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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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岑溪市2023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住房产权置换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4-25
  岑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岑政发〔2020〕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岑溪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岑溪市十六届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市委十四届第81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岑溪市2023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住房产权置换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岑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岑溪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根据《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和岑溪市城镇规划建设要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允许规划建设私人住宅房屋。为完善我市城镇规划区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征收岑溪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只确认一处主屋。以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第三条  征收城镇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房屋且没有条件进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可安排回建宅基地,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只安排一处宅基地。原宅基地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提供;原宅基地75平方米以上(含75平方米)不达9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提供;原宅基地65平方米(含65平方米)至75平方米(不包含)的,按70平方米提供;原宅基地65平方米以下的按60平方米提供;回建宅基地由拆迁户自行解决的,由征收人协调相关部门按宅基地用地性质办理用地手续,如由征收人集中统一安排拆迁回建用地的,原则上按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性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落实回建用地面积低于原宅基地面积或不需要房屋拆迁回建地的,由政府按照被拆迁房屋主屋占地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补偿。

  第四条  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1.住房产权置换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产权置换的,由征收人提供建成的安置住房,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面积比例〔被征收房屋面积:置换安置房面积(含公摊面积)〕如下:

  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按1:1.15置换。

  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按1:1.1置换。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按1:1置换。

  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按1:0.95置换。

  被拆迁人的主屋仅为1层的,按被拆迁人主屋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450平方米);被征收主屋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500元/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仅一层且占地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的主屋为2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在450平方米(含450平方米)以下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超过4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进行安置,按《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岑政发〔2020〕14号)的相关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2)对被拆迁人置换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25平方米的,被拆迁人的安置建筑面积可以按人均25平方米选择安置,但最高安置住房面积不超过置换的主屋建筑面积的3倍,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拟置换住房价格购买。

  2.安置住房差额面积补偿

  (1)被拆迁人所选择的安置住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安置住房面积的,超过或不足安置部分的面积,按照拟置换住房的价格结算差价。

  (2)被拆迁人在住房安置面积范围内,按照规划建设户型安置房源范围内自主选择户型套数。被拆迁人选择的总建筑面积尚未达到或超过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需按拟置换安置住房价格补差。如果总安置面积不足部分已达到规划建设最小户型的一半面积以上面积,可再选择1套最小户型住房,超出安置面积部分需按拟置换安置住房的价格购买。

  3.置换住房产权性质:拆迁屋需要产权置换的,征收人提供的产权置换房源为全产权毛坯房。

  4.住房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住房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5.住房安置区域确定:对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房屋征收人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区域内进行安置。

  6.产权置换房源

  (1)由政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取得土地建设安置小区,用于住房产权置换安置。

  (2)由社会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建设房,由政府购买用于解决安置住房。

  (3)政府在出让商住用地中约定建设一定数量安置房,无偿提供给政府解决安置用房。

  (4)在危房和旧城改造项目富余房源购买部分安置房

  7.被拆迁人主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未被确认列入主屋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岑政发〔2020〕14号)规定的具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条  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岑溪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被拆迁人承诺不需住房产权置换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人(以下简称征收人)按照应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和安置房价格进行确定货币金额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安置房是由征收人提供建成的安置住房,安置房建筑面积按住房产权置换标准计算。

  安置房价格参照同类国有划拨土地房屋,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段片区分类定价。其中市区:一类3500元/平方米,二类3200元/平方米,三类3000元/平方米,四类2800元/平方米,五类2600元/平方米;镇区:一类2800元/平方米,二类2500元/平方米,三类2100元/平方米。地段级别片区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现行实施的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中的城区住宅土地级别边界描述为准。

  第六条  本意见实施前,项目拆迁房屋因历史原因未落实回建地的,鼓励采取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不再另行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七条  本意见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征收岑溪市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本意见。

  第十条  本意见由岑溪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