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关系到征地以后集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那么征地拆迁补偿款到底是怎么补偿的,为什么拆迁补偿款没有“我”的份呢?一直居住在村里务农的人分到征地补偿肯定是没有疑问的,但是由于人口流动造成的特殊情况,比如外嫁女、大学生、离婚的妇女、军人、超生子女和服刑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是不是享有分配拆迁补偿的资格呢?如果您具有上面的列出的特殊身份,多半就会存在疑问,而且没有拿到征地补偿的人肯定感觉自己很“冤”,到底冤不冤,不能一概而论。
可能存在无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情形
1.外嫁女
外嫁女有没有征地补偿呢?结合《土地承包法》规定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外嫁女无法获得征地补偿: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在新居住地如果取得了承包土地的,那在娘家的土地就会被收回,遇到征地时就不会有她的征地补偿了。2、外嫁女户口迁入大城市,这时会根据法律规定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也就没有征地补偿了。
2.离婚的妇女
离婚的妇女回到原集体组织生活居住,期间遇到土地征收有没有征地补偿份额呢?这要看离婚的妇女在其他地方还享不享有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一般情况下都应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时应该享有相应的份额,相反的情况就不能拿到相应的征地补偿了。
3.大学生
大学生分在校和毕业后两中情形下的征地补偿问题。在校大学生由于经济不独立,和集体经济组织关系密切,虽然户口迁出集体组织,但其仍然是集体组织的成员,遇到征地应该要给予征地补偿份额。
毕业后的大学生在城镇找到工作,不再回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表明其经济已经独立,已经脱离集体经济组织,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即便是户口迁回原籍也不再是经济组织成员,征地时不再享有征地补偿份额。
4.军人
军人和大学生一样,不能简单的因为户口被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就认为其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应当保留。所以因为服兵役而导致户口不在村集体,征地时是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利的。但是对于政府给安排相应工作和就业的军人,由于其户口、经济来源和生产生活关系都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所以不应在认为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遇到征地分配安置补偿费的时候就不再享有安置补偿款的份额。
不存在无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情形
5.服刑人员
有一些服刑人员存在户口迁离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在期间遇到征地问题,是不是也存在不享有征地补偿的情况呢?其实并不存在,因为服刑人员的户口是因为法律的规定才会被注销,而且其服刑期满时,其在原籍的户口还会被恢复,而且服刑不是就业,不能说其已经脱离集体经济组织,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而且从社会安定和服刑人员的再次融入社会来讲,保障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是非常正确的做法。因此对于服刑人员,应当保证其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6.超生子女
超生子女是黑户人口的主要构成,在我国有一部分超生子女,虽然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却没有户口。那么是不是在遇到征地时其就没有资格分到补偿呢?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超生的子女只有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才能取得集体成员资格,反而法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生子女一出生就是集体成员了,当然就不存在征地时不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资格的情况。
结语:所以一个人在征地时有没有分得征地补偿款的资格,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您有遭遇上面的情形,认为征收方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联系,京平拆迁律师将通过法律维权的方法,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