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府字[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 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等 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共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工作原则
坚持征地属地管理。全县实行“征地工作由县政府委托被 征地所属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指 导监督实施,县直有关部门配合实施”的工作体制,坚持尊重历 史,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维护衣民权益。
二、工作程序
(一)征地前期工作
1. 制订征地工作方案。根据我县经济发展需要,对拟成片 征收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属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局、 财政局共同拟订工作方案并报县波府批准。
2. 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地工牛方案经批准后,县政府发布 征地告知书,由所属乡镇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送达到被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的公共 场所张贴,以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同时在县自然资源局 网站上公布。征地告知书内容主要包括拟征地的用途、范围、 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3. 土地勘测定界。拟成片征收的土地,根据县城市规划红 线进行实地勘测(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有关批 准文件,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制作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4. 调查确认土地。由所属乡镇政府组织村(居)委会、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地上附着物、青苗产权人等,对被征 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也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并签字。
5. 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由所属乡镇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其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所有权人、 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
6.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所属乡镇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拟订,其内 容主要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的种类、权属、数量、征地补偿费的标准、金额、支付对 象和支付方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具体安置措施等。被征 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由县人社局会同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 拟订。其内容主要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权属、地类; 涉及家庭户数及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 法、缴费补贴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缴费补贴资金总额以 及资金筹措渠道和其他保障措施等。
7.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预公 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经县政府 同意后,分别由所属乡镇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和人社局在被 征土地乡镇、村、组公共场所张贴,以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证 据,同时在县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布。自预公告之日 起2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 不同意见的,可向所属乡镇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反映,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受理。
8. 组织征地听证。由所属乡镇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按规 定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听证权利。被征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听证的,由所属乡镇政府会同县自 然资源局组织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应留存放弃听证证明材料; 对公告和听证收集的意见,所属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和人 社局应认真研究结合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 老保险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县政府批准。
9. 签订征收土地协议。由所属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组 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协商签 订征收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
(二)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
1.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征收土地方案 等报批材料,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按规定逐级上报有批准 权的政府审批。
2. 发布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征地批 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和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 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 予以公告,并同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险方案。
3. 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 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4. 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所属乡镇 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和人社局等单位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规定的 发展用地、发展基金、养老保险等安置措施。
三、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1. 根据县政府征地工作安排,对拟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地上附着物进行摸底调查、测 算并做好征地前期风险评估,起草征地工作方案,对涉及林地审 批的协助县林业局收集相关资料报批。
2. 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征地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听证会; 张贴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
3. 发布征地告知和征地公告后制止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抢 种、抢建行为,以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保证资料真实有 效。
4. 负责组织人员对被征地范围内分户土地测量和与被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协议,负责地上附着物清点、 登记调查、确认等具体工作,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户。
5. 及时对征地资料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上报,负责 已征收土地的清界、清表、清场、围场及建设使用前的管护工 作,确保净地交付使用,并协助做好管(杆)线的拆迁工作。
6. 负责被征地失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基础工作,建立好档案资料。
7 .建立工作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调处好征地工作中的矛 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 县自然资源局
1. 负责拟定年度征地计划、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起草征地告 知书、征地公告,并报县政府审批。
2. 负责征地工作方案的审查,划定征地红线范围。
3. 负责征地政策、程序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4. 协助乡镇政府组织征地听证工作。
5. 负责土地收储、征地款审核和结算。
6. 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被征地农民失地的认定工作。
7. 负责主地征收报批.
8. 配合县人社局做好失地农民社保保证金退费工作。
(三) 县财政局
负责筹措项目征地资金,并按时拨付征地补偿费并监督资 金的使用工作。
(四) 县住建局
负责提供城乡公共基础设施施工红线图,负责征地项目清 表费用的核实认定,负责“五通一平”。
(五)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
负责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征地红线图和公路建设征地红线 图的划定。
(六) 县林业局
负责征收林地的审查、报批、林权证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的前期审核工作,并绘制征收林地草图及做好林地权属争议调 解等工作;负责打击非法转让林地权属行为,按时间要求办理项 目林地占用指标的申报。负责林木的评估认定工作。
(七)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征地范围内土地承包证的注销登记,被征地农民设施 农用地评估认定工作。
(八) 县民政局
负责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的政策指导和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指导工作。
(九) 县征收办
负责全县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管理工作,会同乡镇做好 房屋征收工作并负责联系房屋拆迁评估公司。
(十)县人社局
牵头制定涉及县城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 险政策;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负责做好征地范围内失 地农民社保政策指导,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保等相关工作;负责土 地征收报批失地农民保险保证金的退费工作。
(十一)县审计局
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 公布审计结果。
(十二)县司法局
负责征收范围内遗留难题的“证据保全”工作和土地征收 中的依法诉讼工作。
(十三)县信访局
负责指导协助征地工作中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十四)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广电网络公司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管(杆)线及时 迁移,力争与土地征收同步完成。
四、资金管理
征地资金由县财政筹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相关乡镇政 府设立征地专户,根据征地需要,及时拨付到各征地乡镇,再由 相关乡镇发至被征地户。
1. 征地资金预算编制。征地资金编制由县自然资源局、财 政局依据政府拟征地文件及征地计划编制并纳入年度财政拨付 计划,其中编制预算时按最高补偿价增加6. 5%测量误差系数计 算。?
