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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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2022年最新土地征收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22-05-23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融政规〔20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2022年最新土地征收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0〕10号)等法律法规与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制定《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执行的补偿标准根据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农用地)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参照《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六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二)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果树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三)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

  (四)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第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有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二)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有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照附件6执行;

  (三)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7执行;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

  1.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1)产权置换:按证载面积或认定面积1:1标准进行补偿(县城规划区内不再受理宅基地申请);

  (2)货币补偿:按证载面积或认定面积1:1标准进行补偿(县城规划区内不再受理宅基地申请)。在证载面积或认定面积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总人口(以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下发签订房屋征收协议通知书的当日该户户籍上登记的人口数为准)按每人25㎡的标准自行购房安置,政府按照4500元/㎡的标准给予自行购房安置补偿(总面积超过房屋实际面积的,以房屋面积为准),余下面积按:砖混结构3500元/㎡,砖木结构2500元/㎡标准予以补偿;

  上述补偿已包含宅基地补偿。

  2.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外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和回建地安置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不再提供安置回建地进行安置。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或认定面积按附件5给予货币补偿。

  (2)回建地安置补偿方式。对被征收的产权房屋,由政府按照不超过100㎡/户的标准,在指定地点统一安排宅基地。同时,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或认定建筑面积按附件5给予货币补偿。

  上述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3.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无证房屋的处置

  (1)“唯一住房”的认定和补偿

  “唯一住房”的认定。“唯一住房”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申请新建住宅用地条件的规定,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及其他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在本村集体内只有一处住房,即“一户一宅”认定条件。

  唯一住房的认定办法及步骤。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的房屋认定为唯一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七个条件:一是户主年满18周岁以上,户主及家庭成员的父母所居住的在本村已有宅基地但面积未能满足分户需要,现有住宅用地在分户后,人口多的一户按人均用地25㎡计算后,剩余土地面积不足60㎡的,且符合自立门户条件,唯一住房认定用地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50㎡,房屋建筑不得超过三层;二是户主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县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并由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出具证明予以证实;三是户主及家庭成员必须签署统一印制的声明书,声明本户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以及在融水县其他地方的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也无其他农村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曾经出售、赠送他人或者曾经被政府征收的,此条件由辖区政府负责到县自然规划局、住建局、房管所进行调档并由上述部门出具调查核实结果予以证实;四是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确为该户在本村集体所建造的唯一住宅,并证实房屋建成时间,此证明由村民小组长、村委干部签字,加盖村委公章;五是辖区政府出具询问村委干部和周边群众的核实情况记录(要调查五人以上),调查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同时须提供该户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户住宅结构完整(从房屋门窗、楼梯、屋顶等结构完整方面证明),具备居住条件;六是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办理交房手续的;七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符合上述七项条件的,拟认定为唯一住宅,由辖区政府在其所在村委及村屯进行公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认定为唯一住宅。

  唯一住房的补偿。经认定为唯一住宅的房屋补偿,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

  (2)“老祖屋”的认定及补偿标准

  “老祖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一是由户主自行出具房屋建成时间说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按手印),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房屋建成时间的证明(签字盖章);三是辖区政府对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周边群众的调查核实情况笔录和房屋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房屋结构完整、具备居住条件;四是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的内容包括建成时间、是不是新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老房屋、房屋结构完整并具备居住条件、户主及配偶、子女户籍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五是辖区政府将会审拟认定为“老祖屋”的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村屯和村委会进行公示;六是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可认定为“老祖屋”。

  “老祖屋”的补偿标准。经认定为“老祖屋”的,可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凡新建房屋后老房屋依法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不能认定为本方案所称的“老祖屋”,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老祖屋”的补偿标准。

  (3)水毁重建房屋的认定及补偿标准

  水毁重建房屋的定义。本方案所称的水毁重建房屋是指因发生洪涝灾害引发被征收人原居住有证房屋倒塌之后,被征收人恢复重建但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

