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规〔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果树竹木及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果树竹木及青苗补偿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北政规〔2019〕2号)停止执行。
2020年6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广西北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果树竹木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总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参照桂政办函〔2020〕5号文件,结合北流市实际情况,制定北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果树竹木补偿标准。
本标准只适用于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和青苗果树竹木的补偿。
二、广西北流市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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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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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砖混结构(内外墙刷灰四角有钢筋混凝土柱) |
元/㎡ |
737 |
外墙水刷石米按58元/㎡,贴外墙砖按68元/㎡,贴耐磨地砖按68元/㎡,贴600*600抛光地板砖按89元/㎡,贴800*800抛光地板砖按105元/㎡,贴花岗岩按217元/㎡,铝合金门窗200元/㎡,室内墙裙砖74元/㎡,水磨地板63元/㎡,外墙涂料34元/㎡,内墙、天棚涂料21元/㎡,墙体喷漆30元/㎡,贴墙纸35元/㎡,室内墙体喷塑50元/㎡,硅藻泥60元/㎡,集成墙板130元/㎡,墙体贴木板200元/㎡,罗马柱(直径30cm以下按1000元/m,直径30-50cm按1200元/m,直径50cm以上按1500元/m),砖灶(含炉灶)1260元/台,大理石、瓷片厨柜788元/米另计补偿;房屋普通木门、木窗、批灰、刮白腻子、管线等已包含在房屋补偿内,不另计补偿;基础另计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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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砖混结构(内墙刷灰四角有钢筋混凝土柱) |
元/㎡ |
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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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砖混结构(内外墙刷灰四角无钢筋混凝土柱) |
元/㎡ |
715 |
||||||
4.砖混结构(外墙刷灰四角有钢筋混凝土柱) |
元/㎡ |
704 |
||||||
5.砖混结构(内外墙不刷灰四角有钢筋混凝土柱) |
元/㎡ |
693 |
||||||
6.砖混结构(内墙刷灰四角无钢筋混凝土柱) |
元/㎡ |
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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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砖混结构(外墙刷灰四角无钢筋混凝土柱) |
元/㎡ |
693 |
||||||
8.砖混结构(内外墙不刷灰四角无钢筋混凝土柱) |
元/㎡ |
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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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梯间顶屋(2.2米以下) |
元/㎡ |
415 |
2.2米以上砼封顶按同类房屋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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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顶女儿墙 |
元/m3 |
525 |
斜檐不带瓦面按263元/㎡,斜檐带瓦面按504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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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火砖(片石)木瓦结构(含基础) |
元/㎡ |
389 |
青砖墙增加1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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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火砖泥砖木瓦结构(含基础) |
元/㎡ |
378 |
青砖墙增加1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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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泥砖木瓦结构(含基础) |
元/㎡ |
330 |
||||||
14.门楼、畜栏、厕所砖混结构(含基础) |
元/㎡ |
357 |
(2.2米以上) |
|||||
元/㎡ |
236 |
(2.2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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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门楼、畜栏、厕所红砖木瓦结构(含基础) |
元/㎡ |
284 |
(2.2米以上) |
|||||
元/㎡ |
236 |
(2.2米以下) |
||||||
16.门楼、畜栏、厕所泥砖木瓦结构(含基础) |
元/㎡ |
220 |
(2.2米以上) |
|||||
元/㎡ |
173 |
(2.2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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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简易棚 |
不透风 |
不透风砖墙砖柱星铁瓦面(含地台) |
元/㎡ |
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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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透风砖墙砖柱烧制(水泥)瓦面(含地台) |
元/㎡ |
163 |
||||||
火砖(水泥砖)铁皮瓦面 |
元/㎡ |
190 |
||||||
水泥砖铁皮瓦面 |
元/㎡ |
180 |
||||||
水泥砖石棉瓦面 |
元/㎡ |
155 |
||||||
其它 |
元/㎡ |
116 |
||||||
透风 |
透风砖墙砖柱星铁瓦面(含地台) |
元/㎡ |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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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风砖墙砖柱烧制(水泥)瓦面(含地台) |
元/㎡ |
126 |
||||||
透风铁管铁皮瓦面(含地台) |
元/㎡ |
125 |
||||||
其它 |
元/㎡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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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它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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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砖(瓦)围墙(含基础) |
元/m3 |
546 |
包括挡土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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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片石围墙 |
元/m3 |
347 |
包括挡土墙 |
|||||
3.水泥砖围墙 |
元/m3 |
378 |
包括挡土墙 |
|||||
4.泥砖片石围墙 |
元/m3 |
305 |
包括挡土墙 |
|||||
5.混合围墙 |
元/m3 |
370 |
包括挡土墙 |
|||||
6.片石基础 |
元/㎡ |
231 |
按建筑占地面积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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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混合基础(含地梁、柱基) |
元/㎡ |
441 |
按建筑占地面积补偿 |
|||||
8.沼气池 |
元/m3 |
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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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化粪池 |
