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979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邳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我局,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沟通采纳意见。
联系人: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
地址:邳州市恒山北路西50米
电话:0516-86629167
邮箱:pzgdbhk@163.com
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0日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邳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道)、各相关主体: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邳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一次性综合补偿。征收区片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采用同一标准的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因征地目的及预期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征收农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江苏省邳州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五、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六、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省邳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
2.江苏省邳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图
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
江苏省邳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
县(市、区) |
区片编号 |
地类 |
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价 |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元/ 亩) |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区片范围描述 |
||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
邳州市 |
I |
旱地 |
46000 |
26000 |
20000 |
46000 |
32200 |
邳州市全域范围 |
水田 |
49000 |
29000 |
20000 |
|||||
菜地 |
60000 |
40000 |
20000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