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规〔20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江苏省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财政局负责指定预存款帐户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农工办指导乡镇按规定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征收农民承包地的,要及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变更和注销;监察局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审计局负责对征地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改、住建、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项目信访情况说明表的填报以及被征地农民的上访、信访接待处理工作。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牵头协调落实征地前期手续程序的履行、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交地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标准适时调整。
第八条 市建立乡镇(开发区)、村农业人口与农用地动态统计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提供准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农用地变动情况统计台帐。对征地安置人数、死亡人数及时核减,出生人数及时增加,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标准执行;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江苏省兴化市青苗补偿费按三类地区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计算。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泰州市人民政府相关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未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单位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苗木等经济作物,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清除被征收地块上的树木、苗木等经济作物。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三条 江苏省兴化市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上涉及农民住宅的,不再安排宅基地,按照与被征收住房合法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城市规划区外确需安排宅基地,根据村镇(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妥善安排;不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合法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被批准为临时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江苏省兴化市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十八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劳动年龄段中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到达60周岁、女到达55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差几年补几年原则进行补缴。补缴办法按照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保险费至少15年(含补缴);每年最低缴费标准按照征地时本市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确定;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后累计缴纳保险费本金应达到征地时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倍。
第二十一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养老补助金待遇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供地成本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统筹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划拨土地每亩计取3万元;工业出让供地每亩计取3万元; 经营性用地出让每亩计取8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标准按照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该专户下设个人分账户,用于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收支。
第二十四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并已实际领取养老金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享受机关事业养老待遇),不享受养老补助金,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预安排的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存入财政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并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经国土和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后,交由市国土资源局用于征地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配合市财政局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支付给本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最低缴费标准代缴。个人分账户资金用完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兴政发[2004]40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征收土地的,仍然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兴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标准
