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府发〔2020〕6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正版)、《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19〕69号),市政府重新制订了《临川区、高新区、东临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临川区、高新区、东临新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同时,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破解征地难题,加快城市建设发展,完善土地征收工作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位推进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新的发展情况,为更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一次重大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实施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个别地方原实际征地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仍要执行原实际补偿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高位推进。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全市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各地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新标准实施,并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公告、确认、听证等工作,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建立完善征地协调责任机制
(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市区联动、重心下移、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的原则,着力构建土地征收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机制。临川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为各辖区土地征收的主体,统筹负责开展征地工作和协调处理征地过程的矛盾纠纷;负责组织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开展土地征收的宣传、推进、维稳等工作,制止征收过程中的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等行为;负责组织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征收方案和相关程序开展征收工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的征收协议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存档。
涉及征地的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小组依法召开村民大会,对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补偿登记造册、商谈具体征地事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负责征地各项资金分发到户;负责集体土地房屋的征迁和安置,做好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登记、移除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为主的,协助相应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依法经政府批准后,负责发布和张贴征地、安置方案公告;负责组织申领《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证》和核定被 征地农民保障人员名单;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勘测定界、现状调查确认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征地补偿标准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财政、监察、审计、自然资源、人社、住建、房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工作的业务指导,完善征地各项程序,拟定征地工作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办)勘测定界、现状调查确认、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组织材料报批,会同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确认被征地农民保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后,报当地政府备案;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调度,根据征地进度审核、拨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监察部门负责征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并做好被 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住建部门、房管部门负责对拟征收的地上建筑物的清点、量算、核定、评估,协助属地乡镇(街道)做好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和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特种养殖、油茶林等农作物的品级、价格审核、认定,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核定和核减;林业部门负责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林地的手续审批、核定和扣减及各类名贵苗木的认定;园林部门负责各类名贵苗木、风景树的价格认定及移栽(各类名贵苗木由被征地乡镇政府、街办看护及移交园林部门);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养殖坑塘的品级、价格审核、认定。
附件1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高新区、东临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
地类 |
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1) |
||||
文昌街道、城西街道、钟岭街道、孝桥镇、上顿渡镇、崇岗镇 |
秋溪镇、罗湖镇、唱凯镇、罗针镇、抚北镇、连城乡、嵩湖乡、 |
腾桥镇、龙溪镇青泥镇、大岗镇鹏田乡、太阳镇七里岗乡、七里岗垦殖场 |
高坪镇荣山镇桐源乡河埠乡茅排乡 |
岗上积镇红亮垦殖场 |
|
耕地 |
42600 |
39700 |
38800 |
37800 |
39300 |
商品菜地 |
63900 |
59550 |
58200 |
56700 |
58950 |
优质养殖坑塘 |
63900 |
59550 |
58200 |
56700 |
58950 |
园地 |
42600 |
39700 |
38800 |
37800 |
39300 |
一般养殖坑塘 |
42600 |
39700 |
38800 |
37800 |
39300 |
一般菜地 |
42600 |
39700 |
38800 |
37800 |
39300 |
人工高产油茶园 |
42600 |
39700 |
38800 |
37800 |
39300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42600 |
39700 |
38800 |
37800 |
39300 |
一般油茶园(树龄4年以下) |
29820 |
27790 |
37160 |
26460 |
27510 |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
17040 |
15880 |
15520 |
15120 |
15720 |
未利用地 |
12780 |
11910 |
11640 |
11340 |
11790 |
附注: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商品菜地、优质养殖坑塘的修正系数为1.5;耕地(水田、旱地、水浇地)、园地、一般养殖坑塘、一般菜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修正系数为1.0;一般油茶园的修正系数为0.7;林地及其他农用地的修正系数为0.4;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为0.3。
2.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附件 2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高新区、东临新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高新区、东临新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1、耕地的补偿标准为 1350 元/亩; 一般菜地 1350 元/亩, 商品菜地 2200 元/亩; 一般养殖坑塘 1350 元/亩,优质养殖坑塘 2200 元/亩;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为 900 元/亩; 坟墓搬迁费 1200 元/座。
2、对于零星桔子树、桃子树等常见果树,按照 2 年以下幼 树 22 元/棵,未结果树木 55 元/棵,初果期 110 元/棵,盛果期 180 元/棵标准进行补偿; 如果种植密度超过 100 棵/亩,按 100 棵/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3、对于一些单株价值较大的树木, 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 行核定,确定补偿标准。
4、对于成片的油茶林、果园等经济林、风景树和名贵树木 及苗圃,由乡镇政府(街办) 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 估成果由自然资源部门收集,协助林业、农业农村、园林等相关 部门进行认定、备案; 对于砖瓦窑、养殖场、驾校、水利设施等 生产经营场地的拆迁,由乡镇政府(街办) 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评估成果由自然资源部门收集转送,再经财政部门进 行认定、备案。以上补偿报同级政府(管委会) 批准,由征收土
地管辖区的乡镇政府(街办) 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 水利等部门与权属人签订补偿协议。
以上评估,各区政府(管委会) 可进行充分调查和组织相关 部门论证,制定具体可行、补偿合理的补偿标准。
二、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高新区、东临新区征地地上附着物的处理
成片的经济林、风景树、名贵树木、苗圃待协议签订后,移 交到收储土地同级的园林部门接管处理,移植费用由园林部门报 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园林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现场确认移交的 苗木数量,对残次、死亡等无移植价值的苗木不列入移植清单。 其他树木,在签订补偿协议时, 由所在乡镇政府(街办)、村委 会(居委会) 做出承诺,在项目使用土地时,可由用地单位随时 自行清除,不再进行补偿。
农田范围内种植的树(苗) 木,不予补偿; 在拟征地范围内 抢栽抢种的树(苗) 木、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自然资 源、农业农村、林业、园林、住建、房管等有关部门会同所在乡 镇政府(街办) 等进行现场勘察判定,情况属实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