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政发〔2020〕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县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标准,并上报省政府批准(苏政复[2020]117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涟水县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全县以县行政区划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四类地区,执行四类地区标准。
三、江苏省涟水县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标准为:将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
四、江苏省涟水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五、各镇(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县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企账户统筹补齐
六、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涟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