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政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投集团: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要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湖北省长阳县土地征收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级别补偿。
区片级别 |
耕地上青苗 |
Ⅰ |
2900元/亩 |
Ⅱ |
2500元/亩 |
Ⅲ |
2200元/亩 |
Ⅳ |
2000元/亩 |
耕地上有零星林木的一律按2000元/亩进行包干补偿。
第三条 湖北省长阳县土地征收园地上的林木一律按面积补偿,不予清点株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I、ⅡI、Ⅲ、Ⅳ区片统一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湖北省长阳县土地征收桩柑、春柑、杂柑、橙子、木瓜补偿。
类别/单价 |
桠柑、春柑、杂柑、橙子、木瓜 |
规格 |
|
大树 |
16200元/亩 |
中树 |
12200元/亩 |
小树 |
8100元/亩 |
苗 |
6100元/亩 |
新移栽大、中、小、苗 |
2000元/亩 |
(二)湖北省长阳县土地征收其他柑桔、柚子、脆蜜桃、布朗李补偿。
类别 |
其他柑桔、柚子、脆蜜桃、布朗李 |
单价/规格 |
|
大树 |
14000元/亩 |
中树 |
11000元/亩 |
小树 |
8000元/亩 |
苗 |
6000元/亩 |
新移栽大、中、小、苗 |
2000元/亩 |
(三)湖北省长阳县土地征收葡萄、猕猴桃补偿。
规格 |
葡萄、猕猴桃 |
丰产期(3年以上) |
14200元/亩 |
初挂果(2~3年) |
10100元/亩 |
苗(1~2年) |
7100元/亩 |
新移栽大、中、小、苗 |
2000元/亩 |
(四)湖北省长阳县土地征收茶树补偿。
类别/单价 |
保健类:茶树等 |
规格 |
|
级(专业成形) |
14700元/亩 |
Ⅱ级(间作成形) |
7400元/亩 |
苗 |
5300元/亩 |
新移栽大、中、小、苗 |
2000元/亩 |
(五)湖北省长阳县土地征收其他水果、干果类、油料类、其他药材、调味类、蔬菜类、其它原料类补偿。
类别 |
其他水果:李子、杏子、桃子、梨子、石榴、枇杷、樱桃、林青、苹果等; 干果类:核桃、板栗、拐椒、枣、柿子等; 油料类:油茶、油桐等; 其他药材:杜仲、黄柏、厚朴、吴萸、丹皮、辛夷、当归、栀果、天麻、黄姜、重楼、地乌等; 调味类:八角、花椒、胡椒、山胡椒等; 蔬菜类:香椿等; 其它原料类:漆树、桑树等。 |
单价 |
|
规格 |
|
成熟期 |
8300元/亩 |
苗 |
6000元/亩 |
新移栽大、中、小、苗 |
2000元/亩 |
注: 1.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如:碰柑、柑桔的正常种植株数分别为110株/亩、60株/亩,规格(在第一个分叉处量):大树是指直径12厘米以上;中树是指直径8~12厘米;小树是指直径48厘米;苗是指直径4厘米以下。2.上述补偿标准已包含青苗补偿费用。
第四条 湖北省长阳县土地征收耕地上成片(0.1亩及以上)临时种植的绿化树木、花卉等,按下列标准补偿移植费。
类别/单价 |
绿化树木 |
规格 |
|
大树 |
15000元/亩 |
中树 |
11000元/亩 |
小树 |
8000元/亩 |
绿化树木苗、花卉、草皮、盆景 |
6000元/亩 |
新移栽绿化树木大、中、小、苗和花卉、草皮、盆景 |
2000元/亩 |
注: 绿化树木规格:
大树: 冠幅4米以上或高度3.6米以上或胸径30厘米以上;
中树: 冠幅2.5~4米或高度2~3.5米或胸径15~30厘米;
小树: 冠幅1.5~2.5米或高度1.1~2米或胸径5~15厘米。
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木基地,参照《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收住宅的,房前屋后宅基地内有零星(0.1亩以下)林木的一律按1000元/户进行包干补偿。
第六条 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农户自行投资建设的设施按下列标准补偿到户。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浆砌水池 |
m³ |
440 |
水井 |
眼 |
500 |
土鱼塘 |
m³ |
7.4(鱼损1000 元/亩) |
给水管 |
m |
7 |
晒场硬化 |
m² |
40 |
地窖 |
座 |
800 |
蔬菜大棚拆迁(钢结构) |
m2 |
45 |
有主普坟 |
座 |
3000 |
有主碑坟 |
座 |
5000 |
注: 专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范围内的设施。
第八条 电力、电信通讯、交通、集中给排水等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补偿办法。
第九条 本标准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