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新左旗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规章政策,结合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实际,制定本方案。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在新左旗境内棚户区改造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适用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2018年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棚户区改造的区域
第二条 征收主体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人民政府负责新左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被征收人意愿,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包括就地产权调换、异地调换现房)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房屋、设施等补偿内容。
第五条 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二)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加投票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过半数的选票。
(三)被征收房屋、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等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3、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
4、无任何法定证件手续,但经相关部门认为应予补偿的;
5、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补偿的。
(二)计户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
2、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3、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 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 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当以依法确定的房屋面积评估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四) 使用性质认定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登记的使用用途为准,产权登记用途为门市、车库、非住宅的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是无偿划拨使用的,不予认定为营业房和门市房。
2、房屋权属征收登记为住宅房屋,但实际用于经营的,其房屋性质以权属证书登记的使用用途为准。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住改非房屋∶
(1)有实际经营行为;
(2)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纳税、缴费凭证等)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3)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不属于异地经营;
(4)同一地址只认可一个营业执照。
(五) 墙体认定
以墙体原始砌体厚度为准。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分为就地产权调换、异地产权调换。产权调换范围为住宅主房、有产权证的非住宅。其附属房屋(砖板仓、室内厕所、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等实行货币补偿。
第八条 货币补偿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符合第七条第一款及2009年11月(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前的住宅及生活必需的附属房屋,其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按同等地块的商品房销售评估价格x被征收房屋可回迁面积+应给予的其他货币补偿。
2009年11月(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后建设的没有产权手续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
(一)门窗、屋面达到保暖条件,结构完整,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49厘米墙体以上的房屋∶总面积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补偿;80平方米至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之间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16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二)门窗、屋面达到保暖条件,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49厘米墙体以下,37厘米墙体以上的房屋∶ 总面积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80平方米至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之间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16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0元给予补偿。
(三)门窗、屋面达到保暖条件,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37厘米墙体以下,24厘米墙体以上的房屋∶总面积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700元给予补偿;80平方米至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之间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16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四)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就地产权调换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款及2009年11月(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前住宅的既有房屋征收补偿适用于本条款。
1、住宅房屋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符合国家房屋建筑规范及本地居住条件。
住宅主房征一还一。
2、附属房屋
附属房屋按评估价等价置换其他类型房屋或货币补偿。
3、住改非房屋
实际的经营面积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营业面积与年限为依据(年限以周年计算)。
有实际经营行为无法确定经营面积的,经棚改办评估组、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认定其经营面积。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住改非房屋按住宅给予补偿,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基础增加住宇补偿面积;连续经营五年(含石年)以上的,增加30%的补偿面积∶五年以下至三年L上(含=年),增加20%的补偿面积;三年以下至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增加10%的补偿面积。只办理营业执照但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经营一年以下的,不增加补偿面积。
4、征收区域内生产加工等其他用途房屋连续合法营业一年以上且手续齐全(营业执照、纳税、缴费凭证等)的适用住改非政策。
征收区域内生产加工等其他用途房屋没有合法营业手续(营业执照、纳税、缴费凭证等)的不适用住改非政策。
(二)2009年11月(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后)未经过审批建设的住宅,没有产权手续的房屋,门窗、屋面达到保暖条件,结构完整,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37厘米墙体以上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适用于本条款。
1、门窗、屋面达到保暖条件,结构完整,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49厘米墙体以上的房屋∶总面积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征一还60%;80平方米至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之间的,征一还50%; 160平方米以上的,征一还40%。
2、门窗、屋面达到保暖条件,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49厘米墙体以下、37厘米墙体以上的房屋∶总面积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征一还50%;80平方米至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之间的,征一还40%; 160平方米以上的,征一还30%。
3、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违法违章建筑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拒绝自行拆除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拆除,不再给予补偿。
4、征收决定发布之后严禁一切违法违章建设,凡继续进行建设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再给予补偿。其行为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征收境内严禁申办营业性手续。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要求增加面积的,安置多层楼房的,按同等地块的商品房销售评估价格结算。
征收补偿协议应明确回迁安置房区域和面积;如回迁安置有多套住宅楼的,限制性选择楼层。
第十条 异地调换现房
(一)异地调换现房原则
采取政府搭台、政策引导、市场调节、就近安置、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宅,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空置房购置不包括车库、门市房等非住宅。
(二)异地调换现房条件
1.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2.以被征收户自愿选择的户型为主。
(三)购置方式
1.房地产企业自愿报名确定安置比例。
2.房地产企业向征收服务大厅提供房源。
3.被征收户在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房源中自主选择调换房屋。
4. 政府依据被征收户自愿选择房屋的可回迁面积部分结算,超出部分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标准2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户补助500元。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与就地产权调换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的,并且连续合法经营一年以上且手续齐全(营业执照、纳税、缴费凭证等)的,补偿一年停产停业损失(税后利润)。
1、不纳税(免税)的不给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2、纳税的停产停业的补助标准∶按照税务(纳税、缴费凭证)的营业定额计算出利润,利润X一年以内实际经营的时间。
第十三条 优惠及奖励政策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具有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阿木古郎镇户口,且该房屋是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唯——套住宅,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相关证件证明),住宅房屋可回迁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最小回迁面积不得低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享受此政策的被征收人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已经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均不再享受此房屋征收住房保障政策。
(二)对在规定的征收奖励时限内达成协议并搬离现场的被征收人,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按每户5000元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和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工作组,统一办理注销手续;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被征收人须在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离现场、交付房屋,并接收《房屋验收单》后,方可领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工作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书、产权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必须本人办理有关手续;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由其受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产权人已死亡且合法继承人为多人的,需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征收手续。
(五)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房屋验收工作组办理交房手续,并移交房屋钥匙。
(六)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等方面的义务。
第十五条 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予以安置。
(二)安置房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到公证机关进行相关公证后,报请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对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现状保权,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经人民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并依法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2018年棚户区改造,未尽事宜,由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