2. 征地资金账户管理。相关乡镇政府所设立的征地专户实 行封闭运行,相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该专户安全运行负 总责。
3. 征地资金的拨付。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完成土地 收储后,支付征地补偿资金至征地所属乡镇,征地补偿标准按 江西省人民政府现行规定标准执行(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 2020〕9号)。 为调动乡镇工作积极性,征地组织费每亩2400元,收储土地面 积在仪器测量的基础上增加6. 5%测量误差,征地资金和征地组 织费同期拨付至乡镇征地专户,实行包干使用。征地项目启动后, 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预借该项目预算资金30%-50%,剩余征地资 金待土地全部收储完成后拨付。
4.迁坟、青苗及附属物补偿费的拨付。新坟(10年以内) 按3000元/棺,老坟按1000元/棺,青苗费按600元/亩,附属 物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补偿费由县自然资 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项目所在乡镇同户主签订协议拨付 至相关乡镇征地专户,再由相关乡镇发至农户。
五、 土地收储和移交
1. 乡镇按照进度要求完成红线划定范围内的征地,且无“插 花地”,提出收储申请,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第三方测量面积, 并按全国土地调查地类收储,如实际地类与全国土地调查地类 确有出入,由乡镇提供佐证材料,储备中心现场调查,报县分 管领导同意认可。
2. 所属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完成好划界、清场、围场等工作, 并组织清表,由县住建局对清表工作量进行核算认定,再由县 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清表资金,完成土地交付。征地乡镇的主要 领导、分管领导及村组干部在收储资料上签字,土地储备中心 建立土地收储档案。
六、信息公开
1. 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各乡镇要设立专门接待窗口, 及时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土地征 收批准文件后10日内,须在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征地 信息”专栏网页和都昌县人民政府网及时公开有关征地信息。
2.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施土地征收 时,涉及乡镇要依法吸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参与 土地调查确认、听证和签订征地协议等过程,充分听取群众提出 的合理意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 权。
七、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挂 征地项目的县领导为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 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征收 办、人社局、审计局、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 院、政法委及各乡镇为成员的县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兼 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 职责,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确保征地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范有序开展。
(二) 严格控制征地测量误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测量和 验收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各乡镇在实际征地分户测量过程中要认真负责。毎个项目的总面积误差原则上不得超过6.5%。
(三) 加强规范管理。征地实施单位要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 征地,用地未批准前,应保持土地现状,不得动工建设。经依法批 准的征地,及时组织清表、清界、清场、围场,确保“净地”交 付。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包括征收公告、方案,征收面积、费用, 评估报告、影像资料以及协议书、支付凭证等,必须分门别类登 记造册、存档备查。
(四) 严肃执纪问责。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征 收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征收人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补偿款,以及 暴力抗法阻碍土地征收工作的,县公安、司法、法院等单位应及 时介入,依法从严、从速处理,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江西省都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设区市 |
区片 |
区片范围 |
区片价(元/亩) |
九江市 |
都昌县 |
都昌镇、大树乡、北山乡、汪墩乡、蔡岭镇 |
40600 |
三汉港镇、多宝乡 |
39800 |
||
周溪镇、中馆镇、大沙镇、万户镇、南峰镇、 土塘镇、大港镇、徐埠镇、左里镇、合和乡、 阳峰乡、西源乡、多溪乡、狮山乡、鸣山乡、 春桥乡、苏山乡 |
39000 |
附注:
1 .江西省都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 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 正系数执行: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不低于1.0;
(2 )林地、其他农用地不低于0.4;
(3)未利用地不低于0. 3;
2.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
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