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市建〔2021〕44号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鸠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区划调整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房屋,由所在镇政府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偿;区划调整后建造的无有效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对城市规划区外具备宅基地还建条件的,可选择申请宅基地建房,具体方案由鸠江区政府另行制定。
(一)货币补偿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补偿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计算补偿,补偿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
(二)产权调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按该户应安置人口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控制。
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结合成新找补回迁安置房价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其差额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由高至低结构等级补偿价格结合成新1.5倍计算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其差额部分按回迁安置房价购买。
被征收人无力购买的可实行承租并办理共有权证;产权调换商品房安置面积因户型等原因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回迁安置价、上跨价、市场平均价在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确定;商品房产权调换实施方案由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鸠江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征收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结合成新的1.5倍计算补偿;区划调整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房屋,由所在镇政府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偿;区划调整后建造的无有效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房屋所占土地的补偿按省政府公布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收安置人口应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居)委会调查认定,报镇政府审核确认。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安置人口:
1.本村出生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前和规定搬迁期限内出生未入户的新生儿;
6.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除军官外)、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二)征收地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嫁户口未迁出的,且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本人申请,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原户籍中部分成员因其它原因户口迁出的,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该户标准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并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已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未享受过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被征收人需对提供的上述人口认定等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产权调换优惠政策
1.已婚未育和一孩户家庭,增加一个人口安置面积;
2.孤儿及未婚(不含离异)一人户家庭,增加一个人口安置面积;
3.被征收人家庭户籍为多子女且均未婚的或已婚未享受产权调换优惠政策的,增加一个人口安置面积;
4.丧偶老人独立居住的房屋被征收时,其一人安置面积因户型原因超出部分,在15平方米内(含15平方米),按回迁安置房价与市场平均价的平均值结算。
以上优惠政策增加的人口安置面积按安置房回迁价购买,被征收户在家庭安置人口既定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按上跨价购买20平方米安置面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几代同堂,符合自然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征收时可分别享受购买上跨20平方米安置面积指标。
五、征收奖励
(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征收时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奖励每人安置补助费1万元。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同时奖励回迁安置面积指标人均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回迁价结算。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3.被征收人符合产权调换的,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人均35平方米内补偿价格结合成新2倍给予奖励补助。
(二)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征收非住宅房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奖励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证照(土地证、产权证)齐全,并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的补偿价格给予不安置奖励补助;对土地证、产权证仅有一证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补偿价格的50%给予不安置奖励补助。无有效证照房屋不予奖励补助。
六、公示
(一)基本情况公示
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确认。一榜由村(居)委会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政府在《芜湖日报》、《大江晚报》或区政府政务网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公示的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有效证照、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等;
2.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等;
3.安置人口基本情况,包括安置人口的姓名、户籍等;
4.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二)补偿结果公示
补偿结果应在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内容:
1.交房时间及搬迁序号;
2.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坐落、面积等;
