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政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市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洪湖市土地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洪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湖北省洪湖市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类别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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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房 |
砖混结构: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和其他地面硬化。 |
850元/m2 |
依据建筑物成新确定最终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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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结构 |
60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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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房 |
砖瓦结构 |
400元/m2 |
面墙高度小于3米的厨房、厕所、畜牧棚、渔棚、菜棚等,并依据建筑物成新确定最终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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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等简易结构 |
15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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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淡水养殖 |
甲鱼塘 |
4500元/亩 |
养殖物及其生产资料归原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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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塘 |
32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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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塘 |
28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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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塘及其它养殖坑塘 |
26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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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青苗补偿 |
水田、旱田 |
2025—2420元/亩 |
青苗补偿依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片区综合地价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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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2430—29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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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竹木大棚) |
12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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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钢构大棚) |
25—4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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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乔木 |
意杨 |
胸径小于5cm |
10—15元/棵 |
树归原主,并依据树木品种确定补偿标准。 |
胸径5—15cm |
20—8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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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15cm以上 |
8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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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乔木 |
胸径小于5cm |
10—15元/棵 |
树归原主,并依据树木品种确定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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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5—15cm |
70—12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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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15cm以上 |
120—15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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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果树 |
苗木地径小于1cm |
10—15元/棵 |
1、根据科学栽植原则,每亩不得超过120棵。 2、树归原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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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龄期地径1—3cm |
30—4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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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果期地径3—6cm |
200—25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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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地径6—12cm |
450—60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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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老期地径大于12cm |
220—260元/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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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迁坟 |
有碑 |
1000元/座 |
骨灰坛个数按 无碑无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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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碑有亭 |
150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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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碑无亭 |
600—80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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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涵管 |
φ小于50cm |
400—45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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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大于50cm |
450—600元/米 |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城市规划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青苗补偿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片区综合地价补偿,一类2420元/亩,二类2210元/亩,三类2080元/亩,四类2025元/亩。
3.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胸径:是指树木离地面1.2米处树干的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