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开、紫兴、硒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于2017年3月21日印发并施行,已历时四年。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开阳实际,现对《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完善的事项
(一)贵州省开阳县林木补偿。对原标准中“(4)常规苗圃补偿费:6000元/亩;”修订为“(4)常规苗圃补偿费:有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6000元/亩、无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000元/亩;”
(二)贵州省开阳县其它附着物补偿。对原标准附件4《开阳县征地其它地上附着物等类补偿标准》修订如下:
1.新增“混凝土堡坎”,补偿标准参照“浆砌石堡坎”标准按320元/立方米;
2.新增“混凝土农灌沟渠”,补偿标准按110元/米;
3.原“混凝土道路、地坪”按90元/平方米修订为“混凝土道路、地坪”按136元/平方米(含土地补偿)。
(三)贵州省开阳县中药材补偿。对原标准附件5《开阳县征地成片经济作物、中药材补偿标准》中的“太子参按15000元/亩”修订为“太子参5640元/亩”。
(四)贵州省开阳县开荒地补偿。除已有承包证耕地、自留地、饲料地以外,农户自行开垦且现状以耕地管理的,征地补偿费92%属村集体、8%属农户。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
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土地征收、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征收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并审核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地上附着物征收等相关工作。
(一)方案编制。按照“一地一方案”原则,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编制土地预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征收局)等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由编制单位按程序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审议。
(二)组织实施。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土地征收测绘工作,对地上附着物做好登记,编制好土地征收补偿清册、汇总表等,收集完善好征收补偿相关资料。
(三)复核审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拟征收项目地块内土地地类进行复核,对林木类别、数量进行复核;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拟征收项目地块内经济林、经济作物、中药材及其它设施附着物的类别、数量进行复核;县民政局负责对拟征收项目地块内坟墓类别、数量进行复核;对复核内容无异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地块内有其它需复核的内容,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据实复核。
复核审定的具体办法(含依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补偿兑付。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完善清册及汇总说明并签字盖章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偿资金,并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户。
三、征地管理费使用分配
根据筑府发〔2020〕22号文件精神及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黔价房调〔2001〕3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征地费总额的2%提取征地管理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