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办发〔2020〕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为依法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松阳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补偿标准。
二、工作职责
受松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被征地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土地征收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征收业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实施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用地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土地征收工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召开征地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户,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等工作。
三、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定不同区片,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四、征地区片范围的划定
松阳县辖区范围内3个街道办事处、5个镇、11个乡划分为三个区片(详见附件1):
区片Ⅰ:东面自规划武松龙高速公路至龙丽高速公路、松阳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范围线(2006-2020)南面部分、龙丽高速公路、规划西环路、规划北环路、规划江北公路、规划武松龙高速公路止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详见附件1
区片Ⅱ:松古盆地除Ⅰ区片外的集体土地,三个山区镇(象溪、大东坝、玉岩)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III:Ⅰ、Ⅱ区片以外全县的所有集体土地。
在具体项目实施土地征收过程当中遇到项目用地跨越不同区片的情况,允许在自然村范围内选择其中一个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区片综合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2:3(详见附件2)。
六、征地地类划分
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松阳县实际情况,把地类归为三个等级类别,一类为耕地、除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二类为园地;三类为林地和未利用地。
七、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一)分区片补偿标准
区片Ⅰ:耕地、除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20元/平方米;园地80元/平方米;林地和未利用地72元/平方米。
区片Ⅱ:耕地、除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00元/平方米;园地66.7元/平方米;林地和未利用地60元/平方米。
区片Ⅲ:耕地、除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80元/平方米;园地55.5元/平方米;林地和未利用地48元/平方米。
(二)为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按征收土地面积7元/平方米的标准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省、市对被征地农民保险政策有新规定的,按省市政策执行。
不断营造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九、其他
(一)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因土地征收引起的承包田、地调整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解决。
(三)收回国有农林畜渔场土地的,可参照本办法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
(四)征地红线外受影响范围内的边角地和夹心地按征收除林地、未利用地外土地征收费用的3%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处理。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清场交付被征土地的,根据项目工程的不同类型,按照土地征收工作机制支付(线性工程1.5元/平方米、其它工程1元/平方米)的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费。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费纳入征地成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
(五)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经费,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6元/平方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元/平方米(含调查勘测费用)标准执行。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另行制订。
(七)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补偿标准发布之日前,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八)本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松阳县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等级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行政村 |
Ⅰ |
西屏街道 |
一村、二村、三村、五村、六村、七村、九村、钟楼村、十一村、延庆村、北山村、项弄村、白沙村部分、乌形山村部分、西坌村部分、项桥下村部分、铺门村部分、新华村部分、桐溪村部分、周坌村部分、青蒙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水南街道 |
瓦窑头村、独山村、水南村部分、程徐村部分、寺岭下村部分、大竹溪村部分、潘西村部分、桥头村部分、清路村部分、南山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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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松街道 |
五都阳村、望松村、王村村、石门村、乌石下村部分、山仁下村部分、翁村村部分、西河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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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村乡 |
河头村部分、叶村村部分、官田村部分、松山村部分、叶家村部分、东坞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
斋坛乡 |
大路村部分、花田坌村部分、斋坛村部分、石门圩村部分、京梁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
古市镇 |
十五里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
其它 |
城北社区、城东社区部分、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中社区、古城社区范围内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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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西屏街道 |
新华村部分、西坌村部分、项桥下村部分、铺门村部分、官路口村部分、桐溪村部分、周坌村部分、青蒙村部分、白沙村部分、乌形山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水南街道 |
横山村部分、南山村部分、清路村部分、桥头村部分、潘西村部分、程徐村部分、大竹溪村部分、水南村部分、寺岭下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
望松街道 |
六都村部分、吴弄村、山仁下村部分、西河村部分、翁村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
古市镇 |
建安村、城门村、塘湾村、下街村、筏铺村、岗下村、七都村部分、山下阳村部分、上河村、五木村、寺口村、黄圩村、东角垄村、十五里村部分、八都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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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镇 |
下源口村部分、潘连村部分、上安村部分、新刘村、横溪村部分、徐郑村部分、泉庄村部分、杨村头村部分、后周包村部分、大石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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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坝镇 |
大东坝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
玉岩镇 |
玉岩村部分、溪口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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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溪镇 |
象溪村部分、象溪圩村部分、南州村部分、靖居口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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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村乡 |
东坞村部分、官田村部分、河头村部分、松山村部分、叶村村部分、叶家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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斋坛乡 |
庐东村部分、花田坌村部分、小石村、石门圩村部分、斋坛村部分、大路村部分、京梁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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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溪乡 |
力溪村、馒头山村、东市村部分、樟村村部分、肖周村部分、上徐山村部分、溪下村部分、兴村村的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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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寿乡 |
界首村部分、赤岸村部分、红连村、半古月村、陇川村部分、楼塘村部分、叶川头村部分、卯山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
三都乡 |
杨家堂村部分的集体土地 |
|
其它 |
茶场、城东社区部分、东坞水库管理处部分、关溪水库、湖溪林场部分、林村林场部分、原林科所范围内的土地 |
|
Ⅲ |
全县范围 |
上述Ⅰ、Ⅱ区片以外的所有集体土地 |
附件2
浙江省松阳县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
Ⅰ |
Ⅱ |
Ⅲ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耕地,除园地、林地外的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 |
48 |
72 |
40 |
60 |
32 |
48 |
园地 |
32 |
48 |
26.7 |
40 |
22.2 |
33.3 |
林地、未利用地 |
28.8 |
43.2 |
24 |
36 |
19.2 |
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