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发〔2020〕4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龙游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浙江省龙游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分别为40%与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第四条 浙江省龙游县全县按区位条件共划分为三个区片等级。各区片具体补偿标准见《龙游县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附件1),划分界址范围以《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级别图》为准(附件2)。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实行同区片同价,插花土地按其所处区片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六条 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村庄搬迁改造补偿标准按县政府《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7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8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Ⅲ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9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按照征地面积和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物业经济发展资金和相应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
(一)为支持村级集体发展物业经济,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城(镇)区或园区购买经营性用房或工业性厂房的,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与被征地村人口规模及征收耕地总量统筹考虑,具体标准:人口≥1500人,按实际购买的资金给予不超过360万的资金补助;人口大于1000人小于1500人的,给予不超过300万的资金补助;人口≤1000人的,给予不超过260万的资金补助。征收耕地以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耕地数为基数,当征收耕地占被征地村集体耕地总量的20%及以上时,购买经营性用房或工业性厂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后,按上述标准给予购买金额的50%资金补助,征收耕地累计超过80%时,支付剩余50%补助金额。
(二)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按照征地面积给予相应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安排标准为:以当年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基数,给予耕地0.5万元/亩、其他土地0.3万元/亩的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
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收益,可以优先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第八条 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县有关部门、涉及被征地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具体的参保程序和职责分工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文件执行。坚持“人地对应”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可申请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征地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被征地承包农户土地被征收,未调剂安排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第十条 国家重点项目及公路、铁路、大型水库建设用地征收办法可另行制定,或适用本办法意见。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青苗补偿参照《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7〕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游县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
附件1
浙江省龙游县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区片 |
分布范围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耕地、园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林地和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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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一 |
东至安贞路-十毛公路、南至柳村界线-祥云路-灵山江-鸡鸣村村界-宝塔路-城南路(十灵公路)-永安路、西至方门街村界、北至衢江 |
6.8 |
4.1 |
区片二 |
除区片一以外,东至环城东路(G528)、南至浙赣铁路-灵山江-环城南路(315省道)、西至环城西路、北至环城西路(G320)-衢江 |
6.0 |
3.6 |
区片三 |
除区片一、区片二以外的其余区域。 |
5.2 |
3.2 |
注:具体划分界址以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级别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