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政发〔202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布区域
浙江省慈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区域覆盖我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调整公布标准
浙江省慈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40%,安置补助费占比60%。
浙江省慈溪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一级区片和二级区片。各区片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
一级区片7.2万元/亩(108元/平方米);
二级区片6.8万元/亩(102元/平方米);
浙江省慈溪市征收林地及未利用地的,按照同级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60%执行。
三、调整公布区片划分
一级征地区片:浒山、白沙路、古塘、宗汉、坎墩、逍林、横河
二级征地区片:龙山、掌起、观海卫、附海、胜山、新浦、桥头、匡堰、崇寿、庵东、长河、周巷
四、施行时间
调整公布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且在浙政发〔2020〕8号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征地方案依法获得批准的,按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