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发〔2020〕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0〕15号)精神。为做好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配套,现将我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合浦县征地青苗费补偿标准:一般青苗补偿费(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每亩4000元;有鱼虾等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6000元;没有鱼虾等的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4500元。
二、经济果林(含零星果树)及风景苗木的补偿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9〕2号)规定执行。
四、征地搬迁机构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我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规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县财政、自然资源、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监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征地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