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政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府函〔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宜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宜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青苗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精神,由宜昌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实行一、二、三级区域按地类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二、本补偿标准公布后,各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各项工作,针对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引发各种矛盾。要加强宣传和政策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三、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纪委监委、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湖北省宜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时间执行,即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府函〔2020〕7号)时间执行,即2020年1月21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都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发〔2015〕42号)废止。
附件:湖北省宜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宜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宜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区域 | 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补偿费 | 征地补偿标准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地类 | 青苗补偿标准 | 成片果木补偿 | ||
一级(红花套镇 、高坝洲镇、姚家店镇、枝城镇、陆城街道办事处) | 20600 | 30900 | 51500 | 水田、旱田 | 1500 | 53000 | |
菜地 | 1800 | 53300 | |||||
园地 | 成片大树4800 中树3000 小树2000 | 成片大树56300 中树54500 小树53500 | |||||
二级(五眼泉镇、聂家河镇) | 19600 | 29400 | 49000 | 水田、旱田 | 1500 | 50500 | |
菜地 | 1800 | 50800 | |||||
园地 | 成片大树4800 中树3000 小树2000 | 成片大树53800 中树52000 小树51000 | |||||
三级(王家畈镇、潘家湾土家族乡、松木坪镇) | 19000 | 28500 | 47500 | 水田、旱田 | 1500 | 49000 | |
菜地 | 1800 | 49300 | |||||
园地 | 成片大树4800 中树3000 小树2000 | 成片大树52300中树50500 小树49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