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2021〕3号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新制定的《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示范区管委会2021年第7次常务会议暨市十四届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2016〕51号)同时废止。请严格认真遵照标准执行。
2021年4月16日
河南省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济源市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
河南省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明细表
类别 |
规格分类 |
单位 |
建筑物特征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标准住房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土坯墙、瓦顶 |
430-500 |
①未具备门窗、粉刷、硬化、水电等每少一项减每平方米20元; ②起脊的房,按屋脊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高度以房檐最低处到二层棚板处量起; ③房屋上的预制凉棚按每平方米260-280元补偿; ④一层房屋土木结构有棚板按高限,没有棚板的按低限; ⑤房顶加隔热层或其它建筑材料按实际面积补偿每平方米10元; ⑥钢骨架砖砌标准住房参照框架结构价格执行。 ⑦二层以上房屋每平方米增加搬运费10元。 |
|
砖木结构 |
24砖墙、瓦顶 |
580-650 |
||||
砖混结构 |
砖墙承重、预制板或现浇顶 |
750-800 |
||||
框架结构 |
梁柱承重、预制板或现浇顶 |
850-940 |
||||
起脊结构 |
瓦顶,檐高1米以下 |
250 |
||||
瓦顶,檐高1米至1.8米 |
270 |
|||||
瓦顶,檐高1.8米至2.8米 |
300 |
|||||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
其他建筑物 |
简易房 |
平方米 |
砖墙、石棉瓦等轻型材料顶 |
100-120 |
①12砖墙按同类标准的70%补偿; ②亮圈12墙按低限,24墙按高限,加顶部分(预制、铁皮、石棉瓦等)每平方米加10元; ③未具备全墙、门窗、粉刷、硬化、水电等每减少一项减每平方米10元; ④房顶加隔热层或其它建筑材料按实际面积补偿每平方米10元; ⑤轻型材料顶的按照相应结构低限补偿。 |
土木结构 |
土坯墙、瓦顶 |
210-250 |
||||
砖木结构 |
24砖墙、瓦顶 |
270-320 |
||||
砖混结构 |
砖墙承重、预制板、现浇顶 |
320-360 |
||||
畜禽舍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24砖墙、瓦顶 |
180-210 |
||
砖混结构 |
砖墙承重、预制板或现浇顶 |
220-270 |
||||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
畜禽舍 |
养殖亮圈 |
平方米 |
砖砌墙水泥抹面 |
50-70 |
|
配套设施 |
配套设施含养殖区域内的禁闭栏、隔墙、排水沟、水管、粪坑、取暖、及其它支持养殖的设施和设备。 |
40-60 |
||||
护网 |
5-10 |
铁网按高限,其他按低限。 |
||||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
其他建筑物 |
大门过道 |
平方米 |
砖墙预制顶 |
80-130 |
石棉瓦顶等其它轻型材料顶的按低限。 |
钢结构房 |
钢骨架砖砌墙围护 |
350-400 |
超过4米按高限,4米以下按低限。 |
|||
活动房 |
轻钢骨架复合彩钢瓦 |
130-150 |
搬迁运输费。 |
|||
棚 |
简易棚 |
平方米 |
铁皮瓦、石棉瓦等轻型材料顶 |
40-60 |
木柱、草、毛毡顶等按低限,简易钢管、砖柱等按高限,每增加一面墙增加每平方米10元米。 |
|
彩钢瓦棚 |
钢管铁皮瓦檐高3-4米 |
90-120 |
