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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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附属房屋拆迁补偿、农作物青苗补偿、果树林木补偿标准已于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3-04-21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全政规〔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附属房屋拆迁补偿、农作物青苗补偿、果树林木补偿标准已于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特制定《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

  第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发改、住建、公安、司法、人社、监察、农业农村、林业、统计、信访、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第四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见附件1)。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补偿标准。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乡镇建设规划,拟制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发布。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不得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于上述违法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征地前期调查工作,组织人员对拟征土地范围内的地类、权属、面积、涉及农户和人口、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情况向相关权利人进行调查,相关权利人应配合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签字确认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录像、照片等记录土地现状。

  第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同时,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听证告知书,告知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调查情况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报上级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与土地权属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补偿事项后,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将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社区、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

  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组织听证。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完成并签定征收土地协议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具体见附件1)测算。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

  第十五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统一年产值的一倍)进行补偿。征地时,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第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按其重置价值补偿;绿化乔木、景观树迁移按迁移该树的挖、种、运输等费用的市场价格确定;坟墓由坟墓管理人自行迁移,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应补偿(具体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土地补偿费的收入、支出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后,为解决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需要预留建设用地的,按照全州县现行的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村需纳入养老保险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的建(构)筑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谩骂、围攻、殴打土地征收工作人员,鼓动群众阻挠、扰乱土地征收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土地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以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进行补偿。

附件1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县级名称

区片名称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

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亩)

全州县

第一区片

450324001

全州镇:北门社区、大贵村、大新村、邓家埠村、福坪村、集才社区、龙岩村、七一村、前进社区、青龙村、绕山村、水南村、田伟村、柘桥村、竹溪田村

51158

20463

30695

第二区片

450324002

永岁镇:大岗村、大源屋村、港底村、鲁塘底村、罗家湾村、梅潭村、慕霞村、南阳村、绕龙水村、沙子湾村、石岗村、双桥村、滕家湾村、湘山村、永岁村、永岁乡河西林场、长春塘村、左江村

49045

19618

29427

第三区片

450324003

才湾镇:白石村、才湾村、邓吉村、金堂村、南洞村、南一村、七星村、秦家塘村、田心村、五福村、小塘村、新村、岩泉村、驿马村、永佳洞村、紫岭村

48165

19266

28899

绍水镇:大惠村、大渭洞村、二美村、福壁村、高田村、霖源村、柳甲村、洛口村、妙山村、三友村、绍兰村、松川村、塘口村、桐油村、下柳村、秀石村、沿河村

石塘镇:扒子岭村、白露村、白竹田村、朝南村、川溪村、东板田村、枫木村、广竹村、蒋家岭村、乐南村、乐中村、料塘村、马安岭村、茅坪村、沛田村、青山村、全州县林场、仁金村、儒辉村、沙田村、石塘镇林场、寿福村、双坪村、水澄村、塘背村、铁炉村、西头村、下乐村、贤山村、贤宅村、祥大村、兴坪村

桂北农场

第四区片

450324004

庙头镇:白果村、歌陂村、黄土井村、建新村、李家村、庙头居委、仁街村、深福村、石洞村、湾山村、宜湘河村、兆村

47946

19178

28768

黄沙河镇:大路底村、黄岗村、麻川村、石城村、新铺里村、秀峰村、右江村、竹塘村、竹下村

龙水镇:安陂村、百福村、朝阳村、大联村、大仙村、芳杰村、杠口林场、光田村、金田村、龙水村、桥渡村、全福村、全佳村、山陂村、坦口村、塘前村、亭子江村、同安村、辛田村、长井村

咸水镇:白竹塘村、车田村、古留村林场、古留村、黑冲岭林场、黄沙村、蕉川村、龙田村、鲁塘村、洛江村、南宅村、仁和村、铁源村、西岭村

凤凰镇:翠东村、翠西村、翠英村、大毕头村、大坪村、和平村、立岗村、麻市村、畔毗村、七里村、三里村、三塘村、山头村、石沙村、水西村、塘底村、湾里村、望高村、新民村、棕树村

