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秘〔202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要求,现将《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可适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征地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调整补充,调整补充后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同步废止。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安徽省黄山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搬迁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安徽省黄山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搬迁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的要求,制定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
(一)安徽省黄山市土地征收耕地补偿
1.水田及水浇地:种植水稻的,地上青苗按照1500元/亩补偿;在水田或水浇地内种植其他农作物的参照执行。
2.旱地:种植农作物的,按1200元/亩补偿。
3.蔬菜地: 一般菜地按照2500元/亩补偿;大棚菜地按照5600元/亩补偿。
4.其他
(1)养殖水面:鱼塘鱼苗放养不到2年,按2000元/亩补偿鱼苗费;超过2年按照1400元/亩补贴成鱼的迁移费用。从事青、草、鲢、鳙四大家鱼以外特种水产养殖的,种苗放养不到2年,按4000元/亩补偿种苗费;超过2年按照2800元/亩补贴成品水产的迁移费用。
(2)经济作物:青苗按照4500元/亩补偿。
(3)特种养殖水面和经济作物青苗补偿存在争议时,可申请专项评估确定补偿额。
(二)园地
表1 安徽省黄山市土地征收园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 |
类型 |
补偿标准(元/亩) |
1 |
茶园 |
4000 |
2 |
桑园 |
3800 |
3 |
果园 |
5400 |
4 |
其他园地 |
1600 |
1.衰老期果园按照3000元/亩补偿。
2.名贵树种补偿可申请专项评估确定补偿额。
3.产值较高的茶园、果园等可由征地双方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协商适当增加补偿额,也可采用专项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三)林地与树木
1.一般林地
表2 安徽省黄山市土地征收一般林地林木征收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 |
类型 |
补偿标准(元/亩) |
1 |
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
2250 |
2 |
幼龄林、新造林 |
2800 |
3 |
能源林 |
700 |
备注 |
执行以上标准补偿的,地上林木归原产权人所有。 |
2.苗木
苗木补偿可采用产权人自行移植补偿或实物征收补偿两种方式。产权人选择自行移植的,给予迁移费补偿;产权人选择实物征收补偿的,按照苗木价格补偿。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地栽苗木
表3 安徽省黄山市土地征收地栽苗木补偿标准一览表
序号 |
种植期(苗龄) |
基准种植密度(棵/亩) |
补偿价格(元/亩) |
备注 |
1 |
一年 |
10000-18000 |
5000 |
乔木、灌木 |
2 |
二年 |
10000-18000 |
7200 |
乔木、灌木 |
3 |
三年 |
6000-14000 |
10080 |
乔木、灌木 |
4 |
四年(含四年) |
2000-6000 |
12600 |
乔木、灌木 |
5 |
四年以上 |
|
按指导价或市场价格计价 |
乔木、灌木 |
备注 |
1.种植密度超过以上基准种植密度的按照可酌情增加补偿,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15%; |
(2)盆栽花木迁移补偿,按盆栽花木价值的5%补偿迁移费;
(3)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设计施工的专业苗圃,除按以上标准补偿地上苗木外,其他生产设施补偿另计。
3.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表4 安徽省黄山市土地征收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一览表
种类 |
规格(cm) |
单位 |
补偿价格(元) |
一般树木 (乔木) |
Φ<3 |
元/株 |
13 |
3≤Φ<6 |
元/株 |
25 |
|
6≤Φ<10 |
元/株 |
50 |
|
10≤Φ<70 |
元/株 |
100-600 |
|
Φ≥70 |
元/株 |
800 |
|
一般树木 (灌木) |
P<200 |
元/株 |
50 |
200≤P<350 |
元/株 |
300 |
|
P≥350 |
元/株 |
1000 |
|
一般树木(灌木球) |
P<60 |
元/株 |
50 |
P≥60 |
元/株 |
70 |
|
一般树木(灌木组块) |
|
元/㎡ |
50 |
果树 |
d<3 |
元/株 |
50 |
3≤d<6 |
元/株 |
60-200 |
|
d≥6 |
元/株 |
800 |
|
衰老期 |
元/株 |
200 |
|
备注 |
①胸径:上表“Φ”表示,苗木自地面至1.30米处树干的直径;②冠幅:上表以“P”表示,苗木冠丛的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之间的平均直径,或树冠投影面的平均直径;③地径:上表以“d”表示,系树木自地面至0.30米处树干的直径;④列入零星树木补偿范围的树木是指位于被征收土地上及被征土地影响范围内,由被征地方种植、产权无争议的活体树木。 |
4.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补偿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补偿额可申请专项评估确定。
5.需要定价补偿的树种、苗木,按照《黄山工程造价》(黄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版)的指导价,以其价格的税前价定价补偿,无指导价的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6.对以上补偿标准仍有争议的,可申请专项评估确定补偿额。
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与附着物
(一)房屋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额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
1.可以提供安置地建房的,以建筑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度确定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重置成本不包括土地的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
2.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补偿的,房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以重置成本为基础予以补偿。房屋所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