  水毁重建房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一是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已倒塌房屋的房屋权属凭证、房屋结构性质等资料,并出具承诺书,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该房屋倒塌的时间、原因和重建时间(签字盖章);三是辖区政府对所在村委(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和周边群众的调查核实情况笔录及县民政局核实的情况说明;四是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五是辖区政府将会审拟认定为水毁重建房屋的结果在所在村屯和村委会进行公示;六是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认定为水毁重建房屋。

  水毁重建房屋的补偿标准。按房屋倒塌前权属凭证的面积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无证及其他生产生活配套用房的处置

  其他生产生活配套用房是指在发布征收房屋公告前已建成的,但不属“老祖屋”、水毁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的生产生活用房。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在土地征收部门送达签订《土地征收协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所占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的补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经强制拆除的,取消房屋补偿。房屋所占土地按集体土地予以补偿。

  4.房屋用途及面积的确定

  (1)房屋用途的确定

  产权住宅房屋。以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以及在行政机关相关档案登记的用途为准。

  自改营业性铺面。指在征地公告前,利用有证或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且在征地公告发布时仍在经营的,或者未办理有营业执照,在征地公告发布时仍在经营且已达6个月以上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档案登记的房屋,房屋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证载或档案登记面积的,按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超出证载或档案登记面积的,各层有证建筑面积按证载或档案登记的占地面积加上阳台部分的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执行),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五)产权房屋搬迁、过渡补助标准

  1.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房屋搬迁费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或认定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回建地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或认定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搬迁费)。

  2.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自行安置过渡费补助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或认定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2)被征收人选择回建地安置方式的,自被征收人以书面方式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或认定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预付12个月的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提供的临时过渡房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征地拆迁公告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坟),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国家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征收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执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农用地除外)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县发改、住建、公安、人社、财政、自然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自行清除地面附着物的,可予以适当奖励。奖励根据各建设项目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六条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县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按原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

类型名称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蔬菜类

莲藕、淮山、韭菜、西红柿、槟榔芋、辣椒、生姜、葱、蒜、叶菜等

10000

 

瓜果类

草莓、西瓜、香瓜等

10000

 

桑树

桑树

8000

 

一般农作物

玉米、黄豆、花生、水稻、高粱、薯类、糖料蔗等

5000

 

果蔗

果蔗

8000

 

苗圃

苗圃

3000

 

药材类

药材

5000

 

八角

3年以下(110株)

10000

 

3年以上(110株)

20000

茶叶

3年以下

15000

 

3年以上

25000

灵芝菌

1年

10元/棒

陡坡山地1500棒/亩;平地1800棒/亩。

2年

10元/棒

3年

10元/棒

4年

5元/棒

生猪迁移费

可出栏

150元/头

 

未出栏

100元/头

鱼类迁移费

一般鱼种(罗非鱼、草鱼、鲤鱼、鲫鱼、塘角鱼、鲶鱼、大头鱼、鲢鱼、埃及塘角鱼、鲳鱼、斑鱼等)、龟鳖类及其他鱼种

10000

 

网箱养鱼

50元/平方米

备注:1.本办法未列侬作物参照以上相近的农作物标准执行;

2.特殊养殖鱼类的补偿,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补偿。

附件2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果树类补偿标准

果树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柑橘类

(橙子、砂糖橘、沃柑、金橘、柠檬等)

种植未满1年

50

每亩限株16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年

110

90

70

种植满2年,未满3年

170

150

120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3年,初挂果

350

290

23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400

340

28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500

440

380

龙眼、杨梅、柚子、柿子、板栗等

种植未满1年

65

55

45

每亩限株16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年

100

85

70

种植满2年,未满3年

140

120

100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3年,初挂果

280

220

16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400

340

25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房前屋后20年以上的零星果树按1000元/株

种植满5年以上,丰满10年,丰产期

500

440

380

种植满10年以上,丰满20年,丰产期

570

510

450

梨、李、枇杷、枣、黄皮果、桃、山楂等

种植未满1年

60

50

40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年

100

85

70

种植满2年,未满3年

130

100

80

种植满3年,初挂果

230

170

14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280

220

160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330

270

210

果园苗圃

地径2厘米以下按20000元/亩,地径2厘米以上按30000元/亩补偿。

葡萄

种植未满1年

50

40

30

每亩限株320株

种植1年

90

70

50

种植2年,初挂果

150

110

80

种植3年以上,丰产期

200

160

130

百香果、罗汉果

 

