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大化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6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辖区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土地、征收房屋的,适用《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条 全县征收土地划分为五个类区。
一类区:大化镇;
二类区:贡川乡、共和乡;
三类区:都阳镇、岩滩镇、羌圩乡;
四类区:北景镇、六也乡、古河乡、百马乡、江南乡、乙圩乡;
五类区:古文乡、板升乡、七百弄乡、雅龙乡。
第四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章 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实施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县人民政府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征收土地征收房屋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负责群众思想动员,化解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各乡镇开展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行政辖区内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并负责群众思想动员,化解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县直有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的职责:
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跟进建设项目因征地涉及各职能部门审核审批材料收集和提交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审核,落实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占用林业申请审批材料组卷上报,办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土地供应和不动产权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收房屋的行政主管和指导,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核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收土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征地涉及承包土地的核实、统计上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经费筹措、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交通运输、水利、统计、物价、审计、民政、监察、公安、执法、司法、信访、调处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协同做好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征地准备。
建设(用地)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规划、用地预审,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县人民政府认为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出具规划红线图、拟定征收土地范围。
第八条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
第九条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实地调查,造册登记, 公告核实,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牵头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补偿安置公告。
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拟定)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批准后,形成征地补偿安置(确定)方案,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三条 征收申请审批。
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以县人民政府完成《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县人民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报由县人民政府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办法《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附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给予补偿;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参照《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以上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根据实际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区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积的不低于5%配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用作预留地,供被征地村(村民小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除县城中心城区外,原则上不留地安置;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采取留地安置的,按“一事一报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办法(征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补偿补助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已启动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按原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38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