三级以上(含三级) |
元/只 |
4200 |
砌砖普通型 |
||||
二级以下(含二级) |
元/只 |
3150 |
||||||
10.直径1.2米以下(含1.2米)水井 |
元/米深 |
189 |
砌砖井或水泥箍井 |
|||||
11.直径1.2米以上至2.0米(含2.0米)水井 |
元/米深 |
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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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直径2.0米以上水井 |
元/米深 |
336 |
||||||
13.机钻井 |
元/米深 |
189 |
||||||
14.地面水柜(塔)、水池(生活用水) |
元/m3 |
473 |
||||||
15.地下水柜(塔)、水池(生活用水) |
元/m3 |
368 |
||||||
16.防盗网 |
不锈钢 |
元/㎡ |
134 |
|||||
普通铁 |
元/㎡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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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铺面门 |
卷闸门 |
星铁皮 |
元/㎡ |
110 |
电机1721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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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 |
元/㎡ |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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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闸门 |
不锈钢 |
元/㎡ |
263 |
|||||
铁 |
元/㎡ |
189 |
||||||
豪华防盗门 |
不锈钢框架 |
元/㎡ |
651 |
304不锈钢全板门增加1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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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框架镶铁皮 |
元/㎡ |
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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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栅门 |
外框铁管 |
元/㎡ |
168 |
|||||
房间门 |
铝包门 |
元/㎡ |
430 |
包边门 |
||||
木门 |
实心板 |
元/㎡ |
263 |
包边套门增加116元/㎡ |
||||
镶心板 |
元/㎡ |
189 |
包边套门增加1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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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梯扶手 |
不锈钢管 |
元/m |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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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扶手 |
元/m |
189 |
||||||
普通铁管 |
元/m |
126 |
||||||
砖砌楼梯栏杆 |
元/m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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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天花板 |
铝扣板 |
元/㎡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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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扣板 |
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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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 |
普通板:26元/㎡、过漆防潮板42元/㎡、线条17元/m,注:带龙骨层增加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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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棉板 |
元/㎡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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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木地板 |
实木板 |
元/㎡ |
168 |
|||||
模塑板 |
元/㎡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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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硬化晒场(15cm以上) |
元/㎡ |
89 |
石碴垫层8~1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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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硬化晒场(15cm以下) |
元/㎡ |
74 |
石碴垫层7~1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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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电话移装 |
元/台 |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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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电脑网络移装 |
元/台 |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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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电表移装 |
元/只 |
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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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闭路电视移装 |
元/台 |
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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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水表移装 |
元/台 |
368 |
D2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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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空调移装(含空气能) |
元/台 |
368 |
||||||
29.太阳能拆装费 |
元/台 |
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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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不锈钢水柜(水塔)搬迁费 |
元/台 |
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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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石灰或水泥坟、砖坟 |
坟堂宽度3米以内(包含3米) |
元/座 |
15000 |
一坟多缸,每增加一个增加105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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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堂宽度3.1-6米(包含6米) |
元/座 |
25000 |
一坟多缸,每增加一个增加1050元/只 |
|||||
坟堂宽度6.1米以上 |
元/座 |
35000 |
一坟多缸,每增加一个增加105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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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长坟 |
埋葬时间3年以上 |
