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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县城严控区范围内被征地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独立式住宅房屋,除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房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之
2023-07-06 -
《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迁建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的,具体补偿方式结合项目实际在征
2023-07-06 -
《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被补偿安置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补偿安置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023-07-06 -
《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梧桐街道、开发区(高桥街道)、乌镇镇等3个镇、街道所属行政区域,以及隶属凤鸣街道由开发区托管的行政村,在主城区(绕城公路内)及乌镇大道科创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安排迁建安置点;在主城区及乌镇大道科创集聚区规划范围外,实行迁建与公寓组合安
2023-07-06 -
《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
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2023-07-06 -
广东江门市《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自2020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16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16〕32号)同时废止。
2023-07-05 -
安徽省《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符合“一户一宅”且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人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以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面积,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2023-07-05 -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23年现行有效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2023-06-01 -
河南《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2023现行有效
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35㎡的部分,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仍按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
2023-05-26 -
河南《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删除果树类补偿标准
删除附件3《果树类补偿标准》;在“三、相关说明”中增加如下规定: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本文件所涉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标准执行,零星经济林木在此基础上,按照林业部门技
2023-05-26 -
河南《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2023年未做调整
本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参考本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煤矿塌陷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标准。
2023-05-26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自2021年3月29日实施
第十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
2023-05-26 -
浙江《遂昌县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遂昌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遂政发〔2018〕10号)文件不再执行。
2023-05-26 -
浙江《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2023-05-26 -
浙江《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7号)《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21〕7号)同时
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