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政发〔202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苗补偿费
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抢种的苗木、经济作物以及开挖鱼、虾塘等不予补偿;土地征收交地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土地类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旱地、水田 |
1800-22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养殖水面、养殖鱼、虾、鳖、牛蛙塘等 |
2000-200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经济作物、经济林木、花果树木以及管、线、水井、墓地等的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桑园、果园、观赏性苗圃、成片种植的花木、名贵树木等
土地类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桑园 |
1500-40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新种果园 |
2000-60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盛产果园、盛产葡萄园 |
6000-100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观赏性苗圃、成片种植的花木、名贵树木等搬迁费 |
2000-150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二)构筑物
类型 |
单位 |
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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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晒场 |
元/平方米 |
30-9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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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水泥道路 |
元/平方米 |
40-12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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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道路 |
元/平方米 |
15-5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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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油路 |
元/平方米 |
50-2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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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 |
元/口 |
200-6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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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 |
元/座 |
10000-800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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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埠 |
元/座 |
10000-400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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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杆(三相五线制农用线) |
元/档 |
1000-15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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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 |
元/次 |
1500/次,每穴增加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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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化渠道、涵管 |
元/米 |
50-15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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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洞 |
元/个 |
2500-100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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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石护岸 |
元/米 |
150-4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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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 |
钢结构 |
元/平方米 |
20-10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钢管结构 |
元/平方米 |
15-3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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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结构 |
元/平方米 |
10-20 |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
未明确的项目类型的补偿,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土地上国家电力、通讯、光缆、军用等线路,以及有线电视、广播、自来水等管线的迁移,按征地时成本价补偿或由征地单位恢复。
三、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按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7日起施行。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意见,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按新标准执行。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桐乡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中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