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要求,结合我市(地)实际情况,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现将七台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补偿,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过渡期间,我市可根据征收土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 2015年12月31日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七台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2015〕16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附件: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2020年9月30日
序号 | 行政区划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元/平方米) | 区片范围 |
1 | 七台河市区 | QTH-1 | 100 | 茄子河区茄子河镇(除兴龙村、万龙村、双阳村、正阳村、太阳村外)桃山区万宝河镇、新兴区红旗镇 |
QTH-2 | 90 | 茄子河镇(兴龙村、万龙村、双阳村、正阳村、太阳村) | ||
QTH-3 | 80 | 茄子河区铁山乡、茄子河区中心河乡 | ||
QTH-4 | 70 | 新兴区长兴乡、金沙新区 | ||
QTH-5 | 55 | 茄子河区宏伟镇 | ||
2 | 勃利县 | BL-1 | 50 | 勃利镇 |
BL-2 | 40 | 小五站镇 | ||
BL-3 | 37 | 永恒乡、双河镇、大四站镇、青山乡、倭肯镇、杏树朝鲜族乡、吉兴朝鲜族满族乡、抢垦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