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府字〔20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要求,现将全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予以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步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江西省峡江县新征地补偿标准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收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须遵照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参照执行。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江西省峡江县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单位:元/亩
区片名称 |
区片范围 |
地类名称 |
区片地价 |
I |
水边镇 巴邱镇 |
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38600 |
林地、其他农用地 |
15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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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11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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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桐林乡 马埠镇 金坪民族乡 福民乡 |
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37200 |
林地、其他农用地 |
14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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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11160 |
||
III |
砚溪镇 罗田镇 金江乡 仁和镇 戈坪乡 |
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36000 |
林地、其他农用地 |
14400 |
||
未利用地 |
10800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由县青苗核实工作组负责调查种类、数量、权属,住建、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做好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工作。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峡府发〔2017〕12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实施征地。各乡镇、各部门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征地公告、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峡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