两河镇:白水村、百板洞村、大田村、桂家村、厚桂村、黄泥冲村、两河村、鲁水村、美田村、上刘村、上宅村、田乾村、五桂岭村、下刘村、新富村、源东村

枧塘镇:安德村、昌郑村、芳塘村、高峰村、枧头村、江东村、金屏村、金山村、棠荫村、塘福村、土桥村、珠塘村

咸水林场

第五区片

450324005

大西江镇:大西江村、东江村、广福村、锦塘村、良田村、鲁屏村、满稼村、沙子坪村、双江口林场、文家村、五星村、西美村、峡口村、香花村、炎井村、月塘村

44440

17776

26664

文桥镇:白毛村、百仁村、邓家村、定美村、谏禄村、江头村、蛟潭村、锦福村、栗水村、文桥村、新塘村、阳福村、洋田村、易福村、长坪村、圳头村、紫岗村

安和镇:安和村、白岩前村、大广塘村、大塘村、广塘村、江明村、聚贤村、六合村、平岗头村、青龙山村、水架桥村、四所村、太平村、文塘村

第六区片

450324006

东山乡:白岭村、白竹村、大坪村、古木村、黄腊洞村、黄龙村、锦荣村、雷公岩村、六字界村、清水村、三江村、上塘村、石枧坪村、小禾坪村、斜水村、竹坞村

40168

16067

24101

白宝乡:白宝村、北山村、茅兰村、梅莲村、磨头村、水晶坪村、桐福村、文甲庄村、霞头村

蕉江瑶族乡:大拱桥村、大源村、蕉江村、界顶村、绕湾村、太白地村、吐紫塘村、万板桥村

附件2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说明

1.

农作物

水稻(常规稻)

500-2000

按一造计算,根据生长期、长势确定(优质品种水稻在常规稻价格基础上,每亩增加价格不超过2000元)

玉米

500-1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花生

900-18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红薯

500-3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木薯

500-1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旱烟

800-1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黄豆

500-18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绿豆

500-18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豆角类

800-2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瓜类(丝瓜、南瓜、冬瓜等)

1000-3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西红柿

1000-3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茄子、辣椒等茄果类蔬菜

1500-3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葱、蒜、韭菜等

1000-3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马铃薯

500-18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萝卜、胡萝卜等根茎类作物

500-2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芋头、淮山类

1500-4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生姜

3500-9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马蹄、莲藕等水产蔬菜

1000-2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西瓜

1500-35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香瓜

2000-4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大小白菜、黄花菜等叶菜类

600-3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甘蔗

1000-4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草莓

1500-5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油菜

600-12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荞麦、小麦

400-8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吊瓜

2000-6000

根据生长期、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说明:1.凡套种多种农作物的,就高不就低予以补偿;

2.农业种植大棚按评估价格确定;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二)

序号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元/亩)

说明

林木补偿标准

经济林

一类

3500—5000

郁闭度≥0.7,且胸径≥10cm盛产期的药用林

二类

2000—3500

郁闭度≥0.6,且胸径6—10cm,盛产期的食用林(含笋用毛竹林、林业工业原料林)

三类

500—2000

一、二类外经济林(无立木林地不予补偿)

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

一类

1500—2000

国家重点公益林,郁闭度≥0.5的天然林、竹林,覆盖度≥60%的灌木林。

二类

1000—1500

国家重点公益林,郁闭度≤0.5的天然林、竹林,覆盖度<60%的灌木林。

三类

300—1000

国家重点公益林,郁闭度0.1—0.5的天然林、竹林,覆盖度≥30%的灌木林(无立木林地不予补偿)。

苗圃

一类

7000—10000

按品种、规格现场评估

二类

5000—7000

三类

3000—5000

花圃

一类

9000—16000

按品种、规格现场评估

二类

6000—9000

三类

3000—6000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三)

香樟

银杏

桂花

胸径(cm)

参考价(棵/元)

胸径(cm)

参考价(棵/元)

胸径(cm)

参考价(棵/元)

3—8

5—15

3—8

5—90

3—8

4—20

10

20—50

10

80-100

10

60-80

12

50-80

12

90-110

12

70-100

14

80-100

14

100-130

14

120-180

16

150-180

16

140-280

16

250-300

18

160-250

18

300-600

18

500-600

20

180-300

20

700-900

20

900-1100

22

190-350

22

900-1100

22

1300-1500

24

240-400

24

1100-1300

24

1500-2000

26

300-600

26

1300-2500

26

1800-2500

28

500-900

28

2500-2800

28

2500-2800

30

600-1500

30

2800-3000

30

2800-3000

说明:1.评估时可根据立木长势及树形定价,胸径在32cm以上的另行评估;

