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政〔2020〕6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县14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范围。
二、征地区片划分
浙江省磐安县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具体划分见附件。
一级区片范围:安文街道荷塘、康庄、东溪、市口、五指、上章、龙山、壶厅、南园等九个社区及岭外村、台口村、岭脚村、溪文村界内的土地。
二级区片范围:除原墨林乡及一级区片范围外的安文街道、新渥街道界内的土地。
三级区片范围:安文街道的原墨林乡、冷水镇、仁川镇、尖山镇、尚湖镇、玉山镇、大盘镇、方前镇、双峰乡、窈川乡、双溪乡、九和乡、盘峰乡界内的土地。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浙江省磐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和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浙江省磐安县征收耕地类(包括水田、旱地、园地、建设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田埂)的区片综合地价:一级区片5.2万元/亩,二级区片5万元/亩,三级区片4.8万元/亩。
浙江省磐安县征收非耕地类(包括林地、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一级区片3.12万元/亩,二级区片3万元/亩,三级区片2.88万元/亩。
各区片综合地价以划分的区片范围界线为界,不受权属单位的影响,即插花地按所插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国有农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所在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1.浙江省磐安县青苗补偿费:耕地类不超过3000元/亩,非耕地类不进行补偿。
2.成片花卉、景观树木等,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评估后,酌情补偿搬迁费用,抢种的不予补偿。
3.浙江省磐安县坟墓搬迁补偿费:不超过3000元/穴(多穴合葬的坟墓,每小穴增加不超过300元,增加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五、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土地被征收的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从实际出发,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土地补偿费(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逐步纳入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由土地补偿费形成的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经济;如确有需要,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决议后,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村公益事业,但不得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
六、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七、其他事项
1.浙江省磐安县征收土地的政策处理费用,实行包干制,包干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亩,列入征地成本,包干费主要用于征地的政策处理及村干部和村民误工补贴(误工费 100 元/天)、征地会议补贴、工作组费用支出等。
2.被征地地块要进行大比例尺现状地形图测量,测量费列入征地成本。
3.国家、省重大交通、水利等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5.2020年1月1日前土地征收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磐政〔2014〕120号)、《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磐政〔2018〕5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磐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磐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位:万元/亩
区片 |
区片范围 |
综合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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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类 |
非耕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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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安文街道荷塘、康庄、东溪、市口、五指、上章、龙山、壶厅、南园等九个社区及岭外村、台口村、岭脚村、溪文村界内的土地 |
5.2 |
3.12 |
二级 |
除原墨林乡及一级区片范围外的安文街道、新渥街道界内的土地 |
5 |
3 |
三级 |
安文街道的原墨林乡、冷水镇、仁川镇、尖山镇、尚湖镇、玉山镇、大盘镇、方前镇、双峰乡、窈川乡、双溪乡、九和乡、盘峰乡界内的土地 |
4.8 |
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