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发〔2020〕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我区征地区片和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地上附着物以及房屋补偿费另行计算)。原三个征地区片调整为两个征地区片:骆驼街道、蛟川街道、庄市街道、贵驷街道为一级区片;澥浦镇、九龙湖镇为二级区片。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区片划分 |
范 围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其中 |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
一级 |
骆驼街道、蛟川街道、庄市街道、贵驷街道 |
8 |
4.8 |
3.2 |
二级 |
澥浦镇、九龙湖镇 |
7.5 |
4.5 |
3 |
注: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按以上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所有林地、未利用地按上述补偿标准的80%计算。
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日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按本通知补偿标准执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日期在2020年1月1日前,但土地征收方案在2020年4月24日以后公告的也按本通知补偿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宁波市镇海区关于重新公布镇海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2017年发布)同时废止。
镇政发〔2020〕21号(关于调整镇海区征地区片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