10000

元/亩

8000

元/亩

6000

元/亩

 

芭蕉

(香蕉)

芭蕉(香蕉)园

8000元/亩

 

高度1.5米以上零星蕉树

未挂果

40元/株

60株/亩以下

挂果

80元/株

备注:1.果树类别标准划分:

      一类:高产高质、长势良好,达到农业示范项目的标准;

      二类:长势一般;

      三类:管理不善、长势差、挂果率低。

     2.按零星种植计算补偿的,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每亩限株数量。如果种植密度超过每亩限株数量的,按每亩限株数计算补偿。

      3.本办法未列果树参照以上价值相近的果树标准执行。

附件3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林地

成片竹林

毛竹(楠竹)

5000

每亩达300株以上

其他小径竹

2000

 

用材林(松树、杉木)

3年以下新造林

3500

每亩种植应达160株以上

胸径小于14cm

(不含14 cm)

4500

分树种依据实际生长状况和合理保留密度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胸径14cm—18.9cm

4500—5500

胸径19cm—22.9cm

5500—6500

胸径23cm—26.9cm

6500—7500

桉树

3年以下新造林

2000

每亩种植应达110株以上

胸径小于14cm

(不含14 cm)

2500

 

胸径14cm—18cm

3500

胸径19cm—22cm

4500

胸径23cm以上

5500

阔叶林

4500

 

成林水栀子(黄栀子)

6000

 

油茶树

产前(1-2年)

5500

 

初产期(3-7年)

8500

 

盛产期(8年以上)

12000

 

苗圃

苗木高1.5米及以上

14000

 

苗木高1.5以下

12000

 

桂花树

胸径1—5.9cm

10000—15000

每亩种植应达500株以上

胸径6—10.9cm

15000—25000

每亩种植应达400株以上

胸径11cm以上

30000

每亩种植应达200株以上

樟树、榕树、天竺桂、洋紫荆、木棉、幌伞枫等绿化树风景树

胸径1—5.9cm

15000—18000

每亩种植应达500株以上

胸径6—10.9cm

18000—25000

每亩种植应达400株以上

胸径11cm以上

30000

每亩种植应达250株以上

名 称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林地

罗汉松、红豆杉、黄花梨、沉香木、金花茶

秧苗

3000

 

3元/株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800株。

1—1.9cm

5元/株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750株。

2—2.9cm

20元/株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700株。

3—4.9cm

90元/株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400株。

5—7.9cm

160元/株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250株。

8—10.9cm

200元/株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220株。

>11cm

250元/株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200株。

备注:

1.以上未列侬作物、经济林木等参照以上近似品种标准执行。

2.凡套、混种粮食作物或成片经济林木等,青苗补偿以优先树种或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其一按100%标准补偿。

3.园林苗圃的定性:园林苗圃应该具有完善的灌溉(喷淋)设施,尤其重要的是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才能定性为园林苗圃。

4.以上附着物应符合一般种植密度,否则按一般种植密度比例进行折算。

附件4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名 称

单位

标准

备注

散生竹

毛竹、楠竹、陡竹

胸径2—5.9cm

元/株

8

 

胸径6—9.9cm

元/株

12

 

胸径10cm以上

元/株

16

 

其他

胸径4cm以上

元/株

3

 

笋用丛生竹

 

元/丛

40

元/丛

用材林(松树、杉木)

3年以下新植

元/株

20

 

胸径14cm(不含)以下

元/株

30

胸径14cm—18.9cm

元/株

45

胸径19cm—22.9cm

元/株

60

胸径23cm—26.9cm

元/株

75

胸径27cm以上

元/株

150

每增加1cm增20元

桉树

3年以下新造林

元/株

15

 

胸径小于14cm

元/株

25

 

胸径14cm—18cm

元/株

35

胸径19cm—22cm

元/株

45

胸径23cm以上

元/株

55

老茶树(茶叶)

地径10cm(不含)以下

元/株

200

每增加1cm增30元

黄栀子

未挂果

元/株

10

 

已挂果

元/株

20

 

