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要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现将调整后的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补偿,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过渡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土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发布的《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实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署办函〔2016〕5号)自 2020 年 9月 30 日起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序号 |
行政区划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元/平方米) |
区片范围 |
1 |
漠河市
|
MH-1 |
15.14 |
北极镇 |
MH-2 |
14.84 |
西林吉镇 |
||
MH-3 |
14.48 |
除北极镇和西林吉镇以外的部分 |
||
2 |
呼玛县 |
HM-1 |
13.21 |
呼玛镇、三卡乡 |
HM-2 |
12.67 |
鸥浦乡、金山乡 |
||
HM-3 |
11.74 |
白银钠乡、兴华乡、韩家园镇、北疆乡 |
||
3 |
塔河县 |
TH-1 |
15 |
塔河镇 |
TH-2 |
14.5 |
古驿镇、盘古镇、瓦拉干镇、十八站乡、依西肯乡、开库康乡 |
||
4 |
呼中区 |
HZ-1 |
15.8 |
呼中区全域(呼中镇、碧水镇、呼源镇、宏伟镇) |
5 |
新林区 |
Xl-1 |
15.3 |
新林镇、翠岗镇、塔尔根镇、碧洲镇、大乌苏镇、塔源镇、宏图镇 |
6 |
加格达奇区 |
JG-1 |
19.8 |
加格达奇区全域(市属、加北乡、白桦乡) |
7 |
松岭区 |
SL-1 |
16.8 |
小扬气镇、古源镇、劲松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