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3〕1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现将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和位置见附件
二、2023年9月30日以前(含2023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四、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五、区、县(市)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顺利实施。
六、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文件下载: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其他区地价请看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