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执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征地补偿费用,坚决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及时解决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部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