2.自愿需要移栽的,补偿标准为评估价的40%给予补偿;

3.其它零星树木的评估在其林种标准范围内进行补偿;

4.古、大活立木由指挥部组织专人进行评估,自愿需要移栽的,按评估价40%给予补偿;不能移栽的,按评估价补偿。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四)

红豆杉、罗汉松

红枫(嫁接)

槐花

实生苗

嫁接苗

胸径(cm)

参考价(元)

胸径(cm)

参考价(元)

胸径(cm)

参考价(元)

胸径(cm)

参考价(元)

4

10-25

4

60-80

2—6

8—30

2—6

10—25

6

30-60

6

90-130

6—8

30—50

7—9

20—40

8

80-120

8

150-250

9—11

60—100

10—12

30—50

10

150-200

10

300-500

12—14

110—150

13—15

40—60

12

300-500

12

600-800

15—17

160—200

16—18

50—70

14

600-800

14

900-1200

18-20

250-350

19—21

60—100

16

1000-1200

16

1400-1700

22-24

350-500

22-24

80-120

油茶:种植1年,按1500元/亩补偿        种植2年,按2000元/亩补偿        种植3年,按3000元/亩补偿

杉、松人工林(零星):种植一年,按5元/株补偿 ;种植二年,按8元/株补偿;种植三年,按12元/株补偿

杉(松)幼林(1—3年):按1000—2000元/亩补偿;杉(松)成林(3年以上):按2100元/亩补偿

说明:造型树按市场价另行评估计算。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五)

序号

品种

树种年限

类别

补偿金额(元/亩)

补偿说明

备注

3.果园、特色经济作物

柑桔

7年以上

一类

13000-15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220-25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沃柑树在该价格基础上每亩可增加1000-5000元)

二类

11000-13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190-220元/株

三类

9000-11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150-170元/株

4-6年

一类

7000-9000

冠幅在5-6m2,零星种植的120-150元/株

二类

5000-7000

冠幅在4-5m2,零星种植的90-120元/株

三类

3000-5000

冠幅在2-4m2,零星种植的40-90元/株

1-3年、病、老树

 

600-2400

冠幅≤2m2,零星种植的10-40元/株

柚类

7年以上

一类

7200-9000

零星种植的120-15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6000-7200

零星种植的100-120元/株

三类

3600-6000

零星种植的60-100元/株

4-6年

一类

4800-6000

零星种植的80-100元/株

二类

3600-4800

零星种植的60-80元/株

三类

2400-3600

零星种植的40-60元/株

1-3年

 

1000-2400

零星种植的20-40元/株

7年以上

一类

9000-108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150-18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7800-9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130-150元/株

三类

6000-78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100-130元/株

4-6年

一类

4500-6000

冠幅在5-6m2,零星种植的70-100元/株

二类

3000-4500

冠幅在4-5m2,零星种植的40-70元/株

1-3年、病、老树

 

600-3000

冠幅≤2m2,零星种植的10-40元/株

枇杷

枣子

柿子

杨梅

桃李类

板栗

苹果/石榴

6年以上

一类

8000-9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120-15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6500-8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80-120元/株

三类

5000-65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50-80元/株

4-6年

一类

3500-50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35-50元/株

二类

2000-3500

冠幅≥6m2,零星种植的20-35元/株

1-3年、病、老树

三类

800-2000

冠幅≤2m2,零星种植的5-20元/株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六)

序号

品种

规格

类别

补偿金额(元/亩)

补偿说明

备注

3.果园、特色经济作物

葡萄

5年以上

一类

15000-18000

零星种植的75-90元/株

亩栽20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10000-15000

零星种植的60-75元/株

三类

8000-10000

零星种植的50-60元/株

4年

 

5000-8000

零星种植的30-40元/株

3年

 

3000-5000

零星种植的20-30元/株

1-2年

 

1000-3000

零星种植的10-20元/株

猕猴桃

4年以上

一类

10000-15000

零星种植的125-180元/株

亩栽80株以上,不足80株的,按实际株数及长势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8000-10000

零星种植的100-125元/株

三类

4000-8000

零星种植的50-100元/株

3年

 