地面硬化、水泥基座固定。 |
|||
钢管铁皮瓦檐高4以上-6米(拱型) |
150-200 |
|||||
窑窖类 |
土窑住人内粉 |
平方米 |
洞高2.5米以上 |
320-370 |
建筑面积30m2以上按高限,30m2-150m2按低限,150m2以下按60-100元/m2。 |
|
土窑砖石砌全粉 |
洞高2.5米以上 |
420-470 |
||||
砖瓦窑 |
座 |
老式窑容量30000块 |
10000 |
每增减1万块增减2000元。 |
||
新式轮窑20门 |
100000 |
每增减1门增减6000元,隧道窑以评估价格为准。 |
||||
石、灰窑 |
立方米 |
砖砌、石砌等 |
400 |
|||
土窖 |
个 |
深2-3米 |
500 |
|||
深3米以上 |
650 |
|||||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
其它类 |
灰渣地面 |
平方米 |
石灰、电解渣、沙、碎石等 |
4-8 |
10公分以下按低限,10公分以上按高限。 |
砖铺地面 |
砖铺 |
10-20 |
平铺按低限,竖铺按高限。 |
|||
水泥彩色地砖等 |
40-55 |
|||||
柏油地面 |
柏油 |
40-50 |
柏油厚度5公分以下按低限,5公分以上按高限。 |
|||
水泥地面 |
平方米 |
厚5公分以下 |
10-15 |
|||
厚6-9公分 |
25-35 |
|||||
厚10-19公分 |
40-60 |
|||||
厚20公分以上 |
70 |
|||||
房屋地基 |
平方米 |
砖砌、石砌 |
100 |
有地梁的上浮10%。 |
||
坟墓 |
棺 |
1800 |
||||
门柱 |
立方米 |
砖、石、混凝土砌等 |
100-150 |
包含水泥墩、大门等。 |
||
大门楼 |
平方米 |
砖混结构 |
460-520 |
以上檐宽计算,与房屋重叠部分不计算面积,有瓷片的按高限,其余的按低限。 |
||
围墙 |
土墙 |
30-40 |
含地基,12砖按低限24砖按高限,37砖墙及以上按高限上浮20%。 |
|||
砖墙 |
70-90 |
|||||
厕所 |
座 |
400 |
有预制顶、硬化、全粉、水电齐全的按其它建筑类房屋60%计算,无顶的按低限计算补偿。 |
|||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
其它类 |
外楼梯 |
平方米 |
砖砌、水泥抹面 |
120-160 |
砖砌预制楼梯按高限,其它类按低限。 |
池 |
12砖水泥抹面 |
80 |
||||
24砖水泥抹面 |
100 |
|||||
蓄水池 |
砖、水泥抹面 |
150-200 |
地面砖砌水泥按低限,地下按高限。 |
|||
沼气池 |
砖混水泥抹面 |
160-220 |
||||
农用设施类 |
井 |
压水井 |
眼 |
200-400 |
正常使用按高限,不能正常使用按低限。 |
|
翻水井 |
立 方 米 |
砖、水泥抹面 |
150 |
包含过路涵等。 |
||
观察井 |
砖、水泥抹面 |
120-150 |
深1.8米以下的按低限、1.9-2.5米的按高限,超2.5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米每立方米增加30元。 |
|||
农用设施类 |
井 |
筒井 |
眼 |
水泥管 |
3500 |
井筒内径40公分。 |
机井 |
砖、石砌、水泥管 |
10000 |
井深30米(平原区)井筒内径0.5米-0.7米,深度每增减一米增减200元。 |
|||
14000 |
井深40米(平原区)井筒内径0.8-1米,深度每增减一米增减350元。 |
|||||
机井 |
砖、石砌、水泥管 |
20000 |
机井深40米(山区、丘陵区)内径0.7-1米,深度每增减一米增减500元。 |
|||
大口井 |
大口径水井 |
2000-2500 |
砖石砌按高限。 |
|||
渠 |
土渠 |
米 |
5-15 |
横断面0.5-1平方米的按低限,1平方米以上的按高限,包含排涝河。 |
||
灌溉渠 |
砖、石砌水泥抹面 |
45-60 |
横断面0.4-0.5平方米,加水泥盖板每米增加10元。 |
|||
65-100 |
横断面0.6-1平方米,加水泥盖板每米增加15元。 |
|||||
110-140 |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加水泥盖板每米增加20元。 |
|||||
农用设施类 |
其它 |
排水沟 |