大化瑶族自治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根据《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2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除按《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24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采取增加货币方式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安置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农民自行解决就业、生活、生计问题。全县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如下:
一、一类区(大化镇)
1.农用地(鱼塘、水田、园地、旱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90490元/亩
2.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90490元/亩
3.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 51592元/亩×0.2倍=10318.4元/亩
二、二类区(贡川乡、共和乡)
1.农用地(鱼塘、水田、园地、旱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65560元/亩
2.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65560元/亩
3.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 47193元/亩×0.2倍=9438.6元/亩
三、三类区(都阳镇、岩滩镇、羌圩乡)
1.农用地(鱼塘、水田、园地、旱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64121元/亩
2.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64121元/亩
3.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44471元/亩×0.2倍=8894.2元/亩
四、四类区(北景镇、六也乡、古河乡、百马乡、江南乡、乙圩乡)
1.农用地(鱼塘、水田、园地、旱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59100元/亩
2.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59100元/亩
3.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 41543元/亩×0.2倍=8308.6元/亩
五、五类区(古文乡、板升乡、七百弄乡、雅龙乡)
1.农用地(鱼塘、水田、园地、旱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58948元/亩
2.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58948元/亩
3.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 40097元/亩×0.2倍=8019.4元/亩
附件2
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农村村民住宅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单 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
一 |
主房 |
||||
1 |
砖混、框架 |
||||
(1) |
高档装修,(包含吊顶,磁砖) |
火砖 |
平方米 |
1062 |
含基础,普通门、窗,普通扶手,内外墙普通抹灰、刮白,普通砂浆地板等。对下列项目进行增加补偿:1.不锈钢门或铝合金门700元/㎡;2.烤漆门或防盗门500元/㎡;3. 铁板油漆门、卷闸门、扁钢拉闸门、玻璃推拉门200元/㎡;4. 铝合金玻璃卫生间门200元/㎡;5.不锈钢或铝合金防盗网130元/㎡;6. 不锈钢或铝合金窗口(含沙窗)150元/㎡;7.不锈钢、铝合金、铁艺、陶瓷瓶楼梯扶手栏杆100元/m;8.实木楼梯扶手栏杆500元/m;9.外墙瓷砖 70元/㎡;10.陶瓷地板50元/㎡;11.水磨地板50元/㎡;12.内墙瓷砖 50元/㎡;13.电视墙、木博古架、酒柜400元/㎡;14.厨柜400元/m;15.铜线暗装50元/m;16.铜线明装30元/m;17.铝线暗装40元/m;18.铝线明装20元/m。 |
水泥砖 |
平方米 |
934 |
|||
(2) |
普通装修(墙面刷白,水磨地板) |
火砖 |
平方米 |
1013 |
|
水泥砖 |
平方米 |
888 |
|||
(3) |
不装修(裸砖或毛坯) |
火砖 |
平方米 |
825 |
|
不装修(裸砖或毛坯) |
水泥砖 |
平方米 |
750 |
||
2 |
瓦房(泥瓦 、砖瓦 、石 、木瓦结构 ) |
平方米 |
625 |
||
3 |
土墙草、木墙草 |
平方米 |
250 |
||
二 |
杂房 |
||||
1 |
砖混 |
平方米 |
437 |
含基础,墙面不装修 |
|
2 |
砖木 |
平方米 |
265 |
含基础,墙面不装修 |
|
3 |
泥墙瓦面 |
平方米 |
230 |
含基础,墙面不装修 |
|
4 |
泥墙草面 |
平方米 |
196 |
含基础,墙面不装修 |
|
5 |
其他 |
平方米 |
115 |
简易木棚 |
|
6 |
水泥砖围护钢架铁皮棚 |
平方米 |
200 |
含基础,墙面 |
|
7 |
钢架铁皮棚 |
