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
丰政征决字〔2021〕1号
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的立项主体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位于丰台区三环路至四环路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范围:东至规划四合庄西路,南至规划红线,西至西四环路,北至规划红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已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了公布。
为了保障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丰台区三环路至四环路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通过组织拟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经拟被征收人充分协商,在丰台街道建国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村街道造甲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下由居民代表统计协商结果,选定北京明鉴永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项目签约期限为: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24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上述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联系方式:010-53233668、13466724412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规依据
为加快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建设,保障房屋征收工 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 27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 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 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 号)《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 19 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 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 10 号)《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 19 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 (北估秘〔2016〕001 号) 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 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补偿原则
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规划四合庄西路,南至规划红线,西至西四 环路,北至规划红线。
第四条 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 住宅房屋征收工作,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 织实施,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人
本方案表述的被征收人为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住 宅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以及经认定的房 屋权益人。房屋所有权为共有的,按一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权属及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权属及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 明文件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没有记载用途或没 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的,以规划部门或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为准,未经规划部门或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出具房屋权 属证明文件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 一)征收范围内成套楼房按照权属证明文件的证载建筑面积确定为有证房屋面积。
(二) 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但尚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 定。
(三) 成套楼房以外无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屋不予认定。
第三章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从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 行补偿。
第八条 货币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 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 ×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 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其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证房面积;标准房屋市场价 格以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的价值时点为准。
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为一居室的临时安置费为 5000 元/月,两居室 6500 元/月/套,三居室 8000 元/月/套,发放期限为 4 个月。
第九条 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方式一:市场价格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价格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 评估价款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一)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 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 ×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 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其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证房面积;标准房屋市场价 格以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的价值时点为准。
(二) 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以市场价为标准,由评估机构按照征 收决定发布之日的价值时点评估确定市场价值。被征收人需结清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 市场价格安置房源情况
用于市场价格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位于丰台区长辛店东山 坡卢西嘉园项目,产权性质为商品房。
( 四) 市场价格安置房选房规定
1、选购原则
本项目市场价格安置房按照“征一还一 ”的原则,被征收人 按照签约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每一被征收人可选择一套安置房。
2、所选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签约时征收现场公布的数据为
准,办理入住手续时依据实测建筑面积及第九条第一项 (二) 规 定的结算方式互补差价。
(五) 临时安置费
用于市场价格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现房,被征收房屋为一居 室的临时安置费为 5000 元/月,两居室 6500 元/月/套,三居室 8000 元/月/套,发放期限为 4 个月。
二、产权调换方式二: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
( 一)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定向安置房综合补偿单价×被征收房 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 附属物价格。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证房面积
2、定向安置房综合补偿单价=20000 元/平方米。
(二) 定向安置房源情况
用于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定向安置房源为白菊电器棚改 安置房项目,产权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定向安置房源对被 征收人的优惠销售价格为 10000 元/平方米。
(三) 定向安置房选购规定
1、安置面积
(1) 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安置系数
(2) 安置系数=1.5
2、选购原则
本项目采用对档定向安置房源的选购原则,被征收人应根据 《定向安置房选房区间表》选择安置房源套型,安置房型结构差为 5 平方米。
定向安置房选房区间表
有证建筑面积
3、所选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签约时征收现场公布的数据为准,办理入住手续时按实测建筑面积结算差价。
( 四) 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人所选择安置房居室户型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一居室 5000 元/月/套、两居室 6500 元/月/ 套、三居室 8000 元/月/套。
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 日起至定向安置房屋办 理入住日期后的第四个月,延期搬家的逐月递减临时安置费。签 约结算时一次性发放 30 个月临时安置费,30 个月以后每半年发 放一次。
第四章 奖励与补助
第十条 征收奖励期限
征收奖励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第十一条 各项奖励
一、主动签约奖励
凡在征收奖励期限内主动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 200000 元 主动签约奖励。
二、按约交房奖励
凡在征收奖励期限内签约的,并在约定期限内按约交房的, 给予被征收人 250000 元按约交房奖励。
三、整体签约奖
全体被征收人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后,给予每一 被征收人 200000 元整体签约奖。
第十二条 各项补助
一、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按有证房屋面积计算,给予 40 元/平方米搬家补 助费。
二、家电改移补助费
空调移机费 400 元/台;电话移机费 235 元/部;宽带迁移费 350 元/端;有线电视迁移费 300 元/端;热水器移机费 300 元/ 台。
三、 放弃产权调换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 150000 元放弃产权调 换补助。
四、 弃购面积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二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 未选满可购房面积的,给予其实际选房面积与可购房面积的差额 面积 20000 元/平方米弃购面积补助。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 法》(京建法〔2011〕18 号) 文件规定,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 1500 元/平方米一次性停产停 业损失补偿费。
第五章 被征收房屋的交付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前,须结清水、电、燃气、供 暖、房租、通讯等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各项费用。被征收人应在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 15 日内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房屋内设备设施已经作价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得私自 拆除。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时,留存在房屋内的全部设备设 施及物品,均视为被征收人放弃所有权,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任 何责任。
第六章 购买安置房人资格及条件
第十五条 购买安置房人资格及条件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安置房人资格
购买安置房人应为被征收人。
二、购买安置房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北京市户籍。
2、购买安置房人未享受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 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3、购买安置房人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和公共租赁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须退出轮候。
4、被征收房屋产权为共有产权的,选择市场价格安置房或 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共有。
三、因购买安置房人资格或条件不符合,导致无法办理产权 登记的, 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其他
一、被征收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征收手续的,需办理公证委 托或见证委托。
二、征收实施单位现场设立综合咨询组,被征收人符合保障 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并通过资格审核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修订,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