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化石营地区,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金桐东路北段(规划关东店南街);南至“世纪城市公司”已取得土地边界及朝外大街;西至金桐西路北段(规划东大桥东侧路)、北京武警总队用地;北至朝阳北路。(具体以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关于朝阳区化石营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及附图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经公开选定,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无权属证明文件的由使用权单位的上级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件认定为被征收人。
上述被征收人的认定以房屋征收部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无使用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无规划用途或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按照实际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确已发生变化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变更的应以最终调查结果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未登记建筑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因历吏原因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未登记建筑(房屋),由区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未登记建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超出土地合法使用权范围的,认定为合法未登记建筑(房屋),按照测绘成果确认房屋建筑面积,由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予以补偿。超出土地合法使用权范围或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为普通未登记建筑(房屋),按照测绘成果确认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上述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以房屋征收部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认定
(一)被征收土地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途确定;《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用途不明确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使用权面积确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基占地面积认定。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确定;《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不明确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确定。
上述被征收土地的认定以房屋征收部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章 补偿
第十条 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其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二)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
(三)搬迁费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认定为合法或普通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补偿标准为 50元/平方米。如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提供搬家服务的,不再享受该项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及认定为合法或普通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按5元/平方米·日,临时补偿期限为120日。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认定为合法或普通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2400元/平方米。
第三章 补助
第十二条 货币专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被征收人货币专项补助。
第十三条 移机费补助
本项目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补助。
被征收人要求按照据实情况补助,并能提供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复印件的,审核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主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主动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认定为合法或普通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平方米的主动签约奖。
第十五条 提前交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或支持工作提前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认定为合法或普通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 2000元/平方米的提前交房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公厕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拆迁涉及环卫中心所属厕所垃圾楼拆迁补偿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参照本方案。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应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房屋价值补偿(含房地产价值补偿及装修、设备、附属物补偿)的增值税,领取补偿款时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本方案中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款项,领取补偿款时提供企业加盖印鉴的自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将银行进账单作为附件入账。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征收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中心不解除协议的,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区征收办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征收办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区征收中心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可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货币补偿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征收部门可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