平方米 |
140 |
含基础,墙面 |
|
8 |
水泥瓦面棚 |
平方米 |
120 |
含基础,墙面 |
|
三 |
附属建筑物 |
||||
1 |
砖围墙基础单砖/双砖 |
米 |
30/50 |
||
2 |
砖围墙单砖/双砖 |
平方米 |
66/121 |
||
3 |
土围墙 |
平方米 |
24 |
||
4 |
片石挡土墙 |
立方米 |
242 |
||
5 |
水泥地板(包括晒场) |
平方米 |
66 |
10cm厚 |
|
6 |
三合土晒场 |
平方米 |
30 |
||
7 |
竹/木晒台 |
平方米 |
20/28 |
||
8 |
砖混猪栏(牛栏) |
平方米 |
253 |
||
9 |
砖、木瓦猪栏(牛栏) |
平方米 |
220 |
||
10 |
木草猪栏(牛栏) |
平方米 |
110 |
||
11 |
粪池 |
个 |
2000 |
||
12 |
砖混厕所 |
平方米 |
418 |
||
13 |
砖瓦厕所 |
平方米 |
275 |
||
14 |
木草厕所 |
平方米 |
110 |
||
15 |
野外工棚 |
平方米 |
88 |
||
16 |
水电恢复费 |
户 |
800 |
||
17 |
电话迁移费 |
部 |
100 |
||
18 |
闭路电视迁移安装费 |
户 |
330 |
||
19 |
设计费 |
户 |
2500 |
||
20 |
沼气池 |
元/立方米 |
572 |
||
21 |
家用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 |
元/立方米 |
300 |
有盖部分另按水泥地板计算 |
|
22 |
水池、水柜(浆砌石81立方米以上) |
元/立方米 |
600 |
有盖板 |
|
23 |
水池、水柜(浆砌石81立方米以上) |
元/立方米 |
550 |
无盖板 |
|
四 |
搬迁补助 |
||||
1 |
搬迁补助费 |
按两次计 |
|||
(1) |
住宅建筑 |
平方米 |
10 |
||
(2) |
其他建筑 |
平方米 |
5 |
||
2 |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10 |
按过渡期限一次性支付 |
|
3 |
“三通一平”补助费 |
平方米 |
300 |
自行安置 |
|
五 |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 |
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按过渡期限一次性支付 |
|||
1 |
商业铺面 |
平方米 |
30 |
||
2 |
办公旅馆 |
平方米 |
10 |
||
3 |
其他用房 |
平方米 |
5 |
(注:闭路电视和网线等,按实际用户有则给予补偿,没有则不能给予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农村住宅、构筑物拆迁未有文件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当季河池市发布的建工造价或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价作为补偿价。)
2.水稻、玉米、黄豆、红薯等作物补偿标准
序号 |
名 称 |
补偿标准 |
|||
已留地并备种育苗 |
种植护理期 |
收获期 |
|||
1 |
秋冬种蔬菜 |
西红柿 |
850元/亩 |
3000元/亩 |
5400元/亩 |
西葫芦、牛角椒 |
650元/亩 |
2000元/亩 |
4500元/亩 |
||
四季豆(豆角)、青(苦)瓜、食菇、凉薯等 |
450元/亩 |
1500元/亩 |
3000元/亩 |
||
2 |
蔬菜 |
2600元/亩 |
|||
3 |
青饲料(牧草类) |
600元/亩 |
|||
4 |
果蔗 |
5000元/亩 |
|||
5 |
糖料蔗 |
三年苗1666元/亩 |
|||
二年苗2666元/亩 |
|||||
一年苗3666元/亩 |
|||||
6 |
鱼(藕)苗(有鱼、藕苗) |
4500元/亩 |
|||
7 |
金钱草、猫豆 |
800元/亩 |
|||
8 |
水稻 |
1250元/亩 |
|||
9 |
玉米 |
970元/亩 |
|||
10 |
豆类(黄豆、绿豆、花生、黑豆等) |
970元/亩 |
|||
11 |
薯类(红、凉、木薯,旱藕) |
970元/亩 |
|||
12 |
烤烟 |
2400元/亩 |
|||
13 |
桑园 |
4300元/亩 |
|||
14 |
中药材 |
2000元/亩 |
|||
15 |
茶叶 |
1200元/亩 |
|||
16 |
百香果 |
2500元/亩(未挂果) |
|||
6000元/亩(挂果) |
注:被征收土地地上有未收获农作物的,其补偿费按照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未种植农作物的不予补偿。
3.连片林木补偿标准
种 类 |
地上青苗名称 |
单 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用材林 |
成熟林 |
亩 |
2000 |
|
未成熟林 |
亩 |
3000 |
||
速生桉新造林 |
亩 |
1200 |
||
其他新造林 |
亩 |
1200 |
||
薪炭林灌木林、防护林 |
亩 |
2500 |
||
疏林(0.2郁闭度以下) |
亩 |
600 |
(注:木材归被征收的产权人所有,补偿标准含砍伐费及补偿费。)
4.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序号 |
种类 |
单价补偿标准 |
||||
大株 |
中株 |
小株 |
||||
1 |
芒果 |
100元/株(盛产) |
60元/株(初产) |
30元/株(未产) |
||
2 |
荔枝、 龙眼 |
250元/株(盛产5-12年龄) |
180元/株(初产3-4年龄) |
50元/株(未产1-2年龄) |
||
3 |
柑橙 |
200元/株(盛产5-12年龄) |
100元/株(初产3-4年龄) |
50元/株(未产1-2年龄) |
||
4 |
香蕉 |
30元/株(已出蕉未饱满) |
20元/株 |
10元/株 |
||
5 |
芭蕉 |
30元/株(已出蕉未饱满) |
20元/株 |
10元/株 |
||
6 |
核桃 |
200元/株(盛产) |
100元/株(初产) |
50元/株(未产) |
||
7 |
板栗 |
200元/株(盛产5-12年龄) |
100元/株(初产3-4年龄) |
50元/株(未产1-2年龄) |
||
8 |
柚子 |
200元/株(盛产5-12年龄) |
100元/株(初产3-4年龄) |
50元/株(未产1-2年龄) |
||
9 |
葡萄(山葡萄参照执行) |
140元/株(盛产5-12年龄) |
50元/株(初产3-4年龄) |
30元/株(未产1-2年龄) |
||
10 |
梨子 |
200元/株(盛产5-12年龄) |
100元/株(初产3-4年龄) |
