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钦政办〔2020〕21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精神,切实做好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每亩41000元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164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24600元。
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继续按照《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