5000-8000

零星种植的60-100元/株

2年

 

3000-4000

零星种植的35-50元/株

1年

 

1000-3000

零星种植的10-30元/株

百香果、罗汉果

 

一类

10000-15000

零星种植的50-75元/株

亩栽20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

二类

    6000-10000

零星种植的30-50元/株

三类

1000-6000

零星种植的5-30元/株

中药材

(杜仲)

米径12cm以上

 

15000

零星种植的250元/株

亩栽60株以上,不足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补偿金额。(其他种类中药材以现市场价格评估为准)

米径10cm-12cm

 

9000-15000

零星种植的150-250元/株

米径7cm-10cm

 

6000-9000

零星种植的100-150元/株

米径4cm-7cm

 

1800-6000

零星种植的30-100元/株

米径2cm-4cm

 

600-1800

零星种植的10-30元/株

吴茱萸

   

2000-8000

按照地径大小计算,零星种植的10-60元/株

 

无花果

   

2000-8000

根据生长期、年份、长势、设施、株数确定

 

4.水产品

鱼塘

   

3600-500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说明:1.青蛙养殖场参照鱼塘执行;

2.未涉及的种类参照评估执行。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七)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零星杂木

10—20cm

20—30元/株

21—30cm

30—50元/株

30cm以上

60元/株

竹子散生

4cm以下

3元/株

4—6cm

5元/株

6—8cm

8—10元/株

9—10cm

10—12元/株

12cm

15元/株

竹子丛生

10根以下/丛

10元/丛

10—20根/丛

20元/丛

20根以上/丛

30元/丛

桉树

地径2cm以下

8元/株

地径2cm-5cm

8-15元/株

地径5cm-8cm

15-20元/株

地径8cm以上

20-40元/株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八)

房屋用途

结构

档次

主体、室内外装修、装饰要求

补偿标准(元/m2)

备注

住房

砖混

1

地脚梁、框架式、女儿墙或艺术围栏顶、琉璃瓦、外墙三面瓷砖、涂料、内墙腻子、钢塑窗、包门、瓷木地板(漆)、长裙、木质材料吊顶

960

 

2

地脚梁、女儿墙或艺术围栏顶、琉璃瓦、外墙三面瓷砖、涂料、内墙腻子、钢塑窗、包门、瓷木地板(漆)、长裙、非木质材料吊顶

900

 

3

地脚梁、外墙三面瓷砖、涂料、内墙腻子、钢塑窗、包门、瓷木地板(漆)

800

 

4

地脚梁、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含窗扇、油漆)、水泥地板

720

 

5

内、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含窗扇、油漆)、水泥地板

650

 

6

内、外墙水沙或外墙无粉刷、木门窗(含窗扇、油漆)、水泥地板

600

 

说明:折旧率原则上按照5年内按95%计算,5年以上逐年按照减少1%计算,原则上不低于70%。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九)

房屋用途

结构

档次

主体、室内外装修、装饰要求

补偿标准(元/m2)

备注

住房

红(青)砖木瓦

1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有木楼且可人居(后檐高3.6米以上)

570

 

2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有木楼且可人居(后檐高3.6米以下)

540

 

3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虽有木楼设计但不可人居(后檐高3.6米以上)

500

 

4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虽有木楼设计但不可人居(后檐高3米以上)

480

 

5

内、外墙水沙、木门窗、水泥地板(后檐高3米以上)

460

 

6

内、外墙水沙、木门窗、水泥地板(后檐高2.5-3米)

450

 

泥、石(砖)木瓦

1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有木楼且可人居(后檐高3.6米以上)

480

 

2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虽有木楼设计但不可人居(后檐高3.6米以上)

450

 

3

外墙水沙、内墙腻子、木门窗、瓷木地板、虽有木楼设计但不可人居(后檐高3.6米以下)

430

 

4

内、外墙水沙、木门窗、水泥地板(后檐高3米以上)

400

 

5

内、外墙水沙、木门窗、水泥地板(后檐高2.5-3米)

360

 

泥草面或(砖)草面

1

内、外墙水沙、木门窗、水泥地板(后檐高3米以上)

300

 

2

内、外墙水沙、木门窗、水泥地板(后檐高2.5-3米)

280

 

3

外墙无粉刷、内墙水沙、木门窗、无水沙地板(后檐高2.5-3米)

