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府规(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公布农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的所有乡(镇)的农用地。
二、吉林省农安县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物、青苗等补偿费用。
三、吉林省农安县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类区88元/㎡;二类区66元/㎡(;三类区55元/㎡。
四、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80%计算。
五、征收其它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比照该区域内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20%执行。
六、吉林省农安县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一个栽培期的产值计算,即旱田上的青苗按照2.13元,/㎡,水田上的青苗按照2.45元/㎡,菜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大棚上的青苗按照10元/㎡,温室上的青苗按照15元/㎡。
七、土地征收前,县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八、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拆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九、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
十、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安县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农府发〔2016〕2号)同时废止。
十二、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土地征用、征收,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农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
农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附件:农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区片 |
价格 |
比例(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一类区 农安镇南关村,北关村,西关村,站前村,铁西村,群众村 |
88 |
20%:80% |
17.6 |
70.4 |
二类区 合隆镇,开安镇,烧锅镇,龙王乡,农安镇(两家子村、东五里村、西五里村、朝阳村、小桥子村、十里堡村、长安村) |
66 |
20%:80% |
13.2 |
52.8 |
三类区 其它乡(镇)以及农安镇其它村 |
55 |
20%:80% |
11 |
44 |
各注:征收其它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本村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0%执行;临时用地补偿另有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