米 |
砖、石砌水泥抹面 |
20-30 |
横断面0.3平方米以下,加水泥盖板每米增加10元。 |
鱼塘 |
平方米 |
土塘 |
15-20 |
包括鱼苗损失费、土石方工程及配套设施;未养殖的鱼塘按正常标准的60%补偿。 |
||
土塘含水泥护坡 |
25-30 |
|||||
砖砌、池底水泥硬化 |
35-40 |
|||||
桥涵 |
米 |
砖混宽度2.5米、跨度2米以上的 |
600 |
跨度每增加1米增加300元。 |
||
桥 |
平方米 |
钢筋混凝土矩形桥板 |
1200 |
跨度5米以上 |
||
地埋管(线) |
米 |
直径5公分以下 |
5-10 |
水泥管、铁管按高限,塑料管等按低限。 |
||
直径6-12公分 |
13-20 |
|||||
直径13-19公分 |
25-40 |
|||||
直径20公分以上 |
45-55 |
|||||
地埋线 |
5 |
|||||
其它 |
浆砌石护坡 |
立方米 |
砖混水泥、浆砌、石砌 |
150-200 |
||
温室类 |
温室大棚 |
平方米 |
塑料地膜 |
8 |
竹片等轻型材料为骨架。 |
|
水泥骨架 |
55 |
水泥钢筋铸造为骨架或砖柱预制板为支架,顶上覆盖塑料薄膜或草席等保温材料。 |
||||
钢骨架 |
80 |
钢筋、钢管金属为骨架或砖柱预制板为支架,顶上覆盖塑料薄膜或草席等保温材料。 |
||||
土墙简易棚 |
40 |
竹片等轻型材料为骨架。 |
||||
农用设施类 |
温室类 |
温室大棚 |
平方米 |
土墙水泥骨架 |
90 |
两侧墙厚度达到80公分以上,后墙厚度达到60公分以上。 |
砖墙水泥骨架 |
120 |
砖砌墙内装有炉渣等保温材料,厚度60公分以上,墙上加预制顶的增加每平方米5元。 |
||||
电力通讯类 |
木杆 |
根 |
简易杆 |
20-30 |
||
直径16公分以上 |
120-150 |
|||||
水泥杆 |
水泥圆杆高度6-7米 |
200-250 |
水泥方杆按同类价格的70%计算补偿。 |
|||
水泥圆杆高度8-10米 |
260-350 |
|||||
水泥圆杆高度11-15米 |
360-450 |
|||||
装修类 |
室内地面 |
平方米 |
木地板、大理石、马赛克、地板砖、水磨石等 |
60 |
||
墙面砖 |
墙面砖、瓷砖、水刷石、马赛克等 |
50 |
||||
花岗岩 |
100 |
|||||
墙裙 |
塑料制品、木质类、瓷片等 |
50 |
||||
吊顶 |
塑料制品、木质类、木制等 |
50 |
||||
其它类 |
机器设备(固定) |
台 |
小型1-2吨 |
2000 |
搬迁运输费。 |
|
中型2.1-5吨 |
3000 |
|||||
大型5.1吨以上 |
5000 |
附件2
河南省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林果树木花卉)补偿标准分类明细表
类别 |
附着物名称 |
单 位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元/株) |
||||||
用材类乔木 |
杨、桐、柳、榆、椿、槐、楝、楸、桑树等 |
株胸径(厘米) |
苗 |
0.5-2 |
①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珍稀树木,一般不得移植砍伐,价格另议; ②每亩地最高密度不超过260株; ③树木胸径从地面1.3米处计算。 |
|
5厘米以下 |
2-8 |
|||||
6-10厘米 |
15-20 |
|||||
11-15厘米 |
25-30 |
|||||
16-20厘米 |
35-40 |
|||||
21-25厘米 |
70-80 |
|||||
26-30厘米 |
90-100 |
|||||
31厘米以上 |
130 |
|||||
果木类 |
零星果树 |
苹果、梨、桃、山楂、樱桃、石榴、李子、杏、无花果、枣、柿、核桃树等 |
株地径(厘米) |
一年幼苗、1厘米幼苗 |
5―10 |
①定植的果木每亩地最高不得超过111株; ②地径自地面30厘米处量。 |
2-3年未果、2-3.9厘米 |
20 |
|||||
4-5年初果、4-5.9厘米 |
75 |
|||||
6-7年挂果、6-8.9厘米 |
150 |
|||||
8年以上盛果、9厘米以上 |
250 |
|||||
藤类 |
葡萄 |
株地径(厘米) |
1厘米幼苗 |
5 |
||
3厘米以下 |
20 |
|||||
4-5厘米 |
90 |
|||||
6厘米以上 |
150 |
|||||
