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
浦政发〔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浦江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征地区片划分和区片价标准
浙江省浦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两者构成比例为4∶6。全县实行1个征地区片,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6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按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补偿标准的60%执行(3.36万元/亩)。
三、工作职责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妥善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政策的衔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征收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土地征收实行前期工作委托制度,由土地权属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并负责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落实到户;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征收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和监督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业务的办理、日常收支管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工作。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