3.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七、无证照房屋确认
区划调整前建造的无证房屋确认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向村(居)委会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知情人证明,村(居)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审核,区政府确认。
知情人提供虚假证明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立健全档案制度
房屋征收中的各类文件、决定、纪要、征收方案、补偿协议、公示等原始凭证及家庭人口认定的各种资料、证明、调查材料等应按项目分类归档保存,复印件需经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后存入档案,便于查询,接受监督。
九、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房屋征收政策及相关规定,对不履行本规定,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相关证照的,应严肃查处;骗取产权登记的,依法予以注销;骗取补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征收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中《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安徽省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一、安徽省芜湖市江北区域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
级别 |
结构规格 |
价格 |
框架 |
1 |
钢筋砼框架,梁柱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 层高 3 米以上。 |
1250 |
2 |
底层为钢筋砼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 3 米以上。 |
1100 |
|
砖混结构 |
1 |
砖墙承重,有构造柱、圈梁,钢筋砼屋面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 3 米以上。 |
1000 |
2 |
砖墙承重,有圈梁, 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 3 米以上。 |
900 |
|
3 |
砖墙承重,有圈梁, 平屋面、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 层高 2.8 米以上。 |
850 |
|
砖木结构 |
1 |
24 砖墙瓦顶,木橼、木条、油毡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 2.8 米以上。 |
800 |
2 |
18砖墙瓦顶,木橼、竹条、芦苇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 2.8 米以上。 |
700 |
|
3 |
半砖、半瓦、半土、半草、檐高 2.2 米以上。 |
550 |
|
4 |
土墙草顶,檐高 2.2 米以上。 |
450 |
|
简易搭盖 |
1 |
四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
310 |
2 |
一面至三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
200 |
说明: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按上述标准的 80%计算。
二、房屋成新系数表
建筑年代 |
3年内 |
4-6 年 |
7-10 年 |
11-15 年 |
16-20 年 |
21-25 年 |
25 年以上 |
成新系数 |
1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一、住宅 补偿金额=补偿价格×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
二、非住宅 补偿金额=补偿价格×成新系数×建筑面积×1.5 |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通讯 |
有线电视 |
350 元/户 |
移装费 |
家庭宽带 |
200 元/条 |
||
固定电话 |
8元/门 |
||
空调 |
窗式 |
250 元/台 |
移装费 |
分体式 |
300 元/台 |
||
柜式 |
500 元/台 |
||
中央空调 |
400 元(主机) +350 元/台×分机台数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300 元/个 |
移装费 |
电能 |
100 元/个 |
||
燃、煤气 |
100 元/个 |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室外 地 坪 |
水泥 |
60 元/平方米 |
|
砖石 |
18 元/平方米 |
||
室外非住宅机动车辆停车坪 |
50元/平方米 |
混凝土厚<10 厘米 |
|
100 元/平方米 |
10厘米≤混凝土厚<20 厘米 |
||
220 元/平方米 |
混凝土厚≥20 厘米 |
||
围墙 |
门斗 |
60 元/平方米 |
|
砖石墙 |
100 元/平方米 |
||
土、篱笆墙 |
20元/平方米 |
||
防盗 设 施 |
铁门 |
100 元/平方米 |
|
卷帘门 |
100 元/平方米 |
||
防盗网 |
50元/平方米 |
||
简易防盗门 |
300 元/扇 |
||
品牌防盗门 |
1000 元/扇 |
有注册商标 |
|
外阳 台 |
PVC门窗 |
260 元/平方米 |
自行封闭 |
铝合金门窗 |
240 元/平方米 |
||
木门窗 |
200 元/平方米 |
||
炉灶 |
抽油烟机 |
100 元/个 |
移装费 |
嵌入式燃气灶 |
100 元/个 |
||
燃气开户费 |
2000 元/户 |
选择产权调换的 不补偿 |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卫生设施 |
洗脸池 |
150 元/个 |
|
浴缸 |
600 元/个 |
||
坐便器 |
400 元/个 |
||
蹲便器 |
150 元/个 |
||
化粪池 |
200 元/个 |
||
粪缸 |
100 元/个 |
||
其他 |
水池、煤池 |
60 元/个 |
|
水井 |
400 元/口 |
压水井 |
|
600 元/口 |
深不满 10 米水井 |
||
1000 元/口 |
深10 米以上水井 |
||
消防池、浴池 |
120 元/立方米 |
||
雨棚、雨罩 |
30 元/平方米 |
||
其他 |
屋面隔热层(自建) |
45元/平方米 |
简易 |
90 元/平方米 |
|||
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
110 元/平方米 |
砖墙、瓦顶 |
|
80 元/平方米 |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
||
60 元/平方米 |
泥墙、草顶 |
||
坟冢 |
1000 元/冢 |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
|
500 元/冢 |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土坟 |
注: 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设施给予补偿,或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五、安徽省芜湖市江北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吊 顶 |
墙纸天棚 |
25 元/平方米 |
|
纤板、灰板条、扣板 |
30 元/平方米 |
||
铝塑板 |
150 元/平方米 |
||
铝板 |
75 元/平方米 |
||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
石膏板 |
60 元/平方米 |
||
胶合板 |
20 元/平方米 |
||
墙面 |
瓷砖 |
50元/平方米 |
1.外装潢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
铝塑板 |
100 元/平方米 |
||
墙布、墙纸 |
50元/平方米 |
||
胶合板 |
15 元/平方米 |
||
喷漆、喷瓷、喷塑 |
100 元/平方米 |
||
壁柜式组合家具 |
600 元/平方米 |
不可移动的 |
|