园林绿化类 |
常绿类乔木 |
广玉兰、大叶女贞、小叶女贞、香樟等 |
株胸径(厘米) |
1厘米幼苗 |
5 |
①每亩地最高密度不超过666株; ②胸径是指从地面1.3米处计算。 |
3厘米以下 |
10 |
|||||
4-5厘米 |
20 |
|||||
6-7厘米 |
50 |
|||||
8-9厘米 |
100 |
|||||
10-15厘米 |
200 |
|||||
16厘米以上 |
350 |
|||||
落叶类乔木 |
银杏、重阳木、法(青)桐、合欢、国槐、马褂木、朴树、榉树、水杉、白蜡、七叶树、红(紫)叶李、黄(红)栌等 |
株胸径(厘米) |
1厘米幼苗 |
5 |
①每亩地最高密度不超过666株; ②胸径是指从地面1.3米处计算。 |
|
3厘米以下 |
10 |
|||||
4-5厘米 |
30 |
|||||
6-7厘米 |
60 |
|||||
8-9厘米 |
100 |
|||||
10-15厘米 |
150 |
|||||
16厘米以上 |
300 |
|||||
常绿类灌木 |
石楠、剑麻、大(小)叶黄杨球、桂花树、火棘、海桐球、南天竹等 |
株冠径(厘米) |
20厘米以下 |
5 |
||
21-50厘米 |
20 |
|||||
51-80厘米 |
30 |
|||||
81-100厘米 |
50 |
|||||
101-120厘米 |
60 |
|||||
121-150厘米 |
100 |
|||||
150厘米以上 |
200 |
|||||
园林绿化类 |
落叶类灌木 |
玫瑰、紫荆、木槿、碧桃、海棠、榆叶梅等 |
株冠径(厘米) |
2厘米以下 |
5 |
①每亩地最高密度不超过666株; ②胸径是指从地面1.3米处计算。 |
21-50厘米 |
20 |
|||||
51-80厘米 |
30 |
|||||
81-100厘米 |
50 |
|||||
101-120厘米 |
60 |
|||||
121-150厘米 |
100 |
|||||
150厘米以上 |
200 |
|||||
地被类植物 |
麦冬、葱兰、红花酢浆草、宿根花卉、鸢尾等 |
面积(平方米) |
30 |
|||
常绿类乔木 |
松柏、雪松、蜀桧等 |
高度(米) |
1米以下 |
5 |
||
1-2米 |
10 |
|||||
3-4米 |
20 |
|||||
5-6米 |
50 |
|||||
7-8米 |
100 |
|||||
9米以上 |
200 |
|||||
杂类 |
竹子 |
株胸径(厘米) |
1厘米幼苗 |
2 |
1.3米以下不予登记补偿。 |
|
2-3厘米 |
5 |
|||||
4厘米以上 |
15 |
|||||
杂类 |
花椒树 |
株地径(厘米) |
1厘米幼苗 |
1 |
||
3厘米以下 |
10-15 |
|||||
4-5厘米 |
30-40 |
|||||
6-8厘米 |
60-70 |
|||||
9厘米以上 |
90 |
|||||
山萸肉 |
株地径(厘米) |
1厘米幼苗 |
3 |
|||
2-3厘米 |
15 |
|||||
4-5厘米 |
50 |
|||||
6-8厘米 |
80 |
|||||
9厘米以上 |
150 |
|||||
金银花 |
株冠径(厘米) |
30-50厘米 |
5-8 |
|||
60-80厘米 |
15-25 |
|||||
90-120厘米 |
30-60 |
附件3
河南省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偿费用(元) |
备注 |
粮食作物 |
亩 |
1200 |
土地征收(用)时,耕地上现有种植的农作物。 |
经济作物 |
亩 |
1800 |
注:1.粮食作物:小麦、玉米、水稻类等。经济作物:蔬菜、油菜、烟叶类等。
2.经济作物按照文件标准补偿,不再补偿青苗费用。
附件4
河南省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
一、关于房屋拆迁补偿。
(一)标准住房是指供家庭日常起居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独立的封闭空间,包括别墅、公寓、宿舍等,房屋补偿应按建筑面积补偿。
(二)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考虑了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补偿中根据房屋新旧程度确定取补偿标准的上限和下限。
(三)房屋按24公分砖墙、内外粉刷、门窗完好、地面硬化,层高(檐高)2.8米以上计算,建筑面积测量应以外墙墙面为基础点登记。