油茶树

挂果前(1-2年)

元/株

50

 

初产期(3-7年)

元/株

80

 

盛产期(8年以上)

元/株

110

 

桂花树

胸径1—5.9cm

元/株

30

 

胸径6—10.9cm

元/株

60

 

胸径11cm以上

元/株

100

每增加1cm增10元

樟树、榕树、天竺桂、洋紫荆、木棉、幌伞枫等绿化树风景树

胸径1—5.9cm

元/株

40

 

胸径6—10.9cm

元/株

60

 

胸径11cm以上

元/株

100

每增加1cm增10元

苦楝树等其他杂树

胸径1—5cm

元/株

10

 

胸径5.1—7cm

元/株

20

 

胸径7.1—10cm

元/株

30

 

胸径10.1—12cm

元/株

35

 

胸径12.1—15cm

元/株

60

 

胸径15.1—18cm

元/株

90

 

胸径18.1—20cm

元/株

140

 

胸径20.1cm以上

元/株

150

每增加1cm增10元

备注:1.林木、苗木胸径测量方法:按离地面130cm处测量;地径除外。

2.零星树木补偿中树木种植数为10株/亩及以下;

3.对种植密度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林业部门界定合理株数;

4.名贵古树木应优先考虑保留和移栽,按实际移栽成本进行补偿,确无法移栽,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

5.本办法没有列出的果木、林木,可参照相关规定或近似的果木、苗木核定补偿标准,或由专业部门评估。

附件5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有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类型

单位

标准

备注

住房

钢筋砼框架结构办公楼

元/m²

900

 

 

钢筋砼框架结构宿舍

元/m²

960

钢筋砼框架结构厂房

元/m²

830

钢筋砼砖混结构楼房

元/m²

820

机砖结构大红瓦屋面

元/m²

600

机砖结构小青瓦屋面

元/m²

570

机砖结构水泥瓦屋面

元/m²

460

木结构大红瓦屋面

元/m²

580

木结构小青瓦屋面

元/m²

550

水泥砖混结构

元/m²

350

土泥墙结构小青瓦屋面

元/m²

320

土泥墙结构树皮屋面

元/m²

200

棚类

钢架铁皮棚

元/m²

140

 

木架水泥瓦棚

元/m²

70

木阁楼

元/m²

80

院(棚)

围边

竹子围边

元/m²

35

水泥砖、红砖围边等可参照附件7“围墙”进行补偿

木板围边

元/m²

45

水泥瓦围边

元/m²

45

水泥砖围边

元/m²

60

晒场

(地坪)

三合土

元/m2

30

 

混凝土

厚5厘米以下

元/m2

40

厚6—7厘米

元/m2

50

厚8—10厘米

元/m2

60

混凝土道路

厚10厘米以上

元/m²

70

厚15厘米以上

元/m²

85

厚20厘米以上

元/m²

100

说明:县城规划外按上述标准补偿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宅基地另起新房,宅基地按有关办法进行补偿和奖励。

附件6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有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1.墙面

水性腻子

元/m²

12

 

乳胶漆

元/m²

22

 

墙纸

元/m²

50

 

墙布

元/m²

60

 

瓷砖

元/m²

90

 

马赛克

元/m²

50

 

混浆抹灰

元/m²

12

 

刷白石灰水

元/m²

5

 

复合板

元/m²

90

 

实木板

元/m²

220

 

大理石

元/m²

180

 

花岗岩

元/m²

180

 

文化石

元/m²

80

 

2.地面

瓷砖

元/m²

90

 

水磨石

元/m²

90

 

实木地板

元/m²

220

 

复合地板

元/m²

90

 

大理石地面

元/m²

180

 

花岗岩地面

元/m²

180

 

3.顶棚

石膏顶角线

元/ m

15

 

木质顶角线

元/ m

30

 

木吊顶

元/m²

100

 

塑扣板吊顶

元/m²

50

 

铝扣板吊顶

元/m²

80

 

三合板吊顶

元/m²

80

 

4.门

防盗门

元/樘

1200

 

简易木门

元/樘

500

 

