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做好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精神,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并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2019年公布的《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10号)自2019年12月31日起停止实施。
二、切实做好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布后,各乡(镇)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监察、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发生。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施期间,各乡(镇)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和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切实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各乡(镇)要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土地入股、农业安置等多种安置补助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群众。采取留地安置的,除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积的不低于 5%配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0 亩)用作预留地,供被征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加强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附件: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市级名称 |
县级名称 |
区片名称 |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 |
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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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亩)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
河池市 |
金城江区 |
第一区片 |
451202001 |
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东江镇的百旺社区、加辽社区、加道村; |
83613 |
39816 |
43797 |
第二区片 |
451202002 |
东江镇:东江社区、永康社区、长排村、永兴村、里仁村、城区工业园区规划园区范围; |
81096 |
38617 |
42479 |
||
第三区片 |
451202003 |
东江镇:木友村,齐美村,龙友村 |
50660 |
20860 |
29800 |
||
第四区片 |
451202004 |
河池镇:河池社区,枫木村,红来村,大卢村,大杨村,新合村,板坡村,拉显村,水任村,纳合村,下考社区,梅岭村,大卢村,那崖村,公华村,红沙村,下渡村 |
44600 |
19822 |
24778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