桥西区十里尹村和西简良、新华区高柱和前太保、裕华区方村和东京北)为试点项目,先行先试,为建设高品质的生活示范区探索经验
2022-06-02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自2019年7月17日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三、明确回迁楼认定程序河北省石家庄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房屋征收机构论证和辖区政府批准,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
2022-06-02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危房改造包含征收拆除在内的四种方式,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河北省石家庄市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范围: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国有土地上1975年(含)以前建设的房屋以及已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和
2022-06-02 -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2021年出台,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做出了规范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对被征收房屋情况、房屋【住宅】【非住宅】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乙方(被征收人)搬迁期限、甲(房屋征收部门)乙(被征收人)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2022-06-02 -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工程建设计划安排、征地补偿标准、移民安置任
2022-06-02 -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2年版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
2022-06-01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最新版已经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
2022-06-01 -
广东省《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1日
广东省《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旧城镇改造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政府组织实施,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后收回储备公开出让,或者通过公开方式选定项目实施主体。(二)市场主体实施改造,全部权利人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将房地产权
2022-06-01 -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规定一户能拥有一处或多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或拥有多处宅基地但累计占地总面积必须符合标准。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平
2022-06-01 -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广东省潮州市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由村(居)委会落实安置用地的,原则按1:1比例安排宅基地,增加原宅基地面积的20%作为巷道配套计入安置用地总面积,对安置用地的“三通一平”费用按2 5万元 亩给予补助
2022-06-01 -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一)宅基地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
2022-06-01 -
广东省《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自2021年6月29日实施后违法建筑处置按本意见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广东省《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第五条 不同类型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由执法机构调查进行认定。《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施行后发生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处置。第六条 《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所指的住
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