不锈钢大门

元/樘

1000

按1.8m²拆为一樘

钢化玻璃推拉门

元/樘

750

按1.8m²拆为一樘

水曲柳推拉门

元/樘

750

按1.8m²拆为一樘

实木门

高档

1000元/樘

 

中档

750元/樘

 

低档

500元/樘

 

塑钢门

元/樘

500

 

铝合金门

元/m²

150

 

铁门

元/m²

200

 

镀锌板卷帘门

元/m²

70

 

铝合金卷帘门

元/m²

200

 

5.窗

铝合金带纱窗

元/m²

200

 

铝合金窗

元/m²

120

 

塑钢带纱窗

元/m²

120

 

木窗

元/m²

120

 

包门包窗

元/m²

120

 

6.防盗网、雨棚

不锈钢防盗网

元/m²

120

 

铁防盗网

元/m²

50

 

塑料挡雨蓬

元/m²

70

 

铝板挡雨蓬

元/m²

120

 

7.室内设施

坐便器

元/个

700

 

蹲便器

元/个

150

 

洗菜盆

元/个

200

 

浴室洗手盆

元/个

600

 

浴缸

(元/个)

2500

带安装

8.扶手

实木扶手

元/ m

350

 

不锈钢扶手

元/ m

120

 

铁制扶手

元/ m

80

 

9.其他

水电安装

元/m²

100

 

(五)其他补偿

网络线路、电话移装费

元/部

200

 

闭路移装费

元/台

200

 

空调

元/台

350

迁移安装费

水塔

元/台

350

迁移安装费

太阳能

元/台

500

迁移安装费

空气能

元/台

500

迁移安装费

灶台

元/座

500

一个灶台

元/座

700

二个灶台

元/座

900

三个灶台

厨房案板

元/米

100

 

室内照明线路

元/户

800

 

排气扇

元/个

50

 

冲水箱

元/个

130

 

橱柜

元/ m

150

 

博古架

元/m²

450

 

热水器

元/台

100

迁移安装费

罗马柱

元/ m

800

 

陶瓷柱

元/条

20

H:15cm

25

H:20cm

琉璃瓦

元/m²

73

 

备注:1.表中价格已包含成新、工料等费用;

2.铁门(90×195cm)一栏,超规格部分进行折算补偿;

3.非住宅房屋的装修可参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4.对住房补偿价格持有异议的,以房屋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5.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个案酌情处理。

附件7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其他构筑物

4米×4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元/m

11000

 

3米×3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元/m

6000

2米×2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元/m

3100

1米×1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元/m

1900

0.5米×0.5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元/m

1100

干砌挡土墙

元/m³

200

 

浆砌片石挡土墙

元/m³

350

 

混凝土挡土墙

元/m³

450

 

自筹资金修道路土方

元/m³

9.3

 

自筹资金修道路石方

元/m³

22

 

碎石路面

元/ m²

20

 

φ0.75米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元/m

1100

 

1米×1.5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元/m

2600

 

φ0.40米钢筋混凝圆管涵

元/m

120

 

φ0.50米钢筋混凝圆管涵

元/m

140

φ0.60米钢筋混凝圆管涵

元/m

180

1米×1.5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元/m

1300

φ0.80米钢筋混凝圆管涵

元/m

270

φ1.0米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元/m

350

15厘米厚级配碎(砾)砾石基层

元/m²

30

 

二、电力设施

220伏输电线路

万元/km

6.2

如需迁建,则按实际线路长度核计

380伏输电线路

万元/km

10.5

如需迁建,则按实际线路长度核计

10千伏输电线路

万元/km

14.4

如需迁建,则按实际线路长度核计

35千伏输电线路

万元/km

38.5

如需迁建,则按实际线路长度核计

110千伏输电线路

万元/km

76

如需迁建,则按实际线路长度核计

变压器迁移费

元/ kVA

400

 

变压器新建

元/ kVA

800

 

单相电能表改造

元/块

400

 

三相三线电能表改造

元/块

600

 

电线杆、灯杆

6—8米动力水泥杆线

元/条

1100

 

4米广播水泥杆线

元/条

650

 

10米动力照明水泥杆线

元/条

1500

 

动力木杆线

元/条

150

 

