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政发〔2021〕22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依法做好征地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二、征地区片划分
浙江省象山县全县征地区片划分为以下三个区片。
一级区片:丹东街道、丹西街道滨海大道以北地块,包括爵溪街道赵岙隧道、前岙隧道以西、滨海大道以北土地。
二级区片:丹东街道、丹西街道滨海大道以南,东陈乡松岙隧道以北区域;爵溪街道除一级区片以外土地;石浦镇以海宁路中心线为界,向北延伸至沿海南线,遇山以50米等高线为界,直至渔港北路、渔港中路、渔港南路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墙头镇、大徐镇。
三级区片:东陈乡松岙隧道以南区域、石浦镇除二级区片以外土地、西周镇、贤庠镇、鹤浦镇、新桥镇、定塘镇、涂茨镇、泗洲头镇、茅洋乡、晓塘乡、高塘岛乡、黄避岙乡。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省象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应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确定,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浙江省象山县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区片级别、地类划分为6个标准,详见下表。
区片级别 |
地 类 |
区片综合地价 |
||
合计(万元/亩) |
土地补偿费(万元/亩) |
安置补助费(万元/亩) |
||
一级 |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
7.0 |
2.8 |
4.2 |
林地、未利用地 |
4.2 |
1.68 |
2.52 |
|
二级 |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
6.3 |
2.52 |
3.78 |
林地、未利用地 |
3.78 |
1.51 |
2.27 |
|
三级 |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
5.6 |
2.24 |
3.36 |
林地、未利用地 |
3.36 |
1.34 |
2.02 |
飞地参照邻近地块同类土地标准。
四、其它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且在2020年4月24日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征地方案依法获得批准的,按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象政发〔2018〕98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