3.选择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征收方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根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4.房屋建筑重置成本指导标准
表5-1 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结构等级一览表
类 别 |
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
|
结构 |
等级 |
|
砖
混 |
一 |
砖墙和钢筋砼承重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合理;中级及其以上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设施、设备配套且齐全。 |
二 |
砖墙和钢筋砼(或预制砼)承重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基本合理;普通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安装普通等级室内、外门窗;设施、设备基本配套、基本齐全。 |
|
三 |
砖墙和钢筋砼(或预制砼)承重结构体系;平面布局不太合理;普通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或无装饰;安装普通等级室内、外门窗;设施、设备不配套、不齐全。 |
|
砖
木 |
一 |
砖木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标准砖维护墙,木结构材料规整,材质中、上等级;砖木结构制作安装工艺中、高级;中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室内、外装饰标准;平面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配套且齐全。 |
二 |
砖木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普通砖墙,木结构材料、材质一般;砖木结构制作安装工艺普通;普通等级室内、外装修标准;平面布局基本合理;设施、设备基本配套、基本齐全。 |
|
三 |
砖木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普通砖墙,木结构材料、材质一般或较低等级;砖木结构制作安装工艺简单;室内外装饰普通或无装饰;平面布局不太合理;设施、设备不配套且不齐全。 |
|
简 易 |
|
土坯、砖坯、竹木等简易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或石棉瓦或油毡或玻璃钢瓦等屋面;室内外普通装饰或无装饰;设施、设备不配套、不齐全。 |
表5-2 安徽省黄山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重置成本指导标准一览表(基准日:2020.1.1)
单位:元/㎡
结构类型 |
等级 |
屯溪区 |
徽州区 |
黄山区 |
歙县 |
休宁县 |
黟县 |
祁门县 |
砖混 |
一 |
1350 |
1150 |
1115 |
1340 |
1300 |
980 |
1100 |
二 |
1140 |
960 |
1000 |
1250 |
1100 |
930 |
1050 |
|
三 |
1000 |
920 |
880 |
1100 |
900 |
/ |
/ |
|
砖木 |
一 |
1100 |
900 |
910 |
1100 |
1100 |
940 |
950 |
二 |
960 |
860 |
815 |
1000 |
900 |
900 |
900 |
|
三 |
820 |
800 |
720 |
940 |
700 |
800 |
/ |
|
简易 |
|
450 |
350 |
350 |
450 |
400 |
500 |
450 |
备注:上述房屋建筑重置成本补偿标准基于以下条件:①建筑物为全新状况,达到合格等级质量标准,能满足一般使用功能;②本房屋建安重置价格不包含房屋室内外装修费用,室内外装修费用另行补偿。
在实际应用此补偿标准时,应根据房屋的成新程度、楼层、朝向、采光、通风及四周环境、层高、承重墙体厚度等相关影响因素,对以上补偿标准进行修正。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以上房屋建筑重置成本指导标准,但是调整后的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表5-3 房屋征收成新率对照表
建筑年代 |
3年内 |
4-6年 |
7-10年 |
11-15年 |
16-20年(含20年) |
20年以上 |
成新系数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备注 |
建筑年代以竣工时间认定。 |
表5-4 安徽省黄山市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览表
区 县 |
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元/㎡) |
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元/㎡·月) |
屯溪区 |
10 |
10 |
黄山区 |
10 |
10 |
徽州区 |
15 |
10 |
歙县 |
15 |
10 |
休宁县 |
15 |
6 |
黟县 |
10 |
10 |
祁门县 |
10 |
8 |
备注 |
①补偿面积为征收涉及房屋的合法面积;②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期限不得低于4个月。 |
(二)其他附着物
1.农村道路
表6 安徽省黄山市土地征收农村道路补偿标准一览表
道路类型 |
厚度(CM) |
调整后单价(元/㎡) |
备注 |
混凝土路面 |
d≤20 |
117 |
混凝土路面厚度超过25cm的,厚度每增加10cm,单价增加20%;其他路面厚度超过20cm的,厚度每增加10cm,单价增加35%。 |
20<d≤25 |
130-156 |
||
普通沥青路面 |
d≤20 |
132 |
|
碎石路面 |
46 |
||
夯土路面 |
39 |
以上标准需要结合道路成新度确定补偿额。各类农村道路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基准期)为水泥路面20年,普通沥青路面8年,碎石与夯土路面5年。
2.人工沟渠
表7 安徽省黄山市土地征收农村人工沟渠补偿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型与规格 |
S≤0.1 |
0.1<S≤0.3 |
0.3<S≤0.5 |
0.5<S≤0.7 |
S>0.7 |
毛石砌体结构 |
220 |
250 |
270 |
280 |
310 |
砖砌体 |
260 |
300 |
310 |
320 |
330 |
夯土结构 |
22 |
43 |
47 |
47 |
47 |
S为过流面积,单位平方米。以上标准需要结合沟渠成新度确定补偿额。农村沟渠设计使用年限为砌体结构20年,夯土结构5年。
3.其他
(1)普通塘坝、小水坝:土坝按52元/立方米,浆砌石坝按364元/立方米,混砼石坝按520元/立方米予以补偿。
(2)蔬菜大棚:以投影面积计算,钢架大棚按26元/平方米,水泥骨架大棚按20元/平方米,其他按13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3)坟墓迁移费:一墓一棺的土棺按4000元/棺,混凝土棺按5000元/棺予以补偿;单穴墓内每增加一棺增加2000元/棺。
(4)农电设施、专业水利设施、砖瓦窑体等其他附属物、构筑物可申请专项评估确定补偿额。
三、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说明
(一)被征农用地地类的认定,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并确定的结果为准。
(二)本标准由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