照明木杆线

元/条

100

 

三、电信设施

1.市内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万元/km

5—6

 

(2)管道200对

万元/km

5.2—9

 

2.光缆线路

(1)架空12芯

万元/km

2.8

 

(2)架空24芯

万元/km

3.2

 

(3)架空48芯

万元/km

3.5

 

(4)架空96芯

万元/km

4

 

(5)直埋12芯

万元/km

4.2

 

(6)直埋24芯

万元/km

4.5

 

(7)直埋48芯

万元/km

4.71

 

(8)直埋96芯

万元/km

4.95

 

(9)附挂架空12芯

万元/km

1.3

 

(10)附挂架空24芯

万元/km

1.5

 

(11)附挂架空48芯

万元/km

1.8

 

(12)附挂架空96芯

万元/km

2.1

 

(13)壁挂12芯

万元/km

1.7

 

(14)壁挂24芯

万元/km

1.9

 

(15)壁挂48芯

万元/km

2.1

 

(16)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km

2.3

 

(17)副挂光缆

万元/km

1

 

3.皮线

元/m

2

 

4.基站

万元/站

10—50

按实际预算(主设备、天馈线)不含配套部分,配套由铁塔核实

5.通信机房

万元/站

20—100

按实际预算

6.防雷设施

万元/组

1.5

按120米防雷地网核算

7.FTTH分纤盒

万元/盒

0.4

含引申200米的光缆

8.光交接箱

万元/个

2.5—5

 

五、水利设施

人畜饮用水池

元/m3

1500—2000

 

水柜、水池

(200立方米以下)

元/m3

250

四周水泥砖砌露天结构

水井

元/眼

6000

深10米以下,深度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500元。

机井(30米以上深井)

元/米

400/米

协商不成的,由县水利部门和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意见

六、其他设施

水渠、石脚

元/m³

230

砖砌结构

粪坑(池)、地头水柜

元/m³

300

砖砌结构

其他粪坑(池)

元/m³

100

其他结构

沼气池

元/m³

450—520

 

石灰池(塘)

元/m³

25

砖砌结构

围墙

石砌墙

元/m³

230

 

水泥砖围墙

元/m³

250

水泥砖砌结构

红砖围墙

元/m³

280

红砖砌结构

铁管门

元/m²

110

 

铁皮门

元/m²

160

 

坟 墓

5年内(含5年)新坟(棺葬)

6000元/座

1.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自主迁坟,并自找墓地安葬的,每座奖励2000元。

2.属于三葬及三葬以上的,每座加500元。

旧坟(棺葬)

4000元/座

旧坟(坛葬)

3000元/座

双墓(棺葬)

8000元/座

双墓(坛葬)

3500元/座

七、电站类补偿标准(单位:元)

电机

容量

300W

500W

600W

1000W

2000W

8000W

10000W

设备及材料费

240

380

440

510

660

6500

7500

建筑

安装费

222

264

282

303

348

2930

4150

补偿

价格

462

644

722

813

1008

9430

11650

水碾

小型(0.6 m³/S)

中型(1.2 m³/S)

大型(2 m³/S)

补偿

价格

10000

12000

15000

八、水利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米)

名称

计量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说明

PE水管

¢10

4

 

PE水管

¢15

4

 

PE水管

¢20

6

 

PE水管

¢25

9

 

PE水管

¢32

11

 

PE水管

¢40

16

 

PE水管

¢50

21

 

PE水管

¢63

30

 

PE水管

¢110

50

 

镀锌水管

¢15

13

 

镀锌水管

¢20

17

 

镀锌水管

¢25

23

 

镀锌水管

¢40

34

 

镀锌水管

¢50

42

 

镀锌水管

¢65

57

 

镀锌水管

¢80

65

 

镀锌水管

¢100

81

 

备注:1.挖填地基建加工厂等补偿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测量,以实际挖、填土石方量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15元/立方米。

2.农田灌溉使用的引水坝、渠道、人畜饮水工程,应根据群众的需要,采取改建、新建等办法补救,若需废除的,根据水利设施投入的费用,由双方协商,适当补偿。

3.表中未列入设施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市场价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