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政发〔2020〕8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江苏省市启东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47000元/亩。
江苏省市启东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具体如下: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3500元/人。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征地面积的乘积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江苏省市启东市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1800元/亩,其中大棚设施栽培用地3800元/亩;园地、经济林地3800元/亩,也可按照《关于印发<启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导则>的通知》(启住建规〔2020〕2号)要求执行;坑塘水面、沟渠900元/亩,其中精养鱼塘38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启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导则>的通知》(启住建规〔2020〕2号)要求执行。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启政规〔2011〕5号)同时废止。在2020年1月1日至标准公布实施期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二、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作规定的,按《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19〕5号)执行。
我市设立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该账户,不足部分通过该账户统筹补齐。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