室内 地 面 |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
260 元/平方米 |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
地板砖、其他木地板 |
120 元/平方米 |
||
水磨石 |
70 元/平方米 |
||
大理石 |
200 元/平方米 |
||
花岗岩 |
140 元/平方米 |
||
油漆地面 |
60 元/平方米 |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六、安徽省芜湖市江北区域征收集体土地树木移栽补偿
种类 |
胸径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一般树木 |
5厘米以下 |
30元/株 |
1.胸径(厘米) 是指离地面1.3 米处所丈量树木的直径; 2.相邻树木间距 2 米 以内的不予补偿; 3.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4.风景树按果树标准执行。 |
6-10 厘米 |
100 元/株 |
||
11-20 厘米 |
200 元/株 |
||
21-30厘米 |
400 元/株 |
||
31-40 厘米 |
600 元/株 |
||
41-50 厘米 |
800 元/株 |
||
51-60 厘米 |
1000 元/株 |
||
61-70 厘米 |
1200 元/株 |
||
71厘米以上 |
1500 元/株 |
||
果树 |
5厘米以下 |
50 元/株 |
|
6-10 厘米 |
100 元/株 |
||
11-20 厘米 |
200 元/株 |
||
21-30厘米 |
500元/株 |
||
31-40 厘米 |
800 元/株 |
||
41-50 厘米 |
1000 元/株 |
||
51 厘米以上 |
1200 元/株 |
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其它 |
龙舟 |
10000 元/条 |
|
剥护坡 |
40元/平方米 |
||
罗马柱直径 35 厘米 |
700 元/根 |
||
挑檐倒坡、琉璃瓦 |
70 元/平方米 |
||
阳台花瓶柱 |
80 元/米 |
||
玻璃固定中堂画 |
300 元/幅 |
||
不锈钢双层拉丝防盗门 |
600 元/平方米 |
||
不锈钢扶手 |
100 元/米 |
||
铁艺扶手 |
80 元/米 |
||
镀锌管扶手 |
70 元/平方米 |
||
花石子墙面 |
25元/平方米 |
||
室外装饰门窗套 |
300 元/樘 |
(一) 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按每户 800 元计算;
2.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计算,标准为 12 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可依据评估价计算。
其中: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
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二)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 6 元/平方米·月计发 6 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 1 ) 以现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 6 元/平方米·月计发 6 个月。
(2) 以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从搬出之日起 18个月内安置的按 6 元/平方米·月计发至安置后 4 个月,超过 18 个月安置的,按 12 元/平方米·月计发。
(3 ) 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 5‰ (元/月) 计算;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按 12‰ (元/月)计算。
1.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
2.产权调换的:
( 1 )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支 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对其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 150 元/平方米给予营业补助。
九、房屋征收相关项目补偿1.炮楼及天面楼梯间、地下室:高度 2.2 米以上,按800 元/平方米计算补偿;高度 2.2 米- 1.8 米,按 500 元/平方米计算补偿;高度 1.8 米以下,按 400 元/平方米计算补偿。
2.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架空层层高 2.5 米以上,按 800 元/平方米计算补偿;层高 2.5 米- 1.8 米,按 600 元/平方米计算补偿;层高 1.8 米- 1.5 米,按 400 元/平方米计算补偿; 层高 1.5 米以下,按 200 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无围护结构的减半计算。
3.阁楼:高度 2.2 米以上的按 310 元/平方米计算补偿,2.2 米以下的按 200 元/平方米计算补偿。
4.阳台、走廊: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100%计算面积,后期自己用木门窗、塑钢门窗、PVC 门窗等材料封闭的阳台、走廊按70%计算面积,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的走廊的按 50%计算面积。
安徽省鸠江区沈巷镇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 注 |
|
蔬菜类 |
大棚作物 |
2750-4400 |
大棚作物 2750-4400 元/亩, 无地村另补大棚材料费:钢架 1000 元/亩,竹架大棚 300 元/亩 |
露天蔬菜 |
1650 |
||
水 稻 |
1200 |
||
旱地作物(油菜等) |
1200 |
||
棉花 |
1800 |
包括棉花、蔬菜、瓜果、豆类(含小拱棚) |
|
水生作物 |
1050 |
指藕、菱角、蒿瓜等 |
|
药 材 |
1700 |
||
精养鱼塘 |
1500 |
||
一般鱼塘 |
800 |
||
果园 |
2000 |
指茶、桑、葡萄、桃、李、杏等成片果园。已结果成熟可收获的按年产值的 1/2 补偿 |
|
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种植苗木的土地(指成片密集的每 2 平方米达到 1棵及以上的地块,未达到成片密集标准的按照芜政办〔2011〕9 号文件执行) |
5000 |
胸径 2 厘米及以下 |
|
6000 |
胸径大于 2 厘米到 4 厘米之间 |
||
9500 |
胸径大于 4 厘米到 7 厘米之间 |
||
13000 |
胸径大于 7 厘米到 15 厘米之间 |
||
17000 |
胸径大于 15 厘米 |
||
林地 |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
安徽省鸠江区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
品种 |
补偿标准 |
说明 |
蔬菜类 |
菜地蔬菜 |
1650 元/亩 |
|
水生蔬菜 |
藕、茭、菱等 |
||
粮油作物类 |
水稻 |
1200 元/亩 |
|
麦类、玉米、山芋 |
|||
豆类、芝麻、花生 |
|||
油菜 |
|||
经济作物类 |
甘蔗、甜菜 |
1800 元/亩 |
|
棉花、麻类 |
|||
西瓜、香瓜、草莓 |
|||
药材、香料 |
|||
食用菌养殖 |
菌种 |
出菇初期/盛期/末期 |
|
平菇 |
1.1元/0.9 元/0.6 元/袋 |
||
香菇 |
1.2元/1.0 元/0.7 元/袋 |
||
花菇 |
1.3元/1.0 元/0.7 元/袋 |
||
金针菇 |
1.4 元/1. 1 元/0.8 元/袋 |
类别 |
品种 |
补偿标准 |
说明 |
||
水产 养 殖 类 |
常规鱼养殖 |
精养鱼塘 |
2520 元/亩 |
指专门养育池塘,面积 5-20亩,深 1.5 米,有进排水、增氧等养殖设施 |
|
一般鱼塘 |
1260 元/亩 |
||||
特种 养 殖 |
鳅、鳝 |
网箱、水泥地养殖 |
7350 元/亩 |
||
甲鱼 |
有防逃设施、池塘养殖 |
2850 元/亩 |
|||
河蟹 |
池塘、挖田养蟹 |
1900 元/亩 |
|||
青虾 |
繁殖培育池 |
1900 元/亩 |
|||
备注 |
未列入品种可参照相似品种的标准补偿 |
注:其余青苗类型补偿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