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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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蒙山县2023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费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4-25
  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山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蒙政规〔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蒙山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有关补偿标准》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69期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蒙山县2023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费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蒙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蒙山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有关补偿标准

  为顺利实施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工作,依法征地,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梧政发〔20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有关补偿标准。本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涉及拆迁的宅基地除外)征收和收回补偿。

  一、全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区片进行划分

  地类认定以国家确认的现行蒙山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准。本条款中的“补偿费用”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水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旱地、水浇地、有林地、果园、坑塘水面、农村道路等;建设用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工业用地等;未利用地包括河流水面、其他草地等。具体各地类分类以现行《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准。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同类地类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

  (一)蒙山镇甘棠村、高堆村、北楼村、文平村、民主社区、湄江南社区、湄江北社区、永安社区、城西村、解放社区、洲南村、新联村、回龙村;西河镇安富村、乐拥村、桐油坪村、广育村、文尔村、龙蟠村、古娄村、壬山村、古排村、大塘村、瓦冲村、福垌村、水秀村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

  1.水田:每亩补偿43600.00元。

  2.水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39305.00元。

  3.建设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4倍补偿,即每亩补偿15722.00元。

  4.未利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2倍补偿,即每亩补偿7861.00元。

  (二)文圩镇道义村、大明村、河村、文圩村、桃垌村、龙定村、木护村、莲塘村、大龙村、六夏村、屯治村、秀才村;新圩镇六桂村、貌仪村、古定村、壮村、四联村、新圩村、谢村、双垌村、坝头村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

  1.水田:每亩补偿41000.00元。

  2.水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38700.00元。

  3.建设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4倍补偿,即每亩补偿15480.00元。

  4.未利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2倍补偿,即每亩补偿7740.00元。

  (三)黄村镇平原村、百合村、明觉村、道冲村、大化村、黄村、林秀村、新开村、六埠村、朋汉村;汉豪乡金垌村、大车村、汉豪村、白竹村、樟村、都坡村;陈塘镇青州村、沙灵村、大莫村、寺村、福利村、朝垌村、陈塘村、下漂村、罗应村、陈塘社区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

  1.水田:每亩补偿41000.00元。

  2.水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35086.00元。

  3.建设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4倍补偿,即每亩补偿14034.40元。

  4.未利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2倍补偿,即每亩补偿7017.20元。

  (四)长坪瑶族乡长坪村、白竹林场、三妹村、南垌村、东护村、六坪村;夏宜瑶族乡六海村、高雷村、能友村、夏宜村、芦山村、六洛村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

  1.水田:每亩补偿39000.00元。

  2.水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31825.00元。

  3.建设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4倍补偿,即每亩补偿12730.00元。

  4.未利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2倍补偿,即每亩补偿6365.00元。

  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收回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的国有农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进行补偿;收回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二)已开垦为耕地的国有未利用地(内陆滩涂等),对开垦的投工投劳费用进行适当补偿,自发开垦的每亩补偿3000元。

  三、其他

  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完全部征地补偿协议并按时交出土地给政府的每亩再奖励2000元。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取得用地批文的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仍按我县当时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