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发〔2020〕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组织各县区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标准,并上报省政府批准(苏政复〔2020〕11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市淮安市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全市以县区行政区划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三类、四类地区,行政区划属清江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标准;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金湖县、盱眙县的执行四类地区标准。
三、江苏省市淮安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标准为:清江浦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53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金湖县、盱眙县分别将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淮安生态文旅区管理办要细化本管理区域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范围和标准并公布。
四、江苏省市淮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五、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六、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