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综〔202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精神和要求,现将调整后的连江县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连江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如下: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第十条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分别调整为Ⅰ类区片45000元/亩;Ⅱ类区片40000元/亩;Ⅲ类区片37000元/亩。具体区域划分详见附表。
二、福建省连江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Ⅰ类区片1800元/亩;Ⅱ类区片1600元/亩;Ⅲ类区片1480元/亩。地上农作物及果树按县农业部门评估补偿;地上林木按县林业部门评估补偿;人工营造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补偿;养殖品种按县海洋与渔业部门评估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补偿。
三、福建省连江县征收耕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费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产权人。
四、实行征地区片价的建设项目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留土地补偿费最高不超过该区片土地补偿费的30%。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连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附表:
福建省连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
区片等级 |
区域范围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其中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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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 |
村、社区 |
土地补偿费(40%) |
安置补助费(60%) |
|||
Ⅰ类 |
凤城镇 敖江镇 |
凤城镇:辖区内涉及征地的行政村(居) 敖江镇:白沙社区、浦下村、毗屯村、上山村、下山村、青塘村、清溪村、小湾村 |
45000 |
18000 |
27000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Ⅱ类 |
敖江镇 江南镇 琯头镇 |
敖江镇:杉塘村、长汀村、岱云村、幕浦村、山亭村、石头村 江南镇:辖区内涉及征地的行政村(居) 琯头镇:辖区内涉及征地的行政村(居) |
40000 |
16000 |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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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
晓澳镇、浦口镇 东岱镇、黄岐镇 苔菉镇、透堡镇 马鼻镇、官坂镇 坑园镇、东湖镇 丹阳镇、筱埕镇 长龙镇、下宫镇 潘渡镇、蓼沿乡 安凯乡、小沧乡 |
辖区内涉及征地的行政村(居) |
37000 |
14800 |
22200 |
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区片Ⅰ为1800元/亩,区片Ⅱ为1600元/亩,区片Ⅲ为148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