50元/株(未产1-2年龄) |
||
11 |
柿子 |
200元/株(盛产5-12年龄) |
100元/株(初产3-4年龄) |
50元/株(未产1-2年龄) |
||
12 |
木瓜 |
50元/株(盛产) |
30元/株(初产) |
20元/株(未产) |
||
13 |
桃果、 李果 |
180元/株(盛产5-12年龄) |
80元/株(初产3-4年龄) |
40元/株(未产1-2年龄) |
||
14 |
扁桃、杨桃、番桃 |
180元/株(盛产5-12年龄) |
80元/株(初产3-4年龄) |
40元/株(未产1-2年龄) |
||
15 |
柠檬 |
180元/株(盛产) |
80元/株(初产) |
40元/株(未产) |
||
16 |
枇杷、黄皮果 |
180元/株(盛产5-12年龄) |
80元/株(初产3-4年龄) |
40元/株(未产1-2年龄) |
||
17 |
油茶 |
80(盛产) |
40(初产) |
20 |
||
18 |
桐果 |
50 |
30 |
20 |
||
19 |
八角 |
果用胸径30厘米以上200 叶用胸径30厘米以上150 |
果用、叶用150 (初产) |
果用、叶用70 (3年以下) |
||
20 |
竹子 |
10(刺、南、麻、毛、吊丝、单竹) |
8(刺、南、麻、毛、吊丝、单竹) |
5(刺、南、麻、毛、吊丝、单竹) |
||
21 |
杉木、松木 |
胸径20厘米以上40 |
胸径10-20厘米20 |
胸径9厘米以下8 |
||
22 |
酸枣木 苦楝树 任豆树 冬瓜木 |
胸径20厘米以上40 |
胸径10-20厘米20 |
胸径9厘米以下8 |
||
23 |
零星桉树(不够0.1亩) |
胸径20厘米以上40 |
胸径10-20厘米20 |
胸径9厘米以下10 |
||
24 |
椿木、木棉、桦木 |
胸径20厘米以上40 |
胸径10-20厘米20 |
胸径9厘米以下10 |
||
25 |
女贞子、紫微树 |
胸径20厘米以上30 |
胸径10-20厘米20 |
胸径9厘米以下8 |
||
26 |
黄花梨 |
15厘米以上(株)200 |
5-15厘米以下(株)60 |
5厘米以下25 |
||
27 |
桂花树 |
树高2米以下60 |
树高2-2.8米100 |
树高3-3.5米170 |
树高3.5米以上230 |
|
28 |
玉桂(肉桂、平安)树 |
一年苗1.3 |
二年苗2.5 |
胸径3-5cm15 |
胸径6-10cm20 |
|
29 |
胸径11-15cm 25 |
胸径16cm 30 |
胸径每增加一径级增加5元 |
胸径大于50cm以上的按评估价补偿 |
||
30 |
杂树 |
35(30厘米以上) |
20(20-29厘米) |
20厘米以下10 |
||
31 |
粽粑(丛) |
30 |
20 |
10 |
5.坟墓补偿标准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坟墓 |
金坛、无盖土 |
元/个 |
2000 |
以现场核实为准 |
2 |
坟墓 |
无碑坟 |
元/个 |
3000 |
以现场核实为准 |
3 |
坟墓 |
平碑坟 |
元/个 |
4000 |
以现场核实为准 |
4 |
坟墓 |
三合碑坟 |
元/个 |
5000 |
以现场核实为准 |
5 |
坟墓 |
五合碑坟 |
元/个 |
6000 |
以现场核实为准 |
五合以上的碑坟,每增加一合增补500元,有龙圈石围每个加5000元 |
|||||
6 |
坟墓(长坟) |
48个月以上 |
元/座 |
5000 |
村屯出具证明 |
7 |
坟墓(长坟) |
36个月以内 |
元/座 |
6500 |
村屯出具证明 |
8 |
坟墓(长坟) |
24个月以内 |
元/座 |
8000 |
村屯出具证明 |
9 |
坟墓(长坟) |
12个月以内 |
元/座 |
10000 |
村屯出具证明 |
(注:无主坟由所在的乡(镇)村屯确认,并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迁移处理。)
6.水池、水柜补偿标准
序号 |
容 量 |
单位 |
单 价(元/m3) |
盖板(有/无) |
单 价(万元/个) |
备 注 |
一 |
浆砌砖 |
|||||
1 |
20-30 |
m3 |
500 |
有 |
1.5 |
|
2 |
31~40 |
m3 |
430 |
有 |
1.72 |
|
3 |
41~50 |
m3 |
374 |
有 |
1.87 |
|
4 |
51~60 |
m3 |
368 |
有 |
2.21 |
|
5 |
61~80 |
m3 |
446 |
有 |
3.57 |
|
6 |
81~100 |
m3 |
386 |
有 |
3.86 |
|
7 |
101-200 |
m3 |
430 |
有 |
8.45 |
|
8 |
30~40 |
m3 |
270 |
无 |
1.08 |
|
9 |
41~50 |
m3 |
246 |
无 |
1.23 |
|
10 |
51~60 |
m3 |
260 |
无 |
1.56 |
|
11 |
61~80 |
m3 |
310 |
无 |
2.48 |
|
12 |
81~100 |
m3 |
277 |
无 |
2.77 |
|
13 |
101-200 |
m3 |
302 |
无 |
6.03 |
|
二 |
浆砌石 |
|||||
1 |
20-30 |
m3 |
500 |
有 |
1.48 |
|
2 |
31~40 |
m3 |
485 |
有 |
1.94 |
|
3 |
41~50 |
m3 |
428 |
有 |
2.14 |
|
4 |
51~60 |
m3 |
433 |
有 |
2.60 |
|
5 |
61~80 |
m3 |
524 |
有 |
4.19 |
|
6 |
30~40 |
m3 |
323 |
无 |
1.29 |
|
7 |
41~50 |
m3 |
296 |
无 |
1.48 |
|
8 |
51~60 |
m3 |
260 |
无 |
1.56 |
|
9 |
61~80 |
386 |
无 |
3.09 |
7.水利补偿标准
序号 |
规 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一 |
浆砌石 |
|||
1 |
20×30 |
m |
154 |
|
2 |
20×40 |
m |
165 |
|
3 |
30×30 |
m |
176 |
|
4 |
30×40 |
m |
187 |
|
5 |
40×40 |
m |
198 |
|
二 |
浆砌砖 |
|||
1 |
20×20 |
m |
77 |
|
2 |
20×30 |
m |
99 |
|
3 |
20×40 |
m |
110 |
|
4 |
30×30 |
m |
121 |
|
5 |
30×40 |
m |
132 |
|
6 |
40×40 |
m |
143 |
8.管材设备及安装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单 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
设备费 |
