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横府字[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横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安街道办事处、红桥场、新笙界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校益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用土地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j.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征地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全县征地标准予以公布,自2020年4月7日起开始实施,原征地标准同时废止,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元/亩
地类乡镇 |
耕地、水塘、园地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林地 |
未利用地 |
兴安街道办 |
39900 |
16000 |
12000 |
岑阳镇、葛源镇、新篁办事处、莲荷乡 |
37800 |
15200 |
11360 |
龙门晾乡、姚家乡、港边乡 |
36500 |
15000 |
11000 |
青板乡、司铺乡 |
34500 |
1 3800 |
10360 |
林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部分构成,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按上级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横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