元/座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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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葬时间1-3年以内 |
元/座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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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葬时间1年以内 |
元/座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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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土坟 |
元/座 |
8000 |
一坟多缸,每增加一个增加105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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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寄存骨缸 |
元/座 |
1000 |
三、广西北流市拆迁回建用地安置及补偿标准
给予货币补偿或回建地安置,由被拆迁农户直接登记领取。
(一)货币补偿
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回建地安置
安置条件及标准:未征宅基地能解决居住用地的,不安置回建地。
拆迁户原有合法用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山区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50平方米的, 按原合法用地面积安置回建地;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超过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实行安置回建地,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偿给拆迁户;丘陵、山区每户宅基地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安置回建地,超过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偿给拆迁户。如不安排回建地,自行选址回建的(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占用耕地),其拆迁的合法用地面积按评估用地成本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户原有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注明只登记不发证的附属设施宅基地(雨篷或阳台除外)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给拆迁户,不再安置回建地;拆迁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可依据拆迁户要求,分开签订拆迁回建协议,但合计安置面积不应大于被征宅基地面积。
安置办法:在同一村庄内拆迁,要求安排回建地达10户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就近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按原地类标准补偿)、集中安置,并负责拆迁安置区“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建设,拆迁占地面积超过150㎡的部分面积,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回购;在同一村庄拆迁,不足10户要求安置回建地的,由本农村集体组织利用本组织的村庄内空闲宅基地给予调整安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利用耕地回建,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主管部门为各被安置户办理好回建地的规划和用地手续,相关费用免收。
四、广西北流市过渡安置补偿标准
(一)拆迁户按规定期限自行拆迁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500元(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二)拆迁户按期自行完成拆迁房屋任务且自行安排过渡住处的,按拆除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过渡安置费,待交付回建地给拆迁户之日起再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三)回建区按政府文件执行,回建地基础在正负零零1.5米以下超深部分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偿,补偿金额按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对其基础正负零零1.5米以下超深部分编制预算,并按预算额下浮20%补偿,由拆迁户自行建设,所选新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独立引进水管、电线、电杆、水泥圆管的按相同品格的管线的市场价80%进行补偿。
五、广西北流市土地征收果树竹木补偿标准
(一)荔枝、龙眼、芒果、沙田柚、柑桔类(含沙糖桔、沃柑、皇帝柑等)、橙子、枇杷、木菠萝、黄皮、沙梨、人参果、榄子、万寿果、柿子、桃子、木葡萄、杨梅、桑葚、杨桃、板粟、莲雾果等果树和八角、肉桂树、油茶树、橡胶树,树冠一米以上的按树冠宽度计算,每米树冠补偿110元,树冠一米以下的每株补偿1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亩的移植补偿费。
柠檬、番石榴、三华李、青枣等果树,树冠一米以下的每株补偿10元,每亩果树补偿不得超过6000元/亩;树冠一米以上的每米补偿30元,每亩果树补偿不得超过15000元/亩。
对密集种植树木在拟征地公告公布前,每亩种植数量达1500株以上且种植时间超过3年以上,农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进行移植的,按1.5万元/亩进行补偿,对清点后现场砍伐的,按3万元/亩进行补偿。
针对多年种植大树又在其树底下增种小树的立体式种植类型,可对其多年种植大树按类型丈量树冠补偿,对大树底下种植的小树,按亩丈量清点,补偿费6000元/亩;如不丈量大树的,按15000元/亩进行补偿。
(二)火龙果、百香果类、葡萄每株补偿15元,木瓜、芭蕉树一米高以上每株补偿10元,一米以下每株补偿5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亩的移植补偿费,芭蕉树成片种植按6000元/亩,树苗由种植户自行移植。
(三)成龄竹每条补偿3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亩。
(四)金丝楠木、沉香、黄花梨、紫荆木、桂花、罗汉松、红豆杉等名贵树种种植每株补偿25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亩的移植补偿费,树苗由种植户自行移植。
(五)观赏花木、发财树种植每株补偿25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亩的移植补偿费,观赏花木、树苗由种植户自行移植。
(六)用材林木,胸径3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每条补偿15元;10厘米以上15厘米以下,每条补偿25元;15厘米以上20厘米以下每条补偿30元;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每条补偿35元;30厘米以上40厘米以下,每条补偿40元;40厘米以上每条补45元;胸径3厘米以下的,人工种植的桉树等,每亩超过120株的,按3000元/亩给予树苗移植费,少于120株的,按5元/株给予树苗移植费,树苗由种植户自行移植;其它非人工种植的树苗不给予补偿。
(七)花木场种植的名贵观赏花木(含风景树)按双方认可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支付移植费及损耗补偿。
六、广西北流市土地征收青苗、鱼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一造产值)
水田青苗补偿费2500元/亩;
旱地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
(二)鱼苗补偿
1、养殖水面(鱼塘)、坑塘水面,给予迁移鱼苗补偿6000元/亩,不放养水产品的,不给予迁移鱼苗补偿;对渔塘建设的附属设施进行核算补偿(天然塘除外)。
七、其他说明
(一)拆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协议的,首期预付拆迁安置补偿金额80%,剩余20%待拆除完毕,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10天内,一次付清。
(二)拆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协议的,并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完毕的,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按拆迁补偿费总额的5%奖励被拆迁户,逾期不给予奖励。无理取闹,拒不拆迁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三)在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抢葬坟山,不予补偿;已废弃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不予补偿,如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完毕的,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给予自行拆除人工费,拆除人工费标准为:临时搭建棚屋30元/㎡;泥砖、水泥砖木瓦房屋100元/㎡;红砖木瓦房屋150元/㎡;砖混结构房屋300元/㎡;片石基础150元/㎡;混合基础300元/㎡。
(五)特殊种植、养殖业的搬迁,厂房搬迁,工厂搭架(晒板),补偿类型不明确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报财政审批。
(六)本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