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政发〔202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桐乡市区片划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全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一个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省桐乡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6.2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2.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8万元/亩。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
土地补偿费留村组部分为1.8万元/亩,其余0.6万元/亩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人员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原市政府下发的《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通知》(桐政发〔2018〕6号)同时废止。2020 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批准,市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