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标准的通知
来政办发〔2020〕21号
兴宾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我市根据自治区的要求,自2019年以来,以来政办电〔2019〕10号、来政办函〔2020〕6号分别公布并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结合我市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费标准:2000元/亩。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积极配合征地工作,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给予征地奖励费;不主动配合征地工作,不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不给予征地奖励费。来宾市市区外各乡(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调整后的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来政办发〔2017〕22号公布的来宾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标准停止执行。
2020年8月20日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