安装费 |
|||||
一 |
Dg镀锌管 |
|||||
1 |
15 |
m |
9.00 |
3.0 |
12 |
|
2 |
20 |
m |
14.00 |
4.00 |
18 |
|
3 |
25 |
m |
16.00 |
4.00 |
20 |
|
4 |
32 |
m |
21.00 |
5.00 |
26 |
|
5 |
40 |
m |
25.00 |
6.00 |
31 |
|
6 |
50 |
m |
35.00 |
7.00 |
42 |
|
7 |
65 |
m |
45.00 |
9.00 |
54 |
|
8 |
100 |
m |
72.00 |
11.00 |
83 |
|
二 |
PE塑料管 |
|||||
1 |
20 |
m |
3.00 |
4.00 |
7 |
|
2 |
25 |
m |
4.00 |
5.00 |
9 |
|
3 |
32 |
m |
5.00 |
6.00 |
11 |
|
4 |
40 |
m |
6.00 |
7.00 |
13 |
|
5 |
50 |
m |
10.00 |
9.00 |
19 |
|
6 |
75 |
m |
35.00 |
13.00 |
48 |
|
7 |
110 |
m |
60.00 |
16.00 |
76 |
|
三 |
水泥涵管 |
|||||
1 |
20 |
m |
40.00 |
30 |
70 |
|
2 |
30 |
m |
50.00 |
35 |
85 |
|
3 |
40 |
m |
60.00 |
40 |
100 |
|
4 |
50 |
m |
80.00 |
50 |
130 |
|
5 |
60 |
m |
100.00 |
65 |
165 |
|
6 |
80 |
m |
120.00 |
100 |
220 |
|
7 |
100 |
m |
140.00 |
130 |
270 |
9.电力电信设施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 |
(一)电力设施 |
||
1、220伏送配线路 |
万元/公里 |
4.2 |
2、380伏送配线路 |
万元/公里 |
8.0 |
3、1万伏输电线路 |
万元/公里 |
15.0 |
4、迁移变压器 |
元/千伏安 |
500 |
5、35KV及以上的输电线路 |
其补偿标准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征地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 |
|
(二)电信设施 |
||
1、市内电缆工程 |
||
(1)架空100对 |
万元/公里 |
6.0 |
(2)管道200对 |
万元/公里 |
9.0 |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
万元/公里 |
2.3 |
2、光缆线路 |
||
(1)架空12芯 |
万元/公里 |
2.5 |
(2)直埋12芯 |
万元/公里 |
3.9 |
(3)架空24芯 |
万元/公里 |
3.1 |
(4)直埋24芯 |
万元/公里 |
4.5 |
(5)直埋36芯 |
万元/公里 |
6.2 |
(6)架空36芯 |
万元/公里 |
3.8 |
(7)架空48芯 |
万元/公里 |
4.5 |
(8)直埋48芯 |
万元/公里 |
6.8 |
(9)附挂光缆 |
万元/公里 |
2.8 |
说明:1.征收或者损毁学校用房、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水柜、水井等设施的,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回建。
2.若征地拆迁涉及列为文物保护的文物,由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补偿价格。
3.若征地拆迁涉及到国防军事设施设备的,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协调项目业主、实施单位与被征对象依法依规协商确定补偿或回建解决。
4.未列入上述补偿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其它零星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与被征收对象依法依规协商确定补偿或回建解决。
5.征收(含临时用地的临时征用租用)出租的农用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构筑物补偿归投资者或产权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含临时用地的临时征用租用的租金)归土地所有者,有争议的部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价格的认定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补偿价。
7.对名贵树或者未有文件明确的树木的补偿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或者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价作为补偿价或者另选址移栽。
8.对保护树木的移栽,按园林的移栽价格评估或者按实际移栽产生的费用作为补偿价。
9.对庙堂、烈士墓等零星建筑,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按实际与产权人协商补偿或者回建。
附件3
大化瑶族自治县
征地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回建安置规定
(一)农村村民住宅回建规定
1.拆迁农村村民住宅回建原则。一是就近安置;二是只对应拆迁农村村民住宅至征收时还住人的主房进行回建,附属房(包括牛栏、猪舍、鸡舍及独立于主房外的厕所)以及菜棚、果园看护房等其他生产用房一律不安排回建,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三是被拆迁户要求回建的;四是被拆迁户属于一户一宅的或者虽不属于一户一宅,但除本宗外的其他住房已全部拆除并恢复耕地的或者多宅面积累加不突破自治区规定的上限且无法解决自身家庭居住条件的。
2.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对象。一是项目建设施工红线内的被拆迁户;二是虽不是红线内,但确因项目建设严重影响住户的生活生产且房主提出书面申请,经管辖地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并按程序提交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同意 。
