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字〔2021〕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调整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精神,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二、江西省遂川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三、对县城规划区内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实际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江西省遂川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区和园区)征收土地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耕地按800元/亩,养殖鱼塘按2000元/亩,零星经济林按挂果果树30元/株、未挂果果树20元/株,除经济林外的其它林木按500元/亩,苗圃、蔬菜大棚、成片的经济林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土地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重点建设项目(如风电、公路、铁路等项目)征收土地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县政府另行制定。如省政府制定并公布了全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按省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要妥善衔接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过渡,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六、本征地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步废止。本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江西省遂川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 |
征地区片价 (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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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其他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林地、其它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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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泉江镇 |
43700 |
17480 |
13110 |
Ⅱ |
雩田镇、碧洲镇、巾石乡、枚江镇 |
39100 |
15640 |
11730 |
Ⅲ |
衙前镇、大坑乡、珠田乡、草林镇、南江乡、堆子前镇、西溪乡、黄坑乡、禾源镇、大汾镇、左安镇 |
38400 |
15360 |
11520 |
Ⅳ |
双桥乡、新江乡、五斗江乡 |
37200 |
14880 |
11160 |
Ⅴ |
高坪镇、汤湖镇、戴家埔乡、营盘圩乡 |
34100 |
13640 |
10230 |
遂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