250

 

说明:折旧率原则上按照5年内按95%计算,5年以上逐年递减1%计算,原则上不低于60%。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十)

房屋用途

结构

楼层高(m)

档次

主体、室内外装饰、装饰要求

补偿标准(元/m2)

备注

厨房

砖混

2.2m以上

1

内外墙瓷砖、瓷地板、瓷砖灶锅台

350

 

2.2m以上

2

外墙水沙、内墙瓷砖、瓷地板、瓷砖灶锅台

330

 

2.2m以上

3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灶锅台

300

 

2.5m以上

4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80

 

2.5m以上

5

内外墙无粉刷、水泥地板

260

 

砖木(瓦)

2.5m以上

1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瓷砖灶锅台

300

 

2.5m以上

2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80

 

2.5m以上

3

内外墙无粉刷、水泥地板

260

 

2.5m以下

4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40

 

2.5m以下

5

内外墙无粉刷、水泥地板

220

 

杂物房、

仓库、

猪牛

砖混

2.2m以下

1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00

猪牛舍内部设施不计补偿

2.2m以上

2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40

砖木

2.5m以上

1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60

2.5m以下

2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40

2.5m以下

3

内外墙无粉刷

200

厕所

砖混

2.2m以上

1

内外墙水沙、粪坑、化烘池、水泥地板

200

 

2.2m以上

2

内外墙水沙、烘坑、水泥地板

150

 

砖木

(瓦)

2.5m以上

1

内外墙水沙、粪坑、化烘池、水泥地板

100

 

2.5m以上

2

内外墙水沙、烘坑、水泥地板

80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十一)

房屋用途

结构

楼层高(m)

档次

主体、室内外装饰、装饰要求

补偿标准(元/m2)

备注

厂房

砖混

3.3m以上

1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500

 

3.3m以上

2

内外墙无粉刷、水泥地板

450

 

砖木

(瓦)

2.5m以上

1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350

 

2.5m以上

2

外墙无粉刷、内墙水沙、水泥地板

320

 

2.5m以上

3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80

 

墩式钢架

2.5m以上

1

四周无墙、无粉刷、水泥(石棉)瓦、水泥地板

200

 

2.5m以上

2

四周无墙、无粉刷、毡顶、水泥地板

160

 

墩式木架

2.5m以上

1

四周无墙、无粉刷、水泥(石棉)瓦、水泥地板

180

 

2.5m以上

2

四周无墙、无粉刷、毡顶、水泥地板

140

 

低矮房、猪

牛舍等

砖混

2.0m以上

1

四周墙、水泥地板

160

有厕所猪牛舍设施

2.0m以上

2

四周墙

140

砖木

2.2m以上

1

四周墙、水泥地板

140

2.2m以上

2

四周墙

120

其它

棚(蓬)

2.5m以上

1

四周无墙3-10平方米

50

只补搬迁费

2.0m以上

2

四周无墙10-20平方米

80

只补搬迁费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十二)

项 目 类 型

单位

补偿单价(元)

备   注

围 墙

m2

60-80

土墙、小砖墙(60元);水泥砖墙(70元);片石、红砖墙(80元)。

晒 场

m2

30-50

水泥沙浆盖面场(30元);混凝土场(40元);片石底层混凝土场(50元)。

蓄水池

m3

200-350

红砖池(200元);片石池(300元);混凝土池(350元)

沼气池

m3

450-520

3年以内的新池(520元);3年以外的旧池(450元)。

坟墓

土 坟

2000

补偿500元,开挖运输5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元

红青砖、小砖有碑坟

3000

补偿1300元,开挖运输7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元

片料石有碑坟

4000

补偿2200元,开挖运输800元,自行解决安葬用地1000元

水 井

1300-3200

铁管井(1300元);人工挖红砖井(2800元);片石混凝土井(3200元)。

高压线

Km

108500

 

低压线(220伏)

Km

39000

 

低压线(380伏)

Km

68500

 

广电光缆

Km

23000

 

电信、移动光缆

Km

25000

 

镀锌水管

m

30

 

变压器

4000

 

分组器

2000

 

水 阀

500

 

说明:坟墓迁移补偿,请按照备注中说明进行,如果业主愿意由征地拆迁办公室代为开挖运输等,则减除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