3.农村村民住宅回建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4.农村村民住宅回建土地的征收工作由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负责实施。
(二)回建地的规定
1.回建地的安排。原则上不集中安排回建地,由被拆迁人自行依法选址,并申请用地获得批审,被拆迁人确实无法自行安排的,方可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负责集中安排。
2.回建地占地面积的规定。回建地占地面积原则上按拆迁住户的农村村民住宅主房一楼占地面积为准,如原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回建地最高不能超过150平方米;如果需要集中安排回建地的,每户占地不超过80平方米(基础一层占地面积为准)。
3.集中安置用地内涉及的各种杆线拆迁,按红线内杆线拆迁办法进行拆迁,补偿费用与项目征地同时安排。
4.回建地的“三通一平”。集中安置达5户以上(含本数)的,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负责“三通一平”工作(“三通”即到回建地外通路、通电、通水,“一平”即回建地场地平整);自行安置的,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不负责“三通一平”工作 ,由其按被拆迁户原住主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被拆迁户自行安置实施。
5.集中安置回建的,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按新农村建设标准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安置。
(三)拆迁农村村民住宅占地的补偿
自行安置的,被拆迁农村村民住宅占地的补偿按本办法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执行;集中安置的,只补偿未回建部分的占地面积,已经回建的面积不再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与自行安置补偿标准一致。
对于搬迁住户,按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费10元。计费次数按拆迁安置所必需的搬迁次数计算(每户累加不超过2次)。
对于按拆迁协议自行过渡安置的住户,按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10元,过渡期限按6个月计算;过渡期为搬迁之日起6个月,过渡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付清。
(四)拆迁农村村民住宅奖励办法
1.住房(主房)拆迁安置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1)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后20日内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被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移交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250元/㎡。
(2)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后30日内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3)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后40日内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被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移交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150元/㎡。
(4)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后50日内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5)自行安置自行安排回建的,按被拆迁户原住主房占地面积奖励500元/㎡。
2. 住房(主房)拆迁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经征地工作组正式动员,50日以后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虽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将被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移交拆除也不自行拆除的。
(3)不自愿将被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移交拆除也不自愿拆除。
(4)被强制拆除的。
附件4
大化瑶族自治县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是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施工便道、堆料场、施工作业场、取料场、弃渣场及施工生活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
1.大化镇(一类区)
(1)一般农用地(水田、旱地、鱼塘、园地、林地、沟渠、农村道路及其他农用地)1500元/亩/年
(2)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1500元/亩/年×0.3倍=450元/亩/年
2.其他乡镇(除了一类区大化镇之外其他类区的乡镇)
(1)农用地(水田、旱地、鱼塘、园地、林地、沟渠、农村道路及其他农用地)1300元/亩/年
(2)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裸岩石砾地及其他未利用地)1300元/亩/年×0.3倍=390元/亩/年
临时占用无法复垦的耕地,按同地类永久性用地给予补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复垦费。
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使用村屯道路(机耕路)的,施工结束后应由使用单位按原有功能给予修复,不降低原有村屯道路(机耕路)功能和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