区片 名称 |
区片范围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土地 补偿费 (元/亩) |
安置 补助费 (元/人) |
区片I |
曲阿街道: 普善村、青阳村、荆村桥村、永兴村、东顶村、胜利村、新民村、三城村、永安社区、春塘村、颜巷村、前艾村、瓜渚村、双庙社区、路巷社区、晓墟社区、史巷社区、前进村、后王村、高楼村、晓星村、石潭村、星巷村、大泊岗村、其林村、建山村、张巷村、大贡村、门楼村、祈钦村、胡桥村、区贺巷村、河阳村、三桥村、镇南村、马陵村、联观村、镇北村。 云阳街道: 东马场村、横塘村、永福村、双合村、迈村、九房村、石城村、大钱村、天元村、城南村、城北村、汉皇村、花园村、留雁村、大圣村、汤甲村。 丹北镇: 姚家弄村、中心村、夹江、古巷村、新南村、金桥村、新桥村、群楼村、滨江村、长春村、嘉山村、管山村、高桥村、济德村、新弄村、镇南社区、镇北社区、前巷村、东方村、丰裕村、飞达村、越岭村、尧巷村、宝山村、西丰村、埤城村、城中村、常兴村、五星村。 界牌镇: 界东社区、界南社区、界中社区、界北社区、界西社区。 |
52800 |
24500 |
23500 |
区片II |
司徒镇: 培棠村、丁庄村、毛甲村、全州村、十里牌村、张寺村、东风村、屯甸村、银光村、荻塘村、固村村、薛甲村、前岗村、杏村村、北大村、谭巷村、杏虎村、丰洛村。 延陵镇: 圩北村、赵巷村、延星村、旧县村、五星村、九里村、延陵村、圩桥村、大吕村、宝林村、行宫村、柳茹村、管巷村、安联村、麦溪村、皇庄村、汤巷村、胡巷村、乐村村、东王村、西庵村、快庄村、松卜村、宾村、联兴村。 珥陵镇: 中仙村、大施村、祥里村、珥城村、新庄村、丈山村村、护国村、扶城村、积庆村、黄埝村。 吕城镇: 西符村、西墅村、东墅村、梁家村、吕城村、虎墅村、河南村、井园村、运河村、河北村、东村村、惠济村、留庄村、中心村、蔡塔村、丛杨村、花龙村、李家村、马庄村。 陵口镇: 居庄村、城墅村、郑店村、庙头村、折柳村、新陵村、卢家村、漕塘村委、庙段村、陵口村、煦庄村、肇巷村、乐善村、留墅村、新庙村、胡良村。 访仙镇: 大连村、瓦西村、草塘村、仁里村、池塘村、管庄村、刘蒋村、杨城村、竹丽村、访南村、访东村、永丰村、龙泉村、双茆村、册塘村村、访仙村、山南村、独山村、三河村、红光村、窦庄村。 导墅镇: 镇东村、东河村、东新村、下琴村、黄伦村、后庄村、导墅社区、蔡巷村、留庄村、大华村、白庙村、东泊村、葩桥村、桑园村、里庄村、白马村、葛家村、东邮村、小华村。 皇塘镇: 皇塘村、三灯寺村、白兔村、张埝村、丁桥村、大庄村、南建村、积善村、支溪河村、塘西村、镇西村、后亭村、鹤溪村、滕村村、滕东村、蒋墅村、大南庄村、宏图村。 |
48200 |
23500 |
23500 |
附表一
江苏省兴化市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地区)
地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青苗补偿费 (元/亩) |
农用地 |
18000 |
17000 |
耕地1800 |
建设用地 |
18000 |
无 |
无 |
未利用地 |
9000 |
无 |
无 |
附表二、江苏省兴化市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名称 |
规 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一般树木 |
直径<5CM |
株 |
5 |
1.3米高处计算直径,树木归所有权人处置;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
5≤直径<10CM |
株 |
10 |
||
10≤直径<15CM |
株 |
30 |
||
15≤直径<20CM |
株 |
60 |
||
20≤直径<25CM |
株 |
90 |
||
直径≥25CM |
株 |
120 |
||
果树(桃李杏柿梨等) |
3CM以下 |
株 |
5 |
1.3米高处计算直径,树木归所有权人处置。合理栽种密度为每亩低于60株,超过60株,按6000元/亩予以补偿。 |
3≤直径<5CM |
株 |
20 |
||
5≤直径<10CM |
株 |
60 |
||
10≤直径<15CM |
株 |
200 |
||
15≤直径<25CM |
株 |
400 |
||
直径≥25CM |
株 |
800 |
||
银杏(含买断价) |
直径<5CM |
株 |
1 |
按根茎结合部以上1.3米处计算直径。合理栽种密度为每亩低于60株,超过60株,按8000元/亩予以补偿。 |
5≤直径<10CM |
株 |
40 |
||
10≤直径<20CM |
CM |
40 |
||
20≤直径<30CM |
CM |
80 |
||
30≤直径<50CM |
CM |
110 |
||
50≤直径<70CM |
CM |
116 |
||
直径≥70CM |
CM |
120 |
||
葡萄 |
成熟挂果 |
株 |
100 |
|
生长期 |
株 |
50 |
|
|
树苗 |
株 |
2 |
|
|
在床苗 |
平方米 |
20 |
|
|
竹林 |
面积 |
平方米 |
10 |
|
粪坑 |
缸式 |
只 |
140 |
|
砖砌 |
平方米 |
210 |
|
|
沼气池 |
|
只 |
600 |
|
化粪池 |
|
只 |
400 |
|
渠道 |
土渠 |
米 |
15 |
|
硬质渠 |
米 |
65 |
|
|
农田灌溉涵闸 |
立方米 |
400 |
|
|
PVC下水管 |
PVC下水管 |
米 |
20 |
超过100CM,直径每增10CM,单价增10元。 |
其他涵管 |
直径≤20CM |
米 |
20 |
|
20<直径≤40CM |
米 |
40 |
||
40<直径≤60CM |
米 |
60 |
||
60<直径≤80CM |
米 |
80 |
||
80<直径≤100CM |
米 |
100 |
名称 |
规 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迁坟费 |
单棺(骨灰盒) |
座 |
800 |
含劳务费 |
双棺 |
座 |
1200 |
||
大棚(含膜) |
钢架 |
亩 |
10000 |
|
竹架 |
4000 |
|
||
砖砌围墙 |
实砌(24厘米) |
平方米 |
50 |
|
实砌(12厘米) |
30 |
|
||
空砌(24厘米) |
40 |
|
||
道路、场地 |
水泥场地 |
平方米 |
60 |
|
简易水泥地坪 |
30 |
|
||
砖地坪 |
40 |
|
||
水泥路面 |
80 |
|
||
沥青路面 |
60 |
|
||
石子灌浆路面 |
50 |
|
||
土路 |
15 |
|
||
桥 |
水泥桥 |
平方米 |
1000 |
|
简易水泥板桥 |
平方米 |
400 |
|
|
人行道板 |
平方米 |
60 |
|
|
电线杆 |
10米高 |
根 |
1200 |
|
8米高 |
根 |
1000 |
|
|
6米高 |
根 |
800 |
|
|
动力线 |
|
米 |
5 |
|
照明线 |
|
米 |
3.5 |
|
路灯 |
|
盏 |
300 |
|
灯箱 |
|
只 |
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