(四)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五口人为准,每户600元;拆迁过渡费按5个月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
(五)标准住宅外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按明细表中相应类别进行补偿。
(六)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设施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补偿。
(七)废弃指长时间未被利用,并缺失相应的配套设施的建筑。废弃的房屋、窑、窖补偿按同规格的标准50%补偿,各种窑、窑类按内径测量计算。
二、关于果园、苗木、花卉、经济林等附着物的补偿。
(一)果园补偿:成片一亩以下按零星果树补偿,种植密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数量(每亩111株以下);超过种植密度和院内套栽其他附着物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每亩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成片一亩以上(每亩不少于65株)补偿按:一年幼树每亩1200元,2—3年未果期每亩2500元,4—5年初果期每亩9000元,6—7年挂果期每亩18000元,8年以上盛果期每亩28000元。
(二)苗木花卉:对于园内多品种栽种的苗木花卉,以主要的栽种品种登记补偿,超过种植密度(每亩地666株)和其它套种的花卉品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每亩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苗圃补偿:乔木类每亩按1000元补偿,其它类按每亩4500元补偿。
(四)属于经济林补偿:按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占经济林补偿的最新标准认定并执行。
(五)对于非人工栽植的野生苗木不予补偿。
三、关于机井、水井、水渠补偿。
(一)机井、水井补偿包括开凿使用材料和施工量。
(二)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三)蓄水池指水利灌溉、饮水专用构筑物。200立方米以上为蓄水池,200立方米以下为水池,废弃池按同类标准的30%计算补偿。
四、对农用设施类废弃的,按同类标准的30%计算补偿。
五、通讯及供电线路补偿。
(一)补偿费包括拆迁电线、电杆、拉线、配件等需要的拆迁费。
(二)线杆占地按每杆3平方米,拉线占地按每线2平方米补偿,铁塔按实际占地面积(外扩1米)计算。
六、关于坟墓补偿。
(一)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时、材料费用。
(二)补偿范围:被补偿户在世年长者的上两代。
(三)坟墓搬迁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共同协商出台坟墓具体搬迁时间和方法,并由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公告。
七、对本文件未涉及到的附着物参照同类标准进行补偿。
八、药材按当地收购价的70%补偿。
九、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豫政办〔2014〕139号)精神,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决定,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应以会议纪要形式进行规范,一个项目只能采用一种形式的补偿方式,且包干范围应包含项目界限内地上、地下的一切附着物和临时建筑物,但固体建筑物除外。
十、自征地告知之日起,新增加的各种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一、本市辖区内征收(用)土地涉及的附着物,按本文件制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