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2〕13号
本府于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依法对白沙城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江津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10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江津区人民政府拟征收白沙镇宝珠村吴滩村民小组、枣子村民小组等2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7.4230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21〕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重庆市江津区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白沙镇宝珠村吴滩村民小组、枣子村民小组等2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7.4230公顷,其中:农用地26.5843公顷、建设用地0.8387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拟征收土地范围不涉及房屋拆迁。
二、重庆市江津区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
三、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36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建设用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11000元;除房屋外的建(构)筑物实行据实清理,补偿标准按照江津府发〔2021〕15号附件4执行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江津府发〔20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143人(具体安置人数以区政府核定为准),其中:宝珠村吴滩村民小组83人,枣子村民小组60人。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000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
补贴年限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四)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五)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迂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
(一)农业企业。种植企业,规模化花卉苗木种植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1万元至1.5万元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规模化果园种植按实际种植面积未挂果的每亩7000元、挂果的每亩9000元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规模化畜禽养殖(专业户),存栏牛
3头以上、猪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为养殖专业户,按牛每头1000元、猪每头80元、羊狗每头30元、鸡鸭鹅兔每只6元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规模化水产养殖,按养殖水面测绘面积每亩2000元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工业企业。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三)旅游(商业、餐饮等)企业。按用于经营服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高于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附件1
重庆市江津区征收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权属单位 |
总面积 |
其中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其中:耕地 |
||||||||
自沙 |
珠村 |
吴滩村民小组 |
5.5166 |
5.3634 |
2.9731 |
0.1832 |
83 |
|
枣子村民小组 |
21.8764 |
21.2209 |
14.7570 |
0.6555 |
60 |
|||
合计 |
27.1230 |
26.5843 |
17.7301 |
0.8387 |
143 |
附件2
重庆市江津区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
征地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补偿金额 |
|||||
白沙镇宝珠村吴滩村民小组 |
83.199 |
5.68 |
141.7711 |
83 |
3.6 |
31.9992 |
330.7992 |
472.5703 |
|||
白沙镇宝珠村枣子村民小组 |
328.146 |
5.68 |
559.1608 |
60 |
3.6 |
1088.7085 |
1304.7085 |
1863.8693 |
|||
合计 |
411.345 |
700.9319 |
143 |
1120.7077 |
1635.5077 |
2336.43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