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发〔2020〕12号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人民政府,松山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框架不断拉大,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规模逐年增加,征地补偿标准增长过快及区域间补偿标准不均衡造成的征地难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规范城区土地征收程序、标准,加强土地和地上物的征收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阳光操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区土地和地上物征收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为建设辽西区域中心城市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城区土地和地上物的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征收。
(二)保障权益原则。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失地农民和被征收入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区域平衡原则。各城区土地征收补偿要统筹考虑区片综合地价、区位、环境、市场等因素,均衡确定补偿标准。
(四)实事求是原则。各城区要开展好征收前期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性质、类别、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底数情况,认真甄别合法建筑、违法建筑,不断加大查处违法建筑的力度,有效降低征收成本。
(五)创新工作原则。各城区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城边村的征收工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采取政府征收与自主腾退相结合的模式开展征收工作。
三、基本标准
辽宁省锦州市城区土地和地上物的征收管理涵盖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及地上物的征收与补偿两部分。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继续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执行外,作如下规定:
(一)集体土地征收。
辽宁省锦州市建设项目征收城区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不低于我市现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可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以下标准:
1.凌河区、古塔区Ⅰ类区片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亩,Ⅱ类区片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亩;
2.太和区Ⅰ类区片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亩,Ⅱ类区片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亩,Ⅲ类区片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亩,Ⅳ类区片最高不超过8万元/亩;
3.松山新区Ⅰ类区片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亩,Ⅱ类区片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亩,Ⅲ类区片最高不超过9万元/亩。
4.国家交通、能源、军事、水利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公益类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农用地最高补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3。
5.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的80%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征收估价、补偿内容、分户补偿标准、过渡期计算方法等继续执行《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
各区政府应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制定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严禁实施征收。
(三)强化评估的效力。
1.评估公司的选定。
城区土地和地上物的房地产及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入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评估范围和内容。
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地上物的评估分为土地的评估和地上物的评估。
征收国有建设用地,由征收部门依法选定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充分考虑影响地价的各种因素,特别是原土地用途、取得方式等进行评估确定。
城区地上物,包括有照房屋、无照房屋、大棚、附属设施等的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土地及地上物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抢栽、抢种、抢建及违章建筑不予评估与补偿。基本农田上栽种林果的不予评估与补偿。其它在耕地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评估与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照《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锦州市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评估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四、职责分工
城区土地和地上物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团结协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与地上物征收管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制定征收计划、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开展社会风险稳定评估、项目可行性分析及征收成本测算,实施征收,履行司法强迁程序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拟定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各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城区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各城区实施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政策认定工作;负责征地组卷、报批等工作。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成本审核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根据市政府安排对征收项目进行审计。
市公安局:负责对干扰阻挠征收秩序,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各城区政府土地收储项目征收成本进行审定。
五、有关要求
(一)各城区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及地上物征收管理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好征收工作主体责任。
(二)坚决杜绝房地产开发等各类项目拟用地单位和个人主导征地、随意提高补偿标准的行为。在保障被征收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借征地之机漫天要价的不良现象和势头。
(三)各城区要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制定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要严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严肃性。
(四)各城区要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工作,并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六)市政府将土地及地上物征收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主动作为、成